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峰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嘉兴市峰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路38号-1,我公司主要提供塑料制品、五金产品的销售;通用零部件的制造、加工;道路货物运输。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路38号-1
固定电话:
(0573)82051639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倪叶峰
邮政编码:
314000
地区编码:
330402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3-82051639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嘉兴市峰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简称:峰丽塑料制品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塑料制品、五金产品的销售;通用零部件的制造、加工;道路货物运输。
营业执照号码:91330402062006889B
发证机关: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核准日期:2016-09-07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3年01月21日
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塑料制品业 » 南湖区塑料制品业
所属城市:嘉兴企业网 » 南湖区 » 南湖区凤桥镇
顺企编码:48954779

嘉兴市峰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倪叶峰70%人民币210.0万元
严忠30%人民币90.0万元

嘉兴市峰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住所变更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金星村姜贤路***号*幢三层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路**号-*2021-04-02
经营范围变更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塑料制品、五金产品的销售;通用零部件的制造、加工;道路货物运输。2021-04-02
注册资本变更*****2018-05-15
投资人备案姓名: 严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倪叶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严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倪叶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8-05-15
住所变更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路**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北路与嘉凤公路交叉口西南侧*幢*F 邮政编码: ****** 电话: *********2016-09-07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塑料制品、五金产品的销售;通用零部件的制造、加工;道路货物运输。一般经营项目: 塑料制品、五金产品的销售;通用零部件的制造、加工。2016-09-07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路38号-1; 邮政编码: 314009; 电话: ********7;住所: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北路与嘉凤公路交叉口西南侧4幢1F; 邮政编码: 314009; 电话: ********7;2016-09-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6889B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3-15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6889B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3-15
住所变更住所: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北路与嘉凤公路交叉口西南侧*幢*F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凤桥镇住所: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曹庄工业二区车间*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凤桥镇2013-06-18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北路与嘉凤公路交叉口西南侧4幢1F; 邮政编码: 314009; 电话: ********7;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凤桥镇住所: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曹庄工业二区车间3; 邮政编码: 314009; 电话: ********7;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凤桥镇2013-06-18

嘉兴市峰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倪叶峰执行董事
倪叶峰经理
严忠监事

嘉兴市峰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嘉运罚决字[2015] 第3304004116100022号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10月20日09时01分,陆剑加驾驶浙F.35628车辆,在嘉兴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该车二级维护有效期至2015年10月9日,到2015年10月20日止,超期11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2016-01-12

嘉兴市峰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嘉兴市峰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龙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12-20 (2014)杭萧瓜商初字第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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