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瑞安市仙降街道横街村 -
- 固定电话:
- 0577-65031299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林孝军
- 邮政编码:
- 325000
- 地区编码:
- 330381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58****131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瑞安市瑞力鞋业有限公司 |
简称: | 瑞力鞋业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鞋制造、销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381598538533H |
发证机关: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6-04-20 |
经营期限: | 10年 |
经营状态: | 已注销 |
成立时间: | 2012年06月21日 |
注册资本: | 3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分类: | 成品鞋加工公司 » 瑞安市成品鞋加工公司 |
所属城市: | 温州企业网 » 瑞安市 » 瑞安市仙降镇 |
顺企编码: | 51810468 |
瑞安市瑞力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金锦德 | 29% | 人民币87.0万元 |
林孝军 | 29% | 人民币87.0万元 |
彭乃朋 | 28% | 人民币84.0万元 |
金笃芳 | 14% | 人民币42.0万元 |
瑞安市瑞力鞋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住所: 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 | 住所: 瑞安市仙降街道横街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 | 2017-02-24 |
实收资本变更 | 0 | 300 | 2017-02-24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村; 邮政编码: 325217; 电话: ********6; | 住所: 瑞安市仙降街道横街村; 邮政编码: 325217; 电话: ********; | 2017-02-2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8533H | 注册号:********5796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20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8533H | 注册号:********5796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20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金笃芳;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彭乃朋;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金锦德;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林孝军;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金笃芳;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彭乃朋;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金锦德;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林孝军;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3-04-18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 + 500% ) | 50 | 2013-04-18 |
实收资本变更 | 300( + 500% ) | 50 | 2013-04-18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300 | 50 | 2013-04-18 |
实收资本变更 | 300 | 50 | 2013-04-18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金笃芳; 出资额: 42; 百分比: 14%姓名: 彭乃朋; 出资额: 84; 百分比: 28%姓名: 金锦德; 出资额: 87; 百分比: 29%姓名: 林孝军; 出资额: 87; 百分比: 29% | 姓名: 金笃芳; 出资额: 7; 百分比: 14% 姓名: 彭乃朋; 出资额: 14; 百分比: 28% 姓名: 金锦德; 出资额: 14.5; 百分比: 29% 姓名: 林孝军; 出资额: 14.5; 百分比: 29% | 2013-04-18 |
瑞安市瑞力鞋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林孝军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金锦德 | 监事 |
瑞安市瑞力鞋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瑞)质监罚字〔2015〕33号 | 市质监局 |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轻便胶鞋; 2.处罚款叁仟捌佰肆拾元整(3840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元整(19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零叁拾元整(4030元),上缴国库。 | 2015-06-18 | ||
(瑞)质监罚字〔2015〕33号 | 市质监局 |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轻便胶鞋; 2.处罚款叁仟捌佰肆拾元整(3840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元整(19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零叁拾元整(4030元),上缴国库。 | 2015-06-18 | ||
(瑞)质监罚字〔2015〕33号 | 市质监局 |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轻便胶鞋; 2.处罚款叁仟捌佰肆拾元整(3840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元整(19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零叁拾元整(4030元),上缴国库。 | 2015-06-18 | ||
(瑞)质监罚字〔2015〕33号 | 市质监局 |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轻便胶鞋; 2.处罚款叁仟捌佰肆拾元整(3840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元整(19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零叁拾元整(4030元),上缴国库。 | 2015-06-18 | ||
(瑞)质监罚字〔2015〕33号 | 市质监局 |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轻便胶鞋; 2.处罚款叁仟捌佰肆拾元整(3840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元整(19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零叁拾元整(4030元),上缴国库。 | 2015-06-18 | ||
(瑞)质监罚字〔2015〕33号 | 市质监局 |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轻便胶鞋; 2.处罚款叁仟捌佰肆拾元整(3840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元整(19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零叁拾元整(4030元),上缴国库。 | 2015-06-18 | ||
瑞安监管罚〔2016〕第13号 | 市安监局 | 瑞安市瑞力鞋业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瑞安监管罚〔2016〕第13号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本案当事人:瑞安市瑞力鞋业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胶鞋制造、销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81000157961。 二、案件来源及违法事实 2016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瑞安市瑞力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完整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我局于2016年4月1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瑞安市瑞力鞋业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中的时间、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3项情况)。 三、佐证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2016年4月1日,调查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并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瑞)安监管责改[2016]851号)1份。 (二)2016年4月1日,调查人员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2016年4月 1日,调查人员对瑞安市瑞力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2016年4月1日取得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2016年4月1日,调查人员对瑞安市瑞力鞋业有限公司管理员黄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 瑞安市瑞力鞋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主体适格;《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瑞安市瑞力鞋业有限公司未完整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中的时间、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3项情况)等事实;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林身份。 四、处罚依据及内容 本局认为,该公司未完整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中的时间、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3项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并参照《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罚则》中序号八中“3.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中3项情况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瑞安市瑞力鞋业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于5月15日前改正完毕),并处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瑞安市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瑞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 5月16日 | 2016-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