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水乡、桥乡、酒乡、名士之乡绍兴,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于2005年10月08日在绍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31441.813500万人民币,在夏勇带领下,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0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四氧化三钴及相关产品、电解铜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贸易,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
- 固定电话:
- 0575-82728992
- 经理:
- 夏勇
- 邮政编码:
- 3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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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5-82728722 |
座机号码 | 0575-82728992 |
座机号码 | 0575-8282699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宁波聚卿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47.2% | 人民币14840.5359万元 |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45% | 人民币14148.8161万元 |
杭州永均投资有限公司 | 6.6% | 人民币2075.1597万元 |
宁波市信德隆投资有限公司 | 0.6% | 人民币188.6509万元 |
宁波吉信投资有限公司 | 0.6% | 人民币188.6509万元 |
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余意; : ; 职位: 监事; 姓名: 包于波;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卢颖;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吴东伟;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宣和均;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应旭峰;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应旭峰; : ; 职位: 副董事长; 姓名: 张建英; : ; 职位: 监事; 姓名: 徐明强;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董明;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邢颖; : ; 职位: 监事; | 姓名: 余意; : ; 职位: 监事; 姓名: 包于波;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吴东伟;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宣和均;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常洁;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应旭峰;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应旭峰; : ; 职位: 副董事长; 姓名: 张建英; : ; 职位: 监事; 姓名: 徐明强;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董明;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邢颖; : ; 职位: 监事; | 2020-12-1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余意; : ; 职位: 监事 姓名: 包于波;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吴东伟;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宣和均;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常洁;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应旭峰;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应旭峰; : ; 职位: 副董事长 姓名: 张建英; : ; 职位: 监事 姓名: 徐明强;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董明;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邢颖; : ; 职位: 监事 | 姓名: 余意; : ; 职位: 监事 姓名: 吴东伟;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宣和均;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常洁;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应旭峰;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应旭峰;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张建英; : ; 职位: 监事 姓名: 徐明强;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苏一清; : ; 职位: 副董事长 [退出] 姓名: 董明;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邢颖; : ; 职位: 监事 | 2018-10-1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董明 | 夏勇 | 2018-09-26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宁波聚卿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名称变更] 企业名称: 杭州永均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宁波吉信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宁波市信德隆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企业名称: 宁波聚卿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出资额: .万; 企业名称: 杭州永均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宁波吉信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宁波市信德隆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8-09-26 |
住所变更 | 住所: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邮政编码: 312300; 电话: ; | 住所: 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312300; 电话: ; | 2016-11-2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3953W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29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3953W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29 |
住所变更 | 住所: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邮政编码: 电话: | 住所: 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电话: | 2016-11-29 |
章程第十四条:增加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章程第十五条:增加:设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设董事会秘书1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章程第十九条:增加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章程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长自宁波聚卿舫金属材料公司推荐的人选中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原章程 | 2015-10-09 |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章程第十四条:增加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章程第十五条:增加:设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设董事会秘书1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章程第十九条:增加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章程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长自宁波聚卿舫金属材料公司推荐的人选中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原章程 | 2015-10-09 |
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夏勇 | 董事长 |
应旭峰 | 总经理 |
张建英 | 监事 |
彭卉 | 监事 |
余意 | 监事 |
问彦瑞 | 董事 |
吴东伟 | 董事 |
徐明强 | 董事 |
苏一清 | 副董事长 |
宣和均 | 董事 |
应旭峰 | 董事 |
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虞环罚字(2015)69号 | 区环保局 | 2015年4月1日,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在浸出车间停产,其他车间生产正常情况下,储罐区废气处理装置未经批准擅自闲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处罚。 | 2015-05-15 | ||
虞环罚字(2015)110号 | 区环保局 | 2015年5月12日,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东南角正极车间一条正极材料生产线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且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正极材料生产项目立即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处罚。 | 2015-06-18 | ||
虞环罚字(2015)110号 | 区环保局 | 2015年5月12日,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东南角正极车间一条正极材料生产线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且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正极材料生产项目立即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处罚。 | 2015-06-18 | ||
虞环罚字(2015)110号 | 区环保局 | 2015年5月12日,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东南角正极车间一条正极材料生产线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且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正极材料生产项目立即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处罚。 | 2015-06-18 | ||
虞环罚字(2015)244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环罚字[2015]244号 当事人: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01723 组织机构代码证:7804639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勇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东路5号 我局于2015年11月19日对你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5年11月4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你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现场采集入网外排水水样一只送监测。经监测分析,废水水样化学需氧量为420mg/L,未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限值标准(间接排放),即化学需氧量≤300mg/L。经进一步调查查实,你公司废水预处理车间一台输送泵进行拆卸维修,部分减速机润滑油发生泄漏后进入废水处理系统,导致排放水水质超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你公司入网废水水样一只。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废水预处理车间一台输送泵进行拆卸维修,部分减速机润滑油发生泄漏后进入废水处理系统,导致排放水水质超标。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杜广荣、陈军的身份及接受你公司委托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夏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5年12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2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5〕9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叁佰玖拾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2015-12-23 | ||
虞环罚字(2016)238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环罚字[2016]238号 当事人: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01723 组织机构代码证:7804639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勇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东路 我局于2016年5月7日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6年4月29日15时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单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现场采集你单位入网外排水水样一只,经监测分析,水样镍浓度为1.10mg/L,未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2限值标准(间接排放)规定浓度限值要求,即镍≤0.5mg/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陶伟胜、马维华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夏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8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7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6〕7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柒拾陆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 2016-08-12 | ||
虞环罚字(2016)294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环罚字[2016]294号 当事人: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01723 组织机构代码证:7804639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勇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东路 我局于2016年6月7日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6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采集你单位入网排放水样一只。经监测分析,废水镍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我局执法人员于5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限期)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载明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8月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6]72号),后于8月17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6]238号)送达你单位,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并处罚人民币贰仟伍佰柒拾陆元。另一方面,我局已于5月26日对你单位污水处理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生产及污水入网排放正常,采集你单位入网水水样一只,经监测分析,镍浓度为0.912mg/L,未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2限值标准(间接排放)规定浓度限值要求,即镍≤0.5mg/L。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持续超标排放,属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马维华、陶伟胜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夏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9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8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6〕8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确保达标排放,决定依法对你(单位)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期间实施连续处罚:原处罚金额贰仟伍佰柒拾陆元,计19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玖佰肆拾肆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 2016-09-19 |
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 | 6377534 | 清峰 | 化学原料 | 1 | 商标已注册 | 2007-11-14 |
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103644730B | 发明授权 | 2016-04-06 | 一种具大直径炉管的粉体材料煅烧回转炉及其煅烧方法 | 炉;窑;烘烤炉;蒸馏炉 | 苏一清;杜广荣;赵玉先;贾跃花 |
CN202356099U | 实用新型 | 2012-08-01 | 一种高效连续混合反应装置 | 一般的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或装置L | 苏一清;应旭峰;杜广荣;陈建国;戴非非;渡边时晴;森山透 |
CN102512853B | 发明授权 | 2014-04-09 | 一种纳米粉末浆料沉降槽 | 一般的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或装置L | 苏一清;应旭峰;杜广荣;陈建国;戴非非;渡边时晴;森山透 |
CN105514418A | 发明公布 | 2016-04-20 | 一种正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以及一种锂离子电池 | 基本电气元件 | 钱志挺;林国强;应旭峰;苏一清 |
CN202359215U | 实用新型 | 2012-08-01 | 全封闭电解液槽用酸雾风罩装置 | 电解或电泳工艺;其所用设备 | 苏一清;应旭峰;杜广荣;马维华;陈建国;戴非非 |
CN103644730A | 发明公布 | 2014-03-19 | 一种具大直径炉管的粉体材料煅烧回转炉及其煅烧方法 | 炉;窑;烘烤炉;蒸馏炉 | 苏一清;杜广荣;赵玉先;贾跃花 |
CN202355873U | 实用新型 | 2012-08-01 | 一种纳米粉末浆料沉降槽 | 一般的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或装置L | 苏一清;应旭峰;杜广荣;陈建国;戴非非;渡边时晴;森山透 |
CN202356083U | 实用新型 | 2012-08-01 | 一种环保型伸入式进料管 | 苏一清;应旭峰;杜广荣;马维华;陈建国;戴非非 | |
CN202359214U | 实用新型 | 2012-08-01 | 一种电解槽阴极板吊架装置 | 电解或电泳工艺;其所用设备 | 苏一清;应旭峰;杜广荣;马维华;陈建国;戴非非 |
CN203615728U | 实用新型 | 2014-05-28 | 一种具大直径炉管的粉体材料煅烧回转炉 | 炉;窑;烘烤炉;蒸馏炉 | 苏一清;杜广荣;赵玉先;贾跃花 |
CN102512853A | 发明公布 | 2012-06-27 | 一种纳米粉末浆料沉降槽 | 一般的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或装置L | 苏一清;应旭峰;杜广荣;陈建国;戴非非;渡边时晴;森山透 |
CN202359216U | 实用新型 | 2012-08-01 | 一种铜电解用阳极板 | 电解或电泳工艺;其所用设备 | 苏一清;应旭峰;杜广荣;马维华;陈建国;戴非非 |
CN105870409A | 发明公布 | 2016-08-17 | 一种镍钴锰三元正极材料的制备方法和锂离子电池 | 基本电气元件 | 钱志挺;应旭峰;苏一清;王明 |
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大川原化工机株式会社买卖合 | 2014-04-10 | (2014)浙辖终字第19号 |
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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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时代中能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 应旭峰 |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 70.0% |
浙江新时代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 应旭峰 |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 60.0% |
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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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东路5号 | 2008-07-21 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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