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吴兴尚庭娱乐中心,办公室地址位于南太湖明珠、鱼米之乡湖州,湖州市东吴国际广场龙鼎大厦401室,我单位主要提供KTV42间娱乐服务。
联系方式
- 单位地址:
- 湖州市东吴国际广场龙鼎大厦401室
- 固定电话:
- (0572) 未核实,仅供参考
- 联系人:
- 张海生
- 邮政编码:
- 313000
- 地区编码:
- 330502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52****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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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湖州吴兴尚庭至尊娱乐中心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海生 | 100% | 人民币20万元 |
湖州吴兴尚庭至尊娱乐中心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吴国际广场龙鼎大厦***室北区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吴国际广场龙鼎大厦***室 | 2020-12-31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吴国际广场龙鼎大厦***室 | 浙江省湖州市东吴国际广场龙鼎大厦***室、***室北区 | 2020-10-30 |
多证合一备案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2019-10-23 |
经营范围变更 | KTV娱乐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KTV娱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10-23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湖州市东吴国际广场龙鼎大厦***室、***室北区 | 湖州市东吴国际广场龙鼎大厦***室 | 2017-11-08 |
多证合一备案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2017-11-08 |
经营范围变更 | KTV娱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KTV42间娱乐服务。 | 2017-08-03 |
多证合一备案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2017-08-03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KTV42间娱乐服务。 | 许可经营项目: KTV42间娱乐服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6月8日)。 | 2016-04-12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 一般经营项目: 无 | 2016-04-12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T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31358609X | 2016-04-12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KTV42间娱乐服务。 | 许可经营项目: KTV42间娱乐服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6月8日)。 | 2016-04-1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609XT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04-12 |
湖州吴兴尚庭至尊娱乐中心的行政处罚
湖文广新罚字〔2015〕第11号 | 湖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 根据本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15日2时50分至3时05分对位于湖州市东吴国际广场龙鼎大厦四层401室的湖州吴兴尚庭至尊娱乐中心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的情况,你经营的湖州吴兴尚庭至尊娱乐中心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本局于2015年5月18日对你经营的湖州吴兴尚庭至尊娱乐中心涉嫌在规定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5年5月15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场所实施检查时,在8801包厢内发现数名消费者正在娱乐消费。本局认为你场所的上述行为扰乱了娱乐场所市场管理秩序,违反了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杨诚询问调查笔录1份,钱佳力询问调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份,证实2015年5月15日凌晨湖州吴兴尚庭至尊娱乐中心在规定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 2.湖州吴兴尚庭至尊娱乐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3.湖州吴兴尚庭至尊娱乐中心委托书1份,杨诚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钱佳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和证人的身份。 本局认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明确规定了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时间,但你场所作为我市规模较大的娱乐场所,无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客观上扰乱了娱乐场所市场管理秩序。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局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湖文广新罚告字〔2015〕第11号),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此次违规行为系初犯,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主动清退场所消费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结合《湖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轻处罚。 现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关于“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之规定,我局责令湖州吴兴尚庭至尊娱乐中心改正违规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文化厅或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2015-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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