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华联网吧,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中部沿海城市台州,玉环县玉城街道环礁村礁南三巷28号,我单位主要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食品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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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单位地址:
- 玉环县玉城街道环礁村礁南三巷28号
- 联系人:
- 赵全令
- 联系人手机:
- 13777650432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8000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7****0432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玉环市华联网吧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赵全令 | 100% | 人民币20万元 |
玉环市华联网吧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计算机58台)、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计算机58台)。 | 2017-04-0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3442K | 注册号:********77775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4-06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5243442 | 2017-04-06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计算机58台)。 | 许可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 | 2012-01-06 |
住所变更 | 住所: 玉环县玉城街道环礁村礁南三巷28号 邮政编码: 317600 电话: 7440520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玉城街道办事处 | 住所: 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环礁村礁南三巷28号 邮政编码: 317600 电话: 7440520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玉城街道办事处 | 2012-01-06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玉环县玉城街道环礁村礁南三巷28号; 邮政编码: 3176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玉城街道办事处 | 住所: 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环礁村礁南三巷28号; 邮政编码: 3176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玉城街道办事处 | 2012-01-06 |
注册号: ********77775 | 注册号: ********061 | 2010-04-28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77775 | 注册号: ********061 | 2010-04-28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61 | 2010-04-28 |
注册资本变更 | 20( + 100% ) | 10 | 2006-10-24 |
名称变更 | 玉环县华联网吧 | 玉环县楚门启发网吧 | 2006-10-24 |
住所变更 | 住所: 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环礁村礁南三巷28号 邮政编码: 317600 电话: 7440520 | 住所: 玉环县楚门镇东大街78号 邮政编码: 317605 电话: 7440520 | 2006-10-2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赵全令 | 陈晓 | 2006-10-24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环礁村礁南三巷28号; 邮政编码: 317600; 电话: ****** | 住所: 玉环县楚门镇东大街78号; 邮政编码: 317605; 电话: ****** | 2006-10-24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20 | 10 | 2006-10-24 |
玉环市华联网吧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赵全令 | 其他人员 |
玉环市华联网吧的行政处罚
(玉)文广新罚字〔2016〕第28号 | 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根据日常检查,本机关于2016年10月13日对你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6年10月12日8时45分许,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黄祥秋、林峰、等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位于玉环县玉城街道环礁村礁南三巷28号的玉环县华联网吧进行检查,该网吧证照齐全,正在处于营业中,其中13台机器有消费者正在上网, 执法人员发现现场网吧只有投资人赵全令在岗,网吧内无其他工作人员对场内进行巡查,投资人赵全令自称也未曾对场内进行巡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投资人赵全令全程陪同检查并在文书上签字确认。 2016年10月13日,玉环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对玉环县华联网吧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6年10月14日,玉环县华联网吧投资人赵全令到我局接受调查,经过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赵全令承认了其网吧在营业期间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执法人员核对投资人赵全令的身份证原件及玉环县华联网吧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并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及证照的复印件。同时,赵全令对现场拍摄的4张照片证据予以确认并签字。 现查明,2016年10月12日8时45分许,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玉环县华联网吧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只有投资 人赵全令一个人在岗,无其他工作人员对场内进行巡查,投资人赵全令自称也未曾对场内进行巡查,已构成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规行为。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在检查现场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点、经营场景、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以及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通过照片的形式记录下来; 3、网吧投资人赵全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事实; 4、赵全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明; 5、玉环县华联网吧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证据为凭。 本局依法于2016年10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玉)文广新罚告字〔2016〕第2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营业期间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这一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反本条例,并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积极整改。当事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客观上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的规定,并结合《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我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市场的良好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现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玉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县人民政府或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书,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玉环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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