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海兴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姜南村,我公司主要提供废旧金属回收;普通货物运输。生活性废旧物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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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姜南村 -
- 固定电话:
- 0574-88475026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孙汉忠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5000
- 地区编码:
- 3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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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4-8847502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波市鄞州海兴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孙汉忠 | 70% | 人民币35万元 |
蒋爱妹 | 30% | 人民币15万元 |
宁波市鄞州海兴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478 | 注册号:********44736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1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478 | 注册号:********44736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13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废旧金属回收(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止);普通货运服务(有效期至2010年07月06日止) | 2010-05-07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废旧金属回收(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普通货物运输(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废旧金属回收(限2009年4月止);普通货运服务(限2008年4月14日止)。 | 2010-05-07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废旧金属回收(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止);普通货运服务(有效期至2010年07月06日止)行业代码: 6391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废旧金属回收(有效期至2009年4月30日止);普通货运服务(有效期至2010年07月06日止)行业代码: 6391 | 2009-04-20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废旧金属回收(有效期至2009年4月30日止);普通货运服务(有效期至2010年07月06日止)行业代码: 6391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废旧金属回收(限2009年4月止);普通货运服务(限2008年4月14日止)。行业代码: 6391 | 2008-04-14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废旧金属回收(限2009年4月止);普通货运服务(限2008年4月14日止)。行业代码: 6391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废旧金属回收(限2007年4月止);普通货运服务(限2008年4月14日止)。行业代码: 6391 | 2007-04-13 |
宁波市鄞州海兴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孙汉忠 | 执行董事 |
蒋爱妹 | 监事 |
宁波市鄞州海兴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镇公路罚[2016]03(41)0276号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17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王?在X601330211常洪-镇海8K+200M进行检查,浙B.X152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7.2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2.2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鄞州海兴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田启涛。装载货物为钢卷,从港区到北仑。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27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4-18 | ||
浙绍市公路罚〔2016〕GF58号 | 绍兴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5月09日00时00分驾驶员马著峰驾驶车牌号为浙BG921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钢板从牟山到绍兴南,途经绍诸高速公路26K+00M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诸中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154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654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2016-05-09 |
宁波市鄞州海兴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宁波市鄞州海兴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与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06-24 |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158号 |
宁波市鄞州海兴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与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06-24 |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157号 |
宁波市鄞州海兴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与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06-24 |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158号 |
宁波市鄞州海兴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与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06-24 |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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