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乐清市城东街道霖霄路和北界路交叉口处
- 固定电话:
- 0577-27772610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王飞孟
- 邮政编码:
- 325000
- 地区编码:
- 330382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7-2777261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浙江广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乐清市广大混凝土有限公司 | 70% | 人民币700万元 |
王安孟 | 20% | 人民币200万元 |
王飞孟 | 10% | 人民币100万元 |
浙江广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13-11-21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13-11-21 至 2023-11-20 | 2016-06-14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13-11-21 至 9999- 9- 9 | 营业期限: 2013-11-21 至 2023- 11- 20 | 2016-06-1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8614T | 注册号:********99675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09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 58614T | 注册号:********99675 组织机构代码 证:******** | 2016-03-09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第四条 去掉实收资本 部分内容。第五条 相应部分 改成约定剩余认缴出资 额500万元于2015年10月27日前 出资到位 |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 500万元)第五条 :。。。分 期缴 付出资 时间2015年10月27日前 | 2014-03-17 |
实收资本变更 | 0 | 500 | 2014-03-17 |
第四条去掉实收资本部分内容。第五条相应部分改成约定剩余认缴出资额500万元于2015年10月27日前出资到位 |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第五条:。。。分期缴付出资时间2015年10月27日前 | 2014-03-17 |
浙江广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王安孟 | 总经理 |
王从丰 | 监事 |
王飞孟 | 执行董事 |
浙江广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乐环罚字153号 | 市环保局 | 浙江广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和违法事实、证据 201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予以立案。 现查明,浙江广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在乐清市城东街道霖霄路和北界路交叉口处从事混凝土加气砖生产以来,已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审批文号:乐环规〔2013〕284号),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的生产规模、生产设备、车间布局、敏感点及周边情况; 2、检查现场拍摄照片1份4张共2页,表明你单位正在从事生产、生产过程中设备使用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未建成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且未经“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4、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5、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 我局于2015年7月21日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环罚告字[2015]15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及期限,并于2015年7月27日直接送达到当事人。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主动放弃权利。我局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处罚数额。 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收件回执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伍万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乐清市环境监察大队东城中队开具相关单据后,罚款缴至指定的代收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乐清市中国银行,户名: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02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或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 2015-08-13 |
浙江广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与浙江广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2016-05-27 | (2016)浙0382执2821号 |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与浙江广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3-29 | (2016)浙0382行审1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