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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7-8560658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 |
简称: | 远顺船务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温州沿海及内河泥浆运输、内河普通货物运输;建筑渣土及生活垃圾收集、泥浆处置消纳、基础挖掘、土方填埋、房屋拆迁、绿化养护、泥浆管道输送、港口装卸、道路保洁、河道保洁;建筑材料销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300000043511 |
发证机关: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4-12-16 |
经营期限: | 10年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0年01月08日 |
职员人数: | 1人 |
注册资本: | 3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分类: | 娱乐船和运动船建造和修理业 » 龙湾区娱乐船和运动船建造和修理业 |
所属城市: | 温州企业网 » 龙湾区 » 龙湾区状元镇 |
顺企编码: | 48998489 |
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郑祥峰 | 70% | 人民币210万元 |
廉占永 | 30% | 人民币90万元 |
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0-01-07 | 2020-01-0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郑祥峰 | 林建轮 | 2017-12-25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廉占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郑祥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廉占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林建轮;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17-12-2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廉占永;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郑祥峰;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郑祥峰;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新增] | 姓名: 廉占永;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林建轮;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林建轮;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退出] | 2017-12-25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9564R | 注册号:********4351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25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温州沿海及内河泥浆运输、内河普通货物运输;建筑渣土及生活垃圾收集、泥浆处置消纳、基础挖掘、土方填埋、房屋拆迁、绿化养护、泥浆管道输送、港口装卸、道路保洁、河道保洁;建筑材料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温州沿海及内河泥浆运输、内河普通货物运输;建筑渣土及生活垃圾收集、泥浆处置消纳、基础挖掘、土方填埋、房屋拆迁、绿化养护、泥浆管道输送、港口装卸;建筑材料销售。 | 2016-11-25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9日)。 | 2016-11-2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9564R | 注册号:********4351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25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9日)。 | 许可经营项目: 温州沿海泥浆运输(《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9月13日);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9日) | 2014-12-16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温州沿海及内河泥浆运输、内河普通货物运输;建筑渣土及生活垃圾收集、泥浆处置消纳、基础挖掘、土方填埋、房屋拆迁、绿化养护、泥浆管道输送、港口装卸;建筑材料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建筑渣土及生活垃圾收集、泥浆处置消纳、基础挖掘、土方填埋、房屋拆迁、绿化养护、泥浆管道输送、港口装卸;建筑材料销售。 | 2014-12-16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温州沿海泥浆运输(《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9月13日);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9日) | 许可经营项目: 温州沿海泥浆运输(《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9月13日);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4日); | 2011-12-19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温州沿海泥浆运输(《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9月13日);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4日); | 许可经营项目: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4日)。 | 2011-09-21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4日)。 | 许可经营项目: 货物运输:温州沿海及内河泥浆运输(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月22日);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6月20日); | 2011-07-21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建筑渣土及生活垃圾收集、泥浆处置消纳、基础挖掘、土方填埋、房屋拆迁、绿化养护、泥浆管道输送、港口装卸;建筑材料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船务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 | 2010-12-31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货物运输:温州沿海及内河泥浆运输(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月22日);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6月20日); | 许可经营项目: 货物运输:温州沿海及内河泥浆运输(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月22日) | 2010-12-31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5423 | 行业代码:7439 | 2010-02-04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船务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船务信息咨询服务。 | 2010-02-04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货物运输:温州沿海及内河泥浆运输(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月22日)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0-02-04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5423 | 行业代码:7439 | 2010-02-04 |
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林建轮 | 执行董事 |
林建轮 | 经理 |
廉占永 | 监事 |
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201500897号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2月03日16时30分许,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浙C.23830、浙C.23869共两辆罐车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7个月7天(2014年06月26日至2015年02月03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 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2015-02-04 | ||||||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201502823号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4月09日9时0分许,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浙C.13915罐车、浙C.16392货车 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7个月15天(2014年08月24日至2015年04月08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 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2015-04-09 | ||||||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201504190号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4月29日15时2分许,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浙C.19970罐车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7个月26天(2014年08月29日至2015年04月24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 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2015-04-29 | ||||||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201504192号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4月29日15时8分许,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浙C.21197罐车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7个月23天(2014年08月30日至2015年04月22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 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2015-04-29 | ||||||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0760号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7月09日15时03分许,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浙C.32315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6个月28天(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07月09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07-09 | ||||||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1528号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0月21日14时37分许,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浙C.1197挂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15天(2015年09月10日至2015年09月25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10-21 | ||||||
温运罚决字[2016] 第3303004116100173号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案件来源:检测站移交 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一案,于2016年01月20日立案,根据检测单和对当事人的询问,现已调查完毕。查明:2016年01月20日15时16分许,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浙C.23830、浙C.23869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165天(2015年06月03日至2016年01月20日,双休日、节假日已减去),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清楚,并有下列所附证据材料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2016-01-20 | ||||||
浙运政罚-CJ〔2015〕1 | 温州市港航管理局 | 2015年5月21日,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在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无有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温州市港航管理局依据《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15-06-17 | ||||||
浙运政罚-CB〔2015〕13 | 温州市港航管理局 | 2015年10月12日,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在龙湾上岙码头无有效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温州市港航管理局依据《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15-10-14 | ||||||
浙运政罚-CA〔2015〕2 | 温州市港航管理局 | 2015年10月21日,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在温州瓯江水域港航码头段无有效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温州市港航管理局依据《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元,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 | 2015-11-23 | ||||||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3-027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5年1月21日23时0分,当事人在机场大道白楼下段使用牌照为浙C23830重型罐式货车在行驶中由于阀门未清洗干净导致泥浆滴、撒、漏污染路面,污染面积为0.5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违法性质为:滴、撒、漏。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 2015-02-09 | ||||||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1-039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5年2月2日20时30分,当事人使用牌照浙C13915重型罐式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外运处置温州市域铁路S1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SG11B标段工地的建筑垃圾(泥浆),于机场大道(与兰浦路交汇处)查获,截止2015年2月2日,外运处置泥浆量为39立方米(湿方),折合13立方米(干方)。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泥浆)。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15-07-14 | ||||||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3-033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5年2月4日22时0分,当事人在状元码头远顺66(船舶)在清运建筑泥浆时与携带的准运证规定的路线不符。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 2015-03-16 | ||||||
温龙城法处字[2016]第011-055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16年3月22日对你(单位)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6年3月14日19时50分,你(单位)在永定路(万达广场段)使用重型罐式货车清运建筑垃圾时,沿途遗撒,污染该段路面,面积为1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违法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重型罐式货车清运建筑垃圾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重型罐式货车清运建筑垃圾途中沿途遗撒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16年6月27 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城法告字[2016]第011-055号),你(单位)自愿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分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陆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 2016-06-27 | ||||||
温龙城法处字[2016]第013-064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6年7月6日对你(单位)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16年7月4日14时30分茅竹岭隧道边一条输送泥浆的管线破漏,致使泥浆遗撒路面,污染方量为15方(湿方),折合干方有5立方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 2016-10-12 | ||||||
温龙公路[2015]罚字第190号 | 区公路局 | 2015年5月18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茅永公路上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32315的4轴重型罐式货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69.51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29.51吨,车牌号为浙C32315的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5月18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190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32315的4轴重型罐式货车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5月18日,由龚庆建驾驶,装运泥浆,从东林村启运往白楼下,途经茅永公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69.51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29.51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5月18日对浙C32315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5月18日浙C32315车辆驾驶员龚庆建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5月19日对驾驶员龚庆建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龚庆建驾驶证、浙C32315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5月19日,向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190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2315的4轴货车于2015年5月18日,以车货总重69.510吨行驶在茅永公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伍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5-19 | ||||||
温龙公路[2015]罚字第189号 | 区公路局 |
| 2015-05-19 | ||||||
温龙公路[2015]罚字第225号 | 区公路局 | 2015年5月27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上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13915的4轴重型罐式货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59.39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19.39吨,车牌号为浙C13915的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5月27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225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13915的4轴重型罐式货车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5月27日,由龚庆波驾驶,装运泥浆,从东岭启运往白楼下,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59.39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19.39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5月27日对浙C13915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5月27日浙C13915车辆驾驶员龚庆波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5月28日对驾驶员龚庆波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龚庆波驾驶证、浙C13915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5月28日,向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225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13915的4轴货车于2015年5月27日,以车货总重59.39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贰仟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5-28 | ||||||
温龙公路[2015]罚字第329号 | 区公路局 |
| 2015-07-24 | ||||||
温龙公路[2015]罚字第416号 | 区公路局 |
| 2015-10-22 | ||||||
温龙公路罚字[2016]第036号 | 区公路局 | 2016年4月12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茅永公路上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23869的4轴重型罐式货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60.67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20.67吨,车牌号为浙C23869的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6年4月12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6]第036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23869的4轴重型罐式货车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所有,2016年4月12日,由王兴波驾驶,装运泥浆,从永中启运往瑶溪,途经茅永公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60.67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20.67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6年4月12日对浙C23869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6年4月12日浙C23869车辆驾驶员王兴波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6年4月13日对驾驶员王兴波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王兴波驾驶证、浙C23869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6年4月13日,向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6]第036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23869的4轴货车于2016年4月12日,以车货总重60.670吨行驶在茅永公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贰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4-13 | ||||||
温龙公路罚字[2016]第045号 | 区公路局 | 2016年4月12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茅永公路上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23830的3轴重型罐式货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57.73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27.73吨,车牌号为浙C23830的3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6年4月12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6]第045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23830的3轴重型罐式货车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所有,2016年4月12日,由廖鹏飞驾驶,装运泥浆,从万达启运往白楼下,途经茅永公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57.73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27.73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6年4月12日对浙C23830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6年4月12日浙C23830车辆驾驶员廖鹏飞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6年4月14日对驾驶员廖鹏飞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廖鹏飞驾驶证、浙C23830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6年4月14日,向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6]第045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23830的3轴货车于2016年4月12日,以车货总重57.730吨行驶在茅永公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玖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4-14 | ||||||
温龙公路罚字[2016]第253号 | 区公路局 | 2016年8月23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上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19970的4轴重型罐式货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59.66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19.66吨,车牌号为浙C19970的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6年8月23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6]第253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19970的4轴重型罐式货车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所有,2016年8月23日,由王兴波驾驶,装运泥浆,从蓝田启运往白楼下,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59.66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19.66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6年8月23日对浙C19970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6年8月23日浙C19970车辆驾驶员王兴波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6年8月23日对驾驶员王兴波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王兴波驾驶证、浙C19970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6年8月23日,向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6]第253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19970的4轴货车于2016年8月23日,以车货总重59.66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贰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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