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萧山区蜀山街道联丰社区 -
- 固定电话:
- (0571)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邵法平
- 邮政编码:
- 310000
- 地区编码:
- 3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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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1-8237620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联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杭州萧山蜀山联丰股份经济联合社 | 51% | 人民币51万元 |
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49% | 人民币49万元 |
杭州联都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清算组成员备案 | 清算组成员: 郑玉珍、沈未红; 清算组组长: 郑玉珍; 地址: 萧山区蜀山街道联丰社区; 联系方式: | - | 2018-09-07 |
注册号升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 | 注册号: | 2016-03-31 |
变更注册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85633 | 注册号: | 2016-03-31 |
变更注册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85633 | 注册号:******** | 2016-03-3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邵法平; 组织机构: 蔡玉忠 职务: 董事长; 陈铬 职务: 监事; 邵法平 职务: 董事; 邵法平 职务: 总经理; 周尧兴 职务: 董事;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蔡玉忠; 组织机构: 蔡玉忠 职务: 董事长; 陈亮 职务: 监事; 邵法平 职务: 董事; 邵法平 职务: 总经理; 周尧兴 职务: 董事; | 2011-10-1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邵法平; 组织机构: 蔡玉忠 职务: 董事长; 陈铬 职务: 监事; 邵法平 职务: 董事; 邵法平 职务: 总经理; 周尧兴 职务: 董事;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蔡玉忠; 组织机构: 蔡玉忠 职务: 董事长; 陈亮 职务: 监事; 邵法平 职务: 董事; 邵法平 职务: 总经理; 周尧兴 职务: 董事; | 2011-10-14 |
杭州联都置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蔡玉忠 | 董事长 |
邵法平 | 董事 |
周尧兴 | 董事 |
陈铬 | 监事 |
邵法平 | 总经理 |
杭州联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萧)安监管罚〔2015〕41号 | 区安监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 当事人:杭州联都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81000026272,住所:萧山区蜀山街道联丰社区,法定代表人:邵法平。 2015年6月1日,接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对杭州联都置业有限公司嘉华新筑1-3#楼及地下室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因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现已查明:杭州联都置业有限公司嘉华新筑1#楼1楼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存在电缆乱拉乱接、电缆破损等问题,经查,电缆系负责该公司1#楼室外路面施工的**从1#楼配电箱接出,用于手持切割机电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2015年6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室外配套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情况;2、2015年6月1日制作的《建设工程安全整改通知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室外配套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情况,且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3、2015年6月1日拍摄的《现场勘查照片》4张,用于证明当事人室外配套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情况;4、2015年6月2日制作的对当事人工程部经理**、特种作业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事实;5、2015年6月2日提取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部经理**、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份;6、2015年6月2日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用于印证嘉华新筑1-3#楼及地下室工程临时施工用电的管理责任人;7、2015年6月2日制作的《责令整改指令书》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事实,且我局责令其整改。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2015年6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对告知书内容无异议,陈述申辩无意见。 杭州联都置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汇缴专户),账号 *01112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9日 | 2015-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