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超凡纺织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海宁市许村镇新华村沈士大道东侧,我公司主要提供窗帘、床上用品、其他纺织制成品、其他缝纫制品、纱线制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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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许村镇新华村沈士大道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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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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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海宁市超凡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徐杏芬 | 100% | 人民币50万元 |
海宁市超凡纺织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徐杏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徐杏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徐杏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徐金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徐杏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徐玉顺;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 2016-01-26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6808Y | 注册号:********84211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1-26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徐杏芬;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徐金伟;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 2016-01-26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徐杏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徐杏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徐杏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徐金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徐杏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徐玉顺;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 2016-01-26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徐杏芬;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0% | 姓名: 徐金伟;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0% | 2016-01-26 |
姓名: 徐杏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徐杏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徐杏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徐金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徐杏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徐玉顺;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6-01-26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6808Y | 注册号:********84211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1-2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徐杏芬 | 徐金伟 | 2016-01-26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徐杏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徐杏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徐杏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徐金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徐杏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徐玉顺;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6-01-26 |
海宁市超凡纺织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徐杏芬 | 执行董事 |
徐杏芬 | 监事 |
徐杏芬 | 经理 |
海宁市超凡纺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海文罚决字[2015]第008号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 海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文罚决字〔2015〕第008号 当事人:海宁市超凡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伟;住所:海宁市许村镇新华村沈士大道东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81000084211。 接举报,2015年4月28日10时56分至12时07分,我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海宁市超凡纺织有限公司)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生产的印有疑似美术作品《草长莺飞》(作登字:11-2013-F-2296号)花样的布26匹、印有疑似美术作品《雅致生活七》(登记号:浙作登字11-2014-F-1549)花样的纱10匹、印有疑似美术作品《雅致生活七》(登记号:浙作登字11-2014-F-1549)花样的布2匹,当事人没有上述2个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或相关授权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2015年5月6日下午,办案人员对委托代理人做了询问笔录。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生产印有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草长莺飞》花样的布26匹(140㎡∕匹)、印有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雅致生活七》花样的纱10匹(140㎡∕匹)、印有美术作品《雅致生活七》花样的布2匹(140㎡∕匹),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危害了家纺市场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当事人行为已构成违法。 现已取得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投诉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投诉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投诉人身份的书证; 证据三:美术作品《草长莺飞》、《雅致生活七》的《作品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美术作品《草长莺飞》、《雅致生活七》的著作权人是投诉人的书证;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执法程序合法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现场笔录; 证据五: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2页,证明对涉案的28匹侵权布、10匹侵权纱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书证; 证据六:照片证据5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书证; 证据七: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当事人陈述; 证据八: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的书证; 证据九:《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其公司销售经理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书证; 证据十:海宁市超凡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徐金伟身份的书证; 证据十一: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的书证; 证据十二:《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的书证。 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方面因当事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导致了客观方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违法行为的发生,并损害了公共利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文罚先告字〔2015〕第 008号)后,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生产侵权布时间较短且尚未销售,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能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中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涉案侵权布28匹、侵权纱10匹,并处2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宁市工商银行(钱江东路2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 年5月29日 | 2015-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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