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杭州吉如食品厂余杭分厂,一家自2015年03月17日起就在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扎根的其他方便食品公司制造业企业。坐落于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大安村计家浜49号1幢,我们以制造加工:糕点、糖果制品为核心业务,成立以来,吉如食品已有10年的发展历程。我工厂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制造和设计经验,还建立了一个以质量和创新为驱动的企业文化。 老板叶品恒,致力于将先进的制造技术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应用到每一个产品之中。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大安村计家浜49号1幢
- 厂长:
- 叶品恒
- 厂长手机:
- 138****3055 未核实,仅供参考
- 邮政编码:
- 310000
- 地区编码:
- 3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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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8****3055 |
手机号码 | 158****7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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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吉如食品厂余杭分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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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328142993 | 2016-03-1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9936 | 注册号:********48545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17 |
杭州吉如食品厂余杭分厂的行政处罚
杭余市监处〔2016〕231号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吉如食品厂余杭分厂于2016年03月14日开始生产应季产品清明团,当日生产清明团(麻芯馅)510盒,规格300克/盒,生产清明团(豆沙馅)364盒,规格300克/盒,当天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任务,对当事人成品库已检区的上述产品进行抽样。 2016年03月30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160109280210检测报告,清明团(麻芯馅),规格300克/盒,生产日期20160314,抽样基数:510盒,大肠菌群实测值2400(标准值≦300),结论:大肠菌群不符合GB 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出具160109280211检测报告,清明团(豆沙馅),规格300克/盒,生产日期20160314,抽样基数:364盒,大肠菌群实测值11000(标准值≦300),结论:大肠菌群不符合GB 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检测报告于2016年04月01日送达于当事人杭州吉如食品厂余杭分厂,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无异议。 当事人杭州吉如食品厂余杭分厂于2016年4月1日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后,向各销售单位电话通知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其中召回麻芯馅188包,豆沙馅138包,并于2016年4月20日进行销毁。 当事人杭州吉如食品厂余杭分厂,共计销售清明团(麻芯馅)497盒(生产510盒,抽样8盒以及自行检验样品损耗5盒),销售清明团(豆沙馅)351盒(生产364盒,抽样8盒以及自行检验样品损耗5盒),销售单价5元/盒,合计销售848盒,金额4240元。上述产品核算成本为3847.88元。因涉及召回326盒,实际销售数量为522盒,最终销售额仅为2610元,召回商品已全部销毁,整个20160314批次的清明团未有盈利。 当事人杭州吉如食品厂余杭分厂分析了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召回了该批次产品,对员工进行了再培训,对车间生产环境、原材料的送检等同时开展,并将原材料中的膨化糕粉及纯正豆沙送至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为合格。 当事人杭州吉如食品厂余杭分厂2016年03月14日生产的清明团(麻芯馅)510盒,清明团(豆沙馅)364盒,规格300克/盒,大肠菌群不符合GB 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禁止生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杭州吉如食品厂余杭分厂的行为构成了生产不符合GB 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本案当事人杭州吉如食品厂余杭分厂在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后,能够积极召回涉案商品,并对企业内部进行了整改,并对原料进行了抽样送检并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综合以上,决定对当事人杭州吉如食品厂余杭分厂处罚如下: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 2016-05-18 | 2016-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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