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新河创世网络会馆

单位简介

温岭市新河创世网络会馆,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中部沿海城市台州,温岭市新河镇中厢村338号西侧,我单位主要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温岭市新河镇中厢村338号西侧
联系人:
江彬
联系人手机:
135****6494 未核实,仅供参考
电子邮件:
112842787@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318000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5****6494
电子邮箱112842787@qq.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温岭市新河创世网络会馆
简称:新河创世网络会馆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06月18日)。
营业执照号码:331081100014478
发证机关: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2-06-19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5年04月18日
所属分类:计算机网络设备厂 » 温岭市计算机网络设备厂
所属城市:台州企业网 » 温岭市 » 温岭市新河镇
顺企编码:48659309

温岭市新河创世网络会馆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江彬100%人民币60万元

温岭市新河创世网络会馆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行业代码变更行业代码:6490行业代码:65202012-06-19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06月18日)。许可经营项目:2012-06-19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2012-06-19
行业代码变更 行业代码:6490 行业代码:65202012-06-19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 注册号: ********695 2007-10-17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温岭市新河镇中厢村338西侧; 邮政编码: 317502;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新河镇住所: 温岭市太平街道太平北路西侧; 邮政编码: 3175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太平街道2007-10-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江彬陈冬明2007-10-17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江彬; 出资额: 60; 百分比: 100%姓名: 陈冬明; 出资额: 60; 百分比: 100% 2007-10-17
投资者变更江彬 [新增]陈冬明 [退出]2007-10-17
住所变更住所: 温岭市新河镇中厢村338西侧 邮政编码: 317502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新河镇住所: 温岭市太平街道太平北路西侧 邮政编码: 317500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太平街道2007-10-17
投资人变更姓名: 江彬; 出资额: 60; 百分比: 100% [新增]姓名: 陈冬明; 出资额: 60; 百分比: 100% [退出]2007-10-17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952007-10-17
名称变更温岭市新河创世网络会馆温岭市太平航达网络会馆2007-10-17
投资者变更陈冬明 [新增]陈海崖 [退出]2006-10-23
投资人变更姓名: 陈冬明; 出资额: 60; 百分比: 100% [新增]姓名: 陈海崖; 出资额: 60; 百分比: 100% [退出]2006-10-23
法定代表人变更陈冬明陈海崖2006-10-23
名称变更温岭市太平航达网络会馆温岭市太平天一网吧2006-10-23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陈冬明; 出资额: 60; 百分比: 100%姓名: 陈海崖; 出资额: 60; 百分比: 100% 2006-10-23

温岭市新河创世网络会馆的行政处罚

温文广新罚字〔2014〕第36号温岭市文化市场执法大队根据日常巡查,我局于2014年11月6日对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14年11月5日15时50分,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该网吧安装使用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净网先锋》情况进行检验,发现该网吧服务器和客户端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净网先锋》都不在线,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固定及截屏,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14年1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调查询问通知书》,2014年11月12日对投资人江彬授权委托的陈君祥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证实了温岭市新河创世网络会所疏于现场管理,网吧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净网先锋》未在线,未及时发现,被执法人员检查网吧经营活动时当场查获,受委托人陈君祥对以上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此案于2014年11月12日调查终结。认定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净网先锋》的违法事实,证据清楚确凿,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现场依法检查过程与服务器上擅自停止使用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事实; 2、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及服务器上擅自停止使用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现场情况; 3、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和有效期; 4、 投资人江彬和受委托人陈君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1份,证明投资人江彬和受委托人陈君祥的的身份情况; 5、投资人江彬授权委托的陈君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事实的认可; 6、 该网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网络文化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 本局认为:经营者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已构成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根据温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通知(温文广新[2010]68号要求,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温岭市建设银行或温岭市工商银行交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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