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温州市瓯海郭溪泰盛路1号 -
- 固定电话:
- (0577)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康超
- 邮政编码:
- 32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鑫鹏电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郑建 | 41.8% | 人民币20.9万元 |
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 | 24.6% | 人民币12.3万元 |
刘珍 | 23% | 人民币11.5万元 |
郑倩影 | 10.6% | 人民币5.3万元 |
温州鑫鹏电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章程备案 | - | - | 2022-08-05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郑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刘珍;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郑倩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郑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刘珍;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2-08-05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郑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刘珍;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康超;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刘珍;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1-12-2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卓剑;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章峰;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姓名: 康超;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姓名: 章峰;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2019-11-0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卓剑 | 康超 | 2019-11-07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刘珍;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康超;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企业名称: 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温州市嘉琦五金装饰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康超;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7-12-21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0-03-25 | 2017-12-21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871XK | 注册号:********48756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12-1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871XK | 注册号:********48756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12-1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康超 | 卓剑 | 2013-05-13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康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章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章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卓剑;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3-05-1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康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章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章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卓剑;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 2013-05-13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康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章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章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卓剑;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 2013-05-13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温州市嘉琦五金装饰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姓名: 康超;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 企业名称: 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温州市嘉琦五金装饰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温州市卓尔五金装饰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退出] | 2012-01-19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企业名称: 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 出资额: 12.3; 百分比: 24.6%;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 温州市嘉琦五金装饰有限公司; 出资额: 16.8; 百分比: 33.6%;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姓名: 康超; 出资额: 20.9; 百分比: 41.8% | 企业名称: 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 出资额: 15; 百分比: 3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温州市嘉琦五金装饰有限公司; 出资额: 15; 百分比: 3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温州市卓尔五金装饰有限公司; 出资额: 20; 百分比: 4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12-01-19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电镀加工;制造、加工、销售建筑及家具用金属配件。 | 一般经营项目: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制造、加工、销售建筑及家具用的金属配件。 | 2011-11-03 |
温州鑫鹏电镀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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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峰 | 监事 |
康超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温州鑫鹏电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瓯环罚字〔2015〕177号 | 区环保局 |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15年7月21日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楼顶处理电镀废气的1只废气处理塔未运行,造成大气污染。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排污许可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2015年9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瓯环罚告字[2015]177号),并告知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逾期,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先到瓯海区环保局法制科领取缴款书(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809室,联系电话:88534259),后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一楼),最后把缴款书第一联送至区局法制科,领取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10-22 | ||
温瓯环罚字〔2015〕178号 | 区环保局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新增电镀槽(容量4248升)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且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至今还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于2015年5月擅自投入电镀加工。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2015年9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瓯环罚告字[2015]178号),并告知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逾期,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新增电镀槽(容量4248升)停止使用; 2、罚款叁万玖仟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新增的生产设备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该项处罚决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先到瓯海区环保局法制科领取缴款书(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809室,联系电话:88534259),后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一楼),最后把缴款书第二联送至区局法制科,领取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10-28 |
温州鑫鹏电镀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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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泰康供热有限公司 | 陈上松 | 温州市瓯海郭溪泰康路18号 | 5.52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