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零点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海宁市零点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文苑路385号,我公司主要提供棋牌、茶座服务;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足浴服务。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文苑路385号
经理:
黄桂琴
经理手机:
133****9911 未核实,仅供参考
邮政编码:
314000
地区编码:
330481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3****9911
手机号码133****9515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海宁市零点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简称:零点休闲娱乐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棋牌、茶座服务;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止)。足浴服务。
营业执照号码:91330481577720870U
发证机关: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5-10-28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1年06月23日
注册资本:3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海宁市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所属城市:嘉兴企业网 » 海宁市
顺企编码:48404354

海宁市零点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黄桂琴90%人民币270万元
王建国10%人民币30万元

海宁市零点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870U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0-2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黄桂琴;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黄永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新增] 姓名: 郑荣跃;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姓名: 黄永学;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王建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王建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退出]2015-10-28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棋牌、茶座服务;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止)。许可经营项目: 棋牌、茶座服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7日止);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止)。2015-10-28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黄桂琴;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黄永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新增] 姓名: 郑荣跃;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姓名: 黄永学;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王建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王建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退出]2015-10-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黄桂琴王建国2015-10-28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黄桂琴;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黄永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郑荣跃;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黄永学;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王建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王建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2015-10-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870U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0-28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棋牌、茶座服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7日止);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止)。许可经营项目: 棋牌、茶座服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7日止)2014-06-05
投资人备案姓名: 王建国;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黄桂琴;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王建国;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黄永学;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2013-09-10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王建国; 出资额: 30; 百分比: 10%姓名: 黄桂琴; 出资额: 270; 百分比: 90%姓名: 王建国; 出资额: 30; 百分比: 10% 姓名: 黄永学; 出资额: 270; 百分比: 90% 2013-09-10

海宁市零点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黄桂琴执行董事
黄永能经理
郑荣跃监事

海宁市零点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海卫公罚〔2015〕001号市卫生局海宁市卫生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海卫公罚〔2015〕001号 当事人:海宁市零点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201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宁市零点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1、从业人员孔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葛某某、杨某某共5人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正在从事为顾客服务的工作;2、不能出示有效的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的卫生检测报告。我局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证实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8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孔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葛某某、杨某某共5名从业人员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及一年内未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本单位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目前该单位已积极整改,安排在职的从业人员体检取得了《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并联系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 现查明,当事人存在下列违法事实: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孔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葛某某、杨某某共5名从业人员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2、一年内未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本单位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2014年12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 2. 2014年12月18日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 3. 2014年12月19日对被授权委托人黄某某进行《询问笔录》1份2页; 4. 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及黄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5. 授权委托书1份1页; 6. 当事人的卫生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各1份1页; 7. 2014年12月29日该单位递交的孔某某、葛某某的《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1页; 8. 嘉兴新鸿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1份6页; 9. 当事人出具的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三人的辞退证明各1份1页。 证据材料1、3相互印证了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孔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葛某某、杨某某共5名从业人员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及一年内未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本单位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2证明我局依法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 证据材料4、5证明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被授权委托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及授权情况。 证据材料6证明当事人作为本案的主体适格。 证据材料7、8、9证明了当事人已积极整改。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卫公罚告〔2015〕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案发后态度良好并积极地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主动整改,及时安排在职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联系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取得合格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8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孔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葛某某、杨某某共5名从业人员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并“及时改正的”的裁量标准,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一千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一年内未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单位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内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关于“未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并“及时改正的”的裁量标准,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经分别裁量后合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卫生局或者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宁市卫生局 2015年1月16日2015-01-16

海宁市零点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地址出资比例
海宁市零点洗浴有限公司郑荣跃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文苑路387号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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