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浩金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乐清市虹桥镇镇东工业区(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内),我公司主要提供黄金、铂金、白银加工、销售;镀金丝、键合金丝的技术研发、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乐清市虹桥镇镇东工业区(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内)
- 经理:
- 朱丽丽
- 经理手机:
- 138****8999 未核实,仅供参考
- 邮政编码:
-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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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38****8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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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浙江浩金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朱丽丽 | 100% | 人民币500万元 |
浙江浩金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72149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0-1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72149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0-19 |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朱丽丽;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100% | 姓名: 赵晓萍; 出资额: 250; 百分比: 50% 姓名: 朱丽丽; 出资额: 250; 百分比: 50% | 2014-08-29 |
姓名: 方志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朱丽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总经理姓名: 朱丽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吴波;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赵晓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朱丽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4-08-29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方志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朱丽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总经理姓名: 朱丽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吴波;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赵晓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朱丽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4-08-29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方志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朱丽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朱丽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吴波;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退出] 姓名: 赵晓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朱丽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4-08-29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朱丽丽;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赵晓萍;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朱丽丽;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4-08-29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方志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朱丽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朱丽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吴波;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退出] 姓名: 赵晓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朱丽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4-08-29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黄金、铂金、白银加工、销售;镀金丝、键合金丝的技术研发、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一般经营项目: 黄金、铂金、白银材料加工、销售。 | 2014-08-29 |
企业类型变更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2014-08-29 |
浙江浩金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朱丽丽 | 执行董事 |
方志雷 | 监事 |
朱丽丽 | 总经理 |
浙江浩金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乐国税稽罚〔2016〕1号 | 市国税局 | 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国税稽罚〔2016〕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浙江浩金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乐清市虹桥镇镇东工业区(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朱丽丽 注册资本:5000000元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黄金、铂金、白银加工、销售;镀金丝、键合金丝的技术研发、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5年9月30日——2016年1月27日,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经过实地检查,你单位的经营场所租借在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内。生产经营的产品比较单一即金粉和银板。金粉是从上海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然后将黄金电解溶于水、冰冻再撵成粉末,出售。银板是从杭州富春江冶炼有限公司和上饶和丰铜业有限公司购入,也经过上述加工,出售给电镀行业。2013年你单位购买黄金有期货操作行为,黄金市场价格波动,以致亏损严重。你单位2013年度申报销售额46596323.88元,销项税额7921375.12元,进项税额7384933.62元,应纳增值税73246.27元,增值税税负率0.16%,2013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42603.24 元。2014年度你单位申报销售额32231856.10元,销项税额5479415.53元,进项税额5391547.61元,应纳增值税87467.92元,增值税税负率0.27%。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17720.86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17720.86元,应纳税所得为0元。经过检查,发现该企业2013年和2014年制造费用科目中共有314428.40元的水电费支出,没有发票入账。其中2013年共支出175050.50元,2014年共支出139377.90元。该2笔费用已于当年税前列支。调增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175050.5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67552.74元(-642603.24+175050.50)。调增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139377.9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39377.9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 以上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证明: 1.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 2.你单位相关记账凭证和账簿复印件及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制作的原始凭证分割单复印件20份。 3.你单位2013年度及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程序 我局稽查局于2015年12月2日对该案检查完毕,于2015年12月16日提交案件审理股审理,并于2016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乐国税稽罚告[2016]53号)。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对上述违法事实表示“情况属实,数据准确,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听证要求。 五、处罚决定及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六、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济途径 以上偷税罚款,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清缴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2016年1月27日 | 2016-01-27 | ||
乐国税稽罚〔2016〕1号 | 市国税局 | 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国税稽罚〔2016〕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浙江浩金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乐清市虹桥镇镇东工业区(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朱丽丽 注册资本:5000000元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黄金、铂金、白银加工、销售;镀金丝、键合金丝的技术研发、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5年9月30日——2016年1月27日,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经过实地检查,你单位的经营场所租借在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内。生产经营的产品比较单一即金粉和银板。金粉是从上海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然后将黄金电解溶于水、冰冻再撵成粉末,出售。银板是从杭州富春江冶炼有限公司和上饶和丰铜业有限公司购入,也经过上述加工,出售给电镀行业。2013年你单位购买黄金有期货操作行为,黄金市场价格波动,以致亏损严重。你单位2013年度申报销售额46596323.88元,销项税额7921375.12元,进项税额7384933.62元,应纳增值税73246.27元,增值税税负率0.16%,2013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42603.24 元。2014年度你单位申报销售额32231856.10元,销项税额5479415.53元,进项税额5391547.61元,应纳增值税87467.92元,增值税税负率0.27%。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17720.86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17720.86元,应纳税所得为0元。经过检查,发现该企业2013年和2014年制造费用科目中共有314428.40元的水电费支出,没有发票入账。其中2013年共支出175050.50元,2014年共支出139377.90元。该2笔费用已于当年税前列支。调增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175050.5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67552.74元(-642603.24+175050.50)。调增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139377.9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39377.9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 以上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证明: 1.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 2.你单位相关记账凭证和账簿复印件及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制作的原始凭证分割单复印件20份。 3.你单位2013年度及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程序 我局稽查局于2015年12月2日对该案检查完毕,于2015年12月16日提交案件审理股审理,并于2016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乐国税稽罚告[2016]53号)。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对上述违法事实表示“情况属实,数据准确,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听证要求。 五、处罚决定及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六、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济途径 以上偷税罚款,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清缴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2016年1月27日 | 2016-01-27 | ||
乐国税稽罚〔2016〕1号 | 市国税局 | 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国税稽罚〔2016〕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浙江浩金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乐清市虹桥镇镇东工业区(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朱丽丽 注册资本:5000000元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黄金、铂金、白银加工、销售;镀金丝、键合金丝的技术研发、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5年9月30日——2016年1月27日,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经过实地检查,你单位的经营场所租借在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内。生产经营的产品比较单一即金粉和银板。金粉是从上海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然后将黄金电解溶于水、冰冻再撵成粉末,出售。银板是从杭州富春江冶炼有限公司和上饶和丰铜业有限公司购入,也经过上述加工,出售给电镀行业。2013年你单位购买黄金有期货操作行为,黄金市场价格波动,以致亏损严重。你单位2013年度申报销售额46596323.88元,销项税额7921375.12元,进项税额7384933.62元,应纳增值税73246.27元,增值税税负率0.16%,2013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42603.24 元。2014年度你单位申报销售额32231856.10元,销项税额5479415.53元,进项税额5391547.61元,应纳增值税87467.92元,增值税税负率0.27%。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17720.86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17720.86元,应纳税所得为0元。经过检查,发现该企业2013年和2014年制造费用科目中共有314428.40元的水电费支出,没有发票入账。其中2013年共支出175050.50元,2014年共支出139377.90元。该2笔费用已于当年税前列支。调增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175050.5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67552.74元(-642603.24+175050.50)。调增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139377.9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39377.9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 以上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证明: 1.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 2.你单位相关记账凭证和账簿复印件及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制作的原始凭证分割单复印件20份。 3.你单位2013年度及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程序 我局稽查局于2015年12月2日对该案检查完毕,于2015年12月16日提交案件审理股审理,并于2016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乐国税稽罚告[2016]53号)。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对上述违法事实表示“情况属实,数据准确,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听证要求。 五、处罚决定及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六、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济途径 以上偷税罚款,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清缴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2016年1月27日 | 2016-01-27 | ||
乐国税稽罚〔2016〕1号 | 市国税局 | 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国税稽罚〔2016〕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浙江浩金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乐清市虹桥镇镇东工业区(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朱丽丽 注册资本:5000000元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黄金、铂金、白银加工、销售;镀金丝、键合金丝的技术研发、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5年9月30日——2016年1月27日,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经过实地检查,你单位的经营场所租借在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内。生产经营的产品比较单一即金粉和银板。金粉是从上海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然后将黄金电解溶于水、冰冻再撵成粉末,出售。银板是从杭州富春江冶炼有限公司和上饶和丰铜业有限公司购入,也经过上述加工,出售给电镀行业。2013年你单位购买黄金有期货操作行为,黄金市场价格波动,以致亏损严重。你单位2013年度申报销售额46596323.88元,销项税额7921375.12元,进项税额7384933.62元,应纳增值税73246.27元,增值税税负率0.16%,2013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42603.24 元。2014年度你单位申报销售额32231856.10元,销项税额5479415.53元,进项税额5391547.61元,应纳增值税87467.92元,增值税税负率0.27%。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17720.86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17720.86元,应纳税所得为0元。经过检查,发现该企业2013年和2014年制造费用科目中共有314428.40元的水电费支出,没有发票入账。其中2013年共支出175050.50元,2014年共支出139377.90元。该2笔费用已于当年税前列支。调增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175050.5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67552.74元(-642603.24+175050.50)。调增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139377.9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39377.9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 以上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证明: 1.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 2.你单位相关记账凭证和账簿复印件及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制作的原始凭证分割单复印件20份。 3.你单位2013年度及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程序 我局稽查局于2015年12月2日对该案检查完毕,于2015年12月16日提交案件审理股审理,并于2016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乐国税稽罚告[2016]53号)。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对上述违法事实表示“情况属实,数据准确,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听证要求。 五、处罚决定及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六、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济途径 以上偷税罚款,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清缴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2016年1月27日 | 2016-01-27 | ||
乐国税稽罚〔2016〕1号 | 市国税局 | 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国税稽罚〔2016〕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浙江浩金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乐清市虹桥镇镇东工业区(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朱丽丽 注册资本:5000000元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黄金、铂金、白银加工、销售;镀金丝、键合金丝的技术研发、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5年9月30日——2016年1月27日,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经过实地检查,你单位的经营场所租借在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内。生产经营的产品比较单一即金粉和银板。金粉是从上海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然后将黄金电解溶于水、冰冻再撵成粉末,出售。银板是从杭州富春江冶炼有限公司和上饶和丰铜业有限公司购入,也经过上述加工,出售给电镀行业。2013年你单位购买黄金有期货操作行为,黄金市场价格波动,以致亏损严重。你单位2013年度申报销售额46596323.88元,销项税额7921375.12元,进项税额7384933.62元,应纳增值税73246.27元,增值税税负率0.16%,2013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42603.24 元。2014年度你单位申报销售额32231856.10元,销项税额5479415.53元,进项税额5391547.61元,应纳增值税87467.92元,增值税税负率0.27%。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17720.86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17720.86元,应纳税所得为0元。经过检查,发现该企业2013年和2014年制造费用科目中共有314428.40元的水电费支出,没有发票入账。其中2013年共支出175050.50元,2014年共支出139377.90元。该2笔费用已于当年税前列支。调增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175050.5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67552.74元(-642603.24+175050.50)。调增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139377.9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39377.9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 以上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证明: 1.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 2.你单位相关记账凭证和账簿复印件及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制作的原始凭证分割单复印件20份。 3.你单位2013年度及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程序 我局稽查局于2015年12月2日对该案检查完毕,于2015年12月16日提交案件审理股审理,并于2016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乐国税稽罚告[2016]53号)。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对上述违法事实表示“情况属实,数据准确,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听证要求。 五、处罚决定及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六、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济途径 以上偷税罚款,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清缴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2016年1月27日 | 2016-01-27 |
浙江浩金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07-29 | (2016)浙0382刑初1541号 |
朱某甲、朱某乙等犯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07-29 | (2016)浙0382刑初1427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浙江浩金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7-29 | (2016)浙0382民初2068号 |
叶升元犯盗窃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07-29 | (2016)浙0382刑初1544号 |
史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07-29 | (2016)浙0382刑初1553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浙江浩金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7-29 | (2016)浙0382民初2071号 |
吴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07-29 | (2016)浙0382刑初1357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浙江浩金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7-29 | (2016)浙0382民初2070号之一 |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浙江浩金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 2016-11-21 | (2016)浙0382执6659号之一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浙江浩金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 2016-11-15 | (2016)浙0382执66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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