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天织滤布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天台县天织滤布有限公司是丙纶滤布、锦纶单丝滤布、锦纶单复丝滤布、丙纶单丝滤布、丙纶单复丝滤布、各种工业滤布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天台县天织滤布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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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天台县平桥镇下街村 -
固定电话:
0576 - 8368538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余伟杰
经理手机:
13586231959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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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5****1959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天台县天织滤布有限公司
简称:天织滤布
主要经营产品:丙纶滤布;锦纶单丝滤布;锦纶单复丝滤布;丙纶单丝滤布;丙纶单复丝滤布;各种工业滤布
经营范围:滤布、筛网、无纺布制造、加工、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331023000048357
发证机关:天台县行政审批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3年08月12日
职员人数:11人
注册资本:500 (万元)
所属分类:滤布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顺企编码:52289858

天台县天织滤布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余继杰50.5%人民币505.0万元
余伟杰49.5%人民币495.0万元

天台县天织滤布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注册资本(金)变更2021-07-09
联系电话变更2021-07-09
住所变更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智造谷幢单元室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下街村2021-07-09
投资人(股权)备案姓名: 余继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余伟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余继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余伟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21-07-09
经营范围变更滤布、筛网、无纺布、针刺昵制造、加工、销售。滤布、筛网、无纺布制造、加工、销售。2019-11-28
住所变更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下街村天台县平桥镇下街村2019-11-28
注册资本金变更2016-10-17
投资人(股权)备案姓名: 余伟杰;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余继杰;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余伟杰;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余继杰;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6-10-17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13-8-12 至营业期限: 2013-8-12 至 2033-8-112016-10-17
注册资本金变更500( + 900% )502016-10-17
注册资本(金)变更500502016-10-17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13-8-12 至 营业期限: 2013-8-12 至 2033-8-112016-10-17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余伟杰; 出资额: 245; 百分比: 49%姓名: 余继杰; 出资额: 255; 百分比: 51%姓名: 余伟杰; 出资额: 24.5; 百分比: 49%姓名: 余继杰; 出资额: 25.5; 百分比: 51%2016-10-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9709K注册号:********48357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0-09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9709K注册号:********48357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0-09

天台县天织滤布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余继杰执行董事
余继杰经理
余伟杰监事

天台县天织滤布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天安监管罚〔2016〕4003号县安监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安监管罚〔2016〕4003号

被处罚单位:天台县天织滤布有限公司

地  址:天台县平桥镇下街村 邮编:317203

2016年8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车间内出口只有一个;2、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不齐全;3、车间内机械传动部位未装防护罩;4、无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暂时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当事人天台县天织滤布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予当日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对该厂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基本查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经查,天台县天织滤布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是承租的,本来有二个出口,一个出口因为出口外地方已被另一家企业承租,所以将该出口锁闭,只余一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当事人天台县天织滤布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锁闭生产场所出口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

证据二:负责人和安全员《询问笔录》各一份,以及各自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天台县天织滤布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到天台县便民中心1楼工商银行窗口(户名:天台县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开户行:天台工商银行).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台县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依法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914

201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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