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曹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曹王村村部,我合作社主要提供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农副产品收购、加工;所属村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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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曹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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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曹王村村民委员会 | 100% | 人民币10万元 |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曹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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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8270319 | 2017-10-19 |
名称变更 |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曹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曹王村经济合作社 | 2014-07-10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27 | 2009-03-02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除国家不允许经营外);所属村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行业代码: 7412经营方式: 经营管理;收购、加工;服务 | 经营范围: 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除国家不允许经营外);所属村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行业代码: 0500经营方式: 经营管理;收购、加工 | 2009-03-02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34088 | 注册号: ********427 | 2009-03-02 |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曹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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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震祥 | 负责人 |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曹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政处罚
南综执罚字[2015]第227号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现查明:2015年3月起,当事人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曹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曹王村集体土地,用于建造公墓并使用至今。经调查,当事人占用的土地位于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曹王村7组,土地类型是耕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未动工前原貌是荒地,当事人共非法占用余新镇曹王村土地面积为1650.1平方米,已形成构筑物面积为1650.1平方米。经核对余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0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1650.1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1650.1平方米。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旁证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旁证人职务证明、嘉兴市南湖区广远测绘有限公司土地调查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余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示意图、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南湖区分局关于移送违法用地的函等证据为凭。处罚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曹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国土部门认定,上述行为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嘉土资发[2011]107号)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650.1平方米土地;2、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5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貌;3、对你单位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是基本农田的128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28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贰佰壹拾贰元捌角的行政处罚。 | 2015-10-12 |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曹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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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724 | 大曹王 | 饲料种籽 | 31 | 商标已注册 | 2006-09-13 | |
5602724 | 大曹王 | 饲料种籽 | 31 | 商标已注册 | 2006-09-13 |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曹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曹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7-12 | (2016)浙0402行审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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