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十五路422号(温州市金海化学品市场)A418号
- 固定电话:
- (0577)89612110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唐炜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25000
- 地区编码:
- 330301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盛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童化美 | 80% | 人民币80.0万元 |
唐炜 | 20% | 人民币20.0万元 |
温州盛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多证合一备案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2019-07-29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19-09-10 | 2019-07-29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十五路***号(温州市金海化学品市场)C***号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十五路***号(温州市金海化学品市场)A***号 | 2017-06-13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4207U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8-08 |
住所变更 | 住所: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十五路***号(温州市金海化学品市场)A***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 住所: 温州市牛山北路**号化工市场***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 2016-08-08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无储存场所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销售二氯二氟甲烷、氯二氟甲烷、甲基苯、混合苯、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溶剂油、2-丁酮、丙酮、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环已烷、甲醛溶液、甲醇、氢氧化纳、1,2-二氯丙烷、环已酮、二甲氧基甲烷(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 2016-08-0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其他非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工原料。 | 一般经营项目: 除危险化学品外的化工原料销售。 | 2016-08-0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4207U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8-08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十五路422号(温州市金海化学品市场)A418号; 邮政编码: 325000; 电话: ********; | 住所: 温州市牛山北路13号化工市场518号; 邮政编码: 325000; 电话: ********; | 2016-08-0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除危险化学品外的化工原料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销售二氯二氟甲烷、氯二氟甲烷、甲基苯、混合苯、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溶剂油、2-丁酮、丙酮、1,2-二氯乙烷、环已酮、环已烷、甲醇、二甲氧基甲烷、三氯甲烷、二氯甲烷、甲醛溶液、氢氧化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温安经(乙)字[2009]001679号,有效期至2012年05月30号)。一般经营项目:除危险化学品外的化工原料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 | 2013-05-29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销售二氯二氟甲烷、氯二氟甲烷、甲基苯、混合苯、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溶剂油、2-丁酮、丙酮、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环已烷、甲醛溶液、甲醇、氢氧化纳、1,2-二氯丙烷、环已酮、二甲氧基甲烷(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3-05-29 |
温州盛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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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化美 | 监事 |
唐炜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温州盛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鹿安监管罚〔2016〕 26 号 | 区安监局 | 当事人基本情况:温州盛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 2016年5月5日,鹿城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某某路某某工业区某某眼镜旁通道末端空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在通道内存放有二氯甲烷25桶,每桶重量250kg,外包装有有毒标识。经初步了解,上述二氯甲烷为温州盛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所有,公司经理唐某某不能提供在此地储存二氯甲烷的相关合法手续。经初步调查,温州盛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存在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我局于2016年5月8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温州盛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5月5日期间,在某某路某某工业区某某眼镜旁通道末端空地内储存二氯甲烷。2016年5月5日该空地上储存有25桶二氯甲烷,每桶约250kg,共计6.25吨。该空地不是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地。二氯甲烷为毒害品,属《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序号第541。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6年5月5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制作《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拍摄现场执法照片2张。 2、2016年5月19日,调查人员提取了温州盛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3、2016年5月19日,调查人员提取了二氯甲烷安全技术说明书1份,提取二氯甲烷送货单复印件1份。 4、2016年5月19日,调查人员对温州盛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经理唐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提取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5、2016年5月23日,调查人员对温州盛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管理员邱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提取邱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6、2016年5月23日,调查人员提取温州盛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16年5月3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安监管罚告〔2016〕25号)和听证告知书(温鹿安监管听告〔2016〕14号),由唐某某签收。同时,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及进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温州盛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5月5日期间,在某某路某某工业区某某眼镜旁通道末端空地储存二氯甲烷,该空地不是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地。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构成了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应当以一般幅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根据《温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第二十八条:“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第一项处罚标准:“未将1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1种毒化学品以及1种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温州盛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鹿城区罚款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温州市工行黎明支行(地址:车站大道神力大厦),账号*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鹿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6年 6月 3日 | 2016-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