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温州多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065622492X 法定代表人:王朋林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二路永兴南园小微企业创业园22幢1-1、1-2、3-1、4-1、4-2、5-1、5-2 2016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二路永兴南园小微企业创业园22幢的温州多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有工人正在生产门锁产品,成品仓库内存放有弹子插芯门锁,其产品内包装盒上标注有厂名:昆山雅摩门控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型号为ZC1-784-02镍,经盘点共有6箱、每箱24把,现场该公司无法出示相关委托加工合同。综上,该公司涉嫌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弹子插芯门锁产品,执法人员对以上涉案物品进行查封。 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温州多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065622492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二路永兴南园小微企业创业园22幢1-1、1-2、3-1、4-1、4-2、5-1、5-2;法定代表人:王朋林;营业期限:2013年04月03日至2023年04月02日止,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销售:装饰五金、家具五金、锁具、小五金配件。 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昆山雅摩门控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8310838X,经营期限自2008年7月14日至2038年7月13日。 该公司于今年3月份,在无委托加工合同的情况下,共生产了30箱(每箱24把)内包装盒上标注有厂名昆山雅摩门控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弹子插芯门锁,型号为ZC1-784-02镍,出厂价格每把25元,共计货值金额18000元。其中已销售了24箱(每箱24把),销售金额是14400元,获得利润720元。 2016年5月25日,本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质监罚告字〔2016〕14号),并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公司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至本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未提出异议。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编号为110303060和110303062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承办人员执法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二):温州多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处罚主体的主体资格和责任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该公司组织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弹子插芯门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朋林调查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承认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弹子插芯门产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印证该公司总经理王朋林在调查笔录中承认的,已销售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价、数量及销售金额等情况。 证据(六):《查封决定书》(温龙质监查字[2016]JC0331号)和《涉案物品清单》(温龙质监物字[2016]JC0331号)各1份,与现场拍摄的照片、现场检查笔录互相印证,证明该公司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弹子插芯门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情况。 证据(七):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打印件1份,证明被冒用的昆山雅摩门控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真实存在且在经营期限内等情况。 证据(八):送达回证3份,证明通知书、查封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有关期限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时间、地点、方式及收件人等情况。 本局认为,该公司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弹子插芯门锁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追究该公司行政法律责任。因该公司冒用非知名企业的厂名、厂址,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生产的弹子插芯门锁产品6箱(每箱24把); 3.处罚款捌仟元整(8000元); 4.没收违法所得柒佰贰拾元整(72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捌仟柒佰贰拾元整(8720元),全部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中国农业银行网点,开户名和帐号见本局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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