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练市伟东生猪养殖场

单位简介

湖州练市伟东生猪养殖场,办公室地址位于南太湖明珠、鱼米之乡湖州,练市镇农兴村,我单位主要提供商品猪生产、销售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练市镇农兴村 -
联系人:
杨伟东
联系人手机:
13757240009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13000
地区编码:
330503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7****0009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湖州练市伟东生猪养殖场
简称:伟东生猪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商品猪生产、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91330503666186761U
发证机关: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5-10-29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7年09月03日
所属分类:猪饲养
所属城市:湖州企业网 南浔区 南浔区练市镇
类型:单位
顺企编码:51888160

湖州练市伟东生猪养殖场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杨伟东100%人民币80万元

湖州练市伟东生猪养殖场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0-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6761U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0-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6761U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0-29

湖州练市伟东生猪养殖场的行政处罚

浔农(兽药)罚〔2015〕4 号区农林局

当事人湖州练市伟东生猪养殖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15年9月21日,省农业厅组织对你单位“绿剑” 秋季暗访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涉嫌在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人用药品,11月19日,本机关立案调查,12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到养殖场调查,查实违法产品的库存数量,对其养殖场兽药室内摆放在桌面上的人用药品现场拍照取证,并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对涉案的物品照片证据进行确认。当事人违法情况如下:

你单位在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产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2881人用药品,在2015年9月上旬购买了“注射用头孢曲松钠”, 产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2881,3盒(10瓶/盒)共计30瓶,使用在生猪养殖过程中治疗小猪皮肤病,涂抹在小猪身上,在9月21日检查时已经使用了“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产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2881,(16瓶),还存“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产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2881,(14瓶)。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湖州练市伟东生猪养殖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2.湖州练市伟东生猪养殖场法定代表杨伟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3.询问笔录1份(共3页);

4.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1份(共1页);

5.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共1页

6.现场检查照片8张(共4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确认的照片、询问笔录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证明当事人在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人用药品的违法事实。

上达证据形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据间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在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人用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违法。2015年12月18日,本机关送达的《南浔区农林发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确认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和申请听证。当事人在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人用药品的行为违反了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帐户: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非税收汇款结算户,帐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南人民政府或湖州市农业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浔区农林发展局                                      

                               2015  12 25 


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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