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双龙洞前村1幢
- 经理:
- 潘汝凤
- 经理手机:
- 13735685729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1000
- 地区编码:
- 3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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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7****5729 |
手机号码 | 188****011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金华市龙缘度假山庄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潘汝凤 | 90% | 人民币45万元 |
尹君兰 | 10% | 人民币5万元 |
金华市龙缘度假山庄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清算组成员备案 | 清算组成员: 潘汝凤,尹君兰; 清算组组长: 潘汝凤; 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双龙洞前村1幢; 联系方式: ***** | - | 2018-10-08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879X3 | 注册号:********86730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06-12 |
住所变更 | 住所: 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双龙洞前村*幢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罗店镇 | 住所: 金华市婺城区双龙洞前村*幢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罗店镇 | 2016-06-12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住宿、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 | 许可经营项目: 住宿、餐饮服务:中型餐馆(详见《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字号2017年5月28日,《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7月16日,);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6月25日)。 | 2016-06-12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 一般经营项目: 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 | 2016-06-1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879X3 | 注册号:********86730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06-12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双龙洞前村1幢; 邮政编码: 321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罗店镇 | 住所: 金华市婺城区双龙洞前村1幢; 邮政编码: 321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罗店镇 | 2016-06-12 |
金华市龙缘度假山庄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潘汝凤 | 执行董事 |
吴美萍 | 监事 |
尹君兰 | 经理 |
金华市龙缘度假山庄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金卫公罚第7号 | 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卫公罚[2015]7号 当事人:金华市龙缘度假山庄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洞前村1幢,法定代表人:潘汝凤,卫生许可证号:浙金卫公证字(2013)第330701M00043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702000086730。 本机关于2015年4月30日对位于对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洞前村1幢正在营业的金华市龙缘度假山庄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现场查到该场所2楼布草间内洁净的9条浴巾、6条毛巾直接落地靠墙存放。2、现场拍摄照片1张。对你公司涉嫌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行为,本机关于2015年4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15年4月30日金华市龙缘度假山庄有限公司2楼布草间内已清洗、消毒供顾客直接使用的9条浴巾、6条毛巾直接落地靠墙存放,该行为不符合《住宿业卫生规范》第二十条第(二)项要求,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裁量标准,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立即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一千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6-24 |
金华市龙缘度假山庄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诸葛时忠与浙江至臻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龙缘度假山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9-28 | (2015)浙金民终字第1104号 |
浙江义乌星耀风机有限公司、万昌艮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2015-09-28 | (2015)浙金仲撤字第73号 |
范墩宏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 2015-09-28 | (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260号 |
诸葛时忠与金华市龙缘度假山庄有限公司、浙江至臻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5-13 | (2014)金婺北民初字第4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