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兰桂坊网吧,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的第四个大都市区金华市,浙江省浦江县塔山丽都花园2幢1、2、3号,我单位主要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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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单位地址:
- 浙江省浦江县塔山丽都花园2幢1、2、3号
- 联系人:
- 赵俊晔
- 联系人手机:
- 136****1000 未核实,仅供参考
- 邮政编码:
- 321000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6****100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浦江县兰桂坊网吧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赵俊晔 | 100% | 人民币5万元 |
浦江县兰桂坊网吧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赵俊晔 | 负责人 |
浦江县兰桂坊网吧的行政处罚
浦公()行罚决字[2016]10130号 | 浦江县县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月28日14时30分许,位于浦江县塔山丽都花园2幢1、2、3号由法定代表人赵俊晔经营的浦江县兰桂坊网吧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叶忠然的有效身份证件,被当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仟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到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16-02-02 | ||
浦公(消)行罚决字〔2016〕0005号 | 浦江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浙江省浦江县塔山丽都花园2幢1、2、3号 )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年内非首次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但在本次消防监督检查结束前改正完毕,且没有引起火灾,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浙公消[2014]67号)》第十八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浦江县兰桂坊网吧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账号:*5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浦江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1月29日。 | 2016-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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