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光公司创建于1936年,总公司设在日本东京,是世界500强企业之一。产品包括复印机,传真机,数码处理系统和周边设备。作为一家全球运作的公司,理光产品在多样化,电脑连接性和数码多功能文件系统方面成为领先者,并成为世界上大的办公室自动化设备供应厂商之一。理光经营以人为本,以力争做〈21世纪胜利者〉为目标,不断进行经营革新及业务改革,并且在提高客户满意度、环境保护及IT方面积极进取。2003年初理光集团针对中国潜力巨大的市场,注资4100万美元在上海成立了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03年10月正式成立,作为理光中国的分支机构,理光天津分公司拥有的技术业务水平,广泛的客户基础,高素质专业化的员工队伍,并以实现公司经营的整体化、规模化为发展方向。展望未来的美好前程,理光天津分公司将通过全面提升技术服务、产品品质和管理理念,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努力成为OA行业中品牌卓越、管理先进、技术领先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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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蔡屋围金龙大厦第十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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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55-83487600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蔡利奥
- 经理手机:
- 15920906636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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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5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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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简称: | 理光 |
父公司 | 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产品: | 数码复合机;工程机;传真机;耗材;数码印刷机;激光打印机 |
经营范围: | 1、受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为总公司投资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配件等;在国内外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提供仓储服务;3)协助其进行员工录用,研修;4)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市场... |
营业执照号码: | 440301506645004 |
发证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6年04月05日 |
注册资本: | 0万元 (万元) |
所属分类: | 商务服务业 |
所属城市: | 深圳企业网 罗湖区 |
类型: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
顺企编码: | 57417564 |
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0万元 |
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一般经营项目 | 1、受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为总公司投资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配件等;在国内外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提供仓储服务;3)协助其进行员工录用,研修;4)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市场开拓,咨询;5)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总公司所投资企业间平稳外汇收支。 2、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本公司及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3、为其出资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4、购买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包括周边机器,软件,消耗品,修理用零件)。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5、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本公司的投资者进口少量与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及进行相关的售后服务。6、为总公司的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7、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9、为总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0、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总公司进出口的母公司产品。11、进口、批发总公司的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同类产品,国内采购商品(特殊商品除外)的批发业务,提供相关配套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2、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性租赁。13、理光品牌旧复印机的批发、经营性租赁。14、计算机网络的系统集成及维护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5、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的批发业务。16、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融资性租赁。17、专用检测设备及无人机元器件的批发。18、化妆品及卫生用品的批发;19、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1、受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为总公司投资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配件等;在国内外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提供仓储服务;3)协助其进行员工录用,研修;4)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市场开拓,咨询;5)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总公司所投资企业间平稳外汇收支。 2、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本公司及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3、为其出资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4、购买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包括周边机器,软件,消耗品,修理用零件)。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5、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本公司的投资者进口少量与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及进行相关的售后服务。6、为总公司的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7、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9、为总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0、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总公司进出口的母公司产品。11、进口、批发总公司的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同类产品,国内采购商品(特殊商品除外)的批发业务,提供相关配套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2、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性租赁。13、理光品牌旧复印机的批发、经营性租赁。14、计算机网络的系统集成及维护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5、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的批发业务。16、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融资性租赁。17、专用检测设备及无人机元器件的批发。18、化妆品及卫生用品的批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 2021-10-21 |
一般经营项目 | 1、受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为总公司投资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配件等;在国内外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提供仓储服务;3)协助其进行员工录用,研修;4)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市场开拓,咨询;5)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总公司所投资企业间平稳外汇收支。 2、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本公司及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3、为其出资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4、购买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包括周边机器,软件,消耗品,修理用零件)。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5、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本公司的投资者进口少量与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及进行相关的售后服务。6、为总公司的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7、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9、为总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0、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总公司进出口的母公司产品。11、进口、批发总公司的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同类产品,国内采购商品(特殊商品除外)的批发业务,提供相关配套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2、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性租赁。13、理光品牌旧复印机的批发、经营性租赁。14、计算机网络的系统集成及维护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5、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的批发业务。16、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融资性租赁。17、专用检测设备及无人机元器件的批发。18、化妆品及卫生用品的批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 1、受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为总公司投资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配件等;在国内外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提供仓储服务;3)协助其进行员工录用,研修;4)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市场开拓,咨询;5)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总公司所投资企业间平稳外汇收支。 2、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本公司及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3、为其出资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4、购买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包括周边机器,软件,消耗品,修理用零件)。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5、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本公司的投资者进口少量与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及进行相关的售后服务。6、为总公司的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7、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9、为总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0、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总公司进出口的母公司产品。11、进口、批发总公司的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同类产品,国内采购商品(特殊商品除外)的批发业务,提供相关配套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2、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性租赁。13、理光品牌旧复印机的批发、经营性租赁。14、计算机网络的系统集成及维护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5、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的批发业务。16、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融资性租赁。17、专用检测设备及无人机元器件的批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 2019-11-20 |
- | 1、受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为总公司投资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配件等;在国内外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提供仓储服务;3)协助其进行员工录用,研修;4)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市场开拓,咨询;5)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总公司所投资企业间平稳外汇收支。 2、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本公司及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3、为其出资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4、购买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包括周边机器,软件,消耗品,修理用零件)。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5、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本公司的投资者进口少量与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及进行相关的售后服务。6、为总公司的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7、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9、为总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0、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总公司进出口的母公司产品。11、进口、批发总公司的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同类产品,国内采购商品(特殊商品除外)的批发业务,提供相关配套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2、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性租赁。13、理光品牌旧复印机的批发、经营性租赁。14、计算机网络的系统集成及维护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5、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的批发业务。16、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融资性租赁。17、专用检测设备及无人机元器件的批发。18、化妆品及卫生用品的批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 1、受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为总公司投资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配件等;在国内外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提供仓储服务;3)协助其进行员工录用,研修;4)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市场开拓,咨询;5)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总公司所投资企业间平稳外汇收支。 2、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本公司及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3、为其出资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4、购买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包括周边机器,软件,消耗品,修理用零件)。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5、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本公司的投资者进口少量与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及进行相关的售后服务。6、为总公司的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7、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9、为总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0、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总公司进出口的母公司产品。11、进口、批发总公司的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同类产品,国内采购商品(特殊商品除外)的批发业务,提供相关配套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2、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性租赁。13、理光品牌旧复印机的批发、经营性租赁。14、计算机网络的系统集成及维护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5、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的批发业务。16、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融资性租赁。17、专用检测设备及无人机元器件的批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 2019-11-20 |
一般经营项目 | 1、受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为总公司投资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配件等;在国内外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提供仓储服务;3)协助其进行员工录用,研修;4)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市场开拓,咨询;5)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总公司所投资企业间平稳外汇收支。 2、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本公司及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3、为其出资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4、购买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包括周边机器,软件,消耗品,修理用零件)。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5、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本公司的投资者进口少量与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及进行相关的售后服务。6、为总公司的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7、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9、为总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0、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总公司进出口的母公司产品。11、进口、批发总公司的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同类产品,国内采购商品(特殊商品除外)的批发业务,提供相关配套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2、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性租赁。13、理光品牌旧复印机的批发、经营性租赁。14、计算机网络的系统集成及维护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5、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的批发业务。16、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融资性租赁。17、专用检测设备及无人机元器件的批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 1、受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为总公司投资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配件等;在国内外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提供仓储服务;3)协助其进行员工录用,研修;4)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市场开拓,咨询;5)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总公司所投资企业间平稳外汇收支。 2、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本公司及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3、为其出资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4、购买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包括周边机器,软件,消耗品,修理用零件)。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5、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本公司的投资者进口少量与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及进行相关的售后服务。6、为总公司的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7、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9、为总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0、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总公司进出口的母公司产品。11、进口、批发总公司的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同类产品,国内采购商品(特殊商品除外)的批发业务,提供相关配套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2、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性租赁。13、理光品牌旧复印机的批发、经营性租赁。14、计算机网络的系统集成及维护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5、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的批发业务。16、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融资性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 2019-07-15 |
- | 1、受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为总公司投资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配件等;在国内外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提供仓储服务;3)协助其进行员工录用,研修;4)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市场开拓,咨询;5)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总公司所投资企业间平稳外汇收支。 2、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本公司及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3、为其出资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4、购买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包括周边机器,软件,消耗品,修理用零件)。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5、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本公司的投资者进口少量与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及进行相关的售后服务。6、为总公司的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7、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9、为总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0、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总公司进出口的母公司产品。11、进口、批发总公司的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同类产品,国内采购商品(特殊商品除外)的批发业务,提供相关配套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2、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性租赁。13、理光品牌旧复印机的批发、经营性租赁。14、计算机网络的系统集成及维护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5、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的批发业务。16、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融资性租赁。17、专用检测设备及无人机元器件的批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 1、受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为总公司投资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配件等;在国内外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提供仓储服务;3)协助其进行员工录用,研修;4)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市场开拓,咨询;5)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总公司所投资企业间平稳外汇收支。 2、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本公司及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3、为其出资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4、购买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包括周边机器,软件,消耗品,修理用零件)。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5、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本公司的投资者进口少量与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及进行相关的售后服务。6、为总公司的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7、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9、为总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0、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总公司进出口的母公司产品。11、进口、批发总公司的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同类产品,国内采购商品(特殊商品除外)的批发业务,提供相关配套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2、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性租赁。13、理光品牌旧复印机的批发、经营性租赁。14、计算机网络的系统集成及维护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5、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的批发业务。16、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融资性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 2019-07-15 |
负责人 | 宫尾康士 | 金子豊 | 2018-12-14 |
负责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宫尾康士; | 法定代表人:金子豊; | 2018-12-14 |
负责人 | 金子豊 | 清水潔 | 2018-04-10 |
负责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金子豊; | 法定代表人:清水潔; | 2018-04-10 |
一般经营项目 | 1、受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为总公司投资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配件等;在国内外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提供仓储服务;3)协助其进行员工录用,研修;4)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市场开拓,咨询;5)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总公司所投资企业间平稳外汇收支。 2、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本公司及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3、为其出资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4、购买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包括周边机器,软件,消耗品,修理用零件)。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5、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本公司的投资者进口少量与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及进行相关的售后服务。6、为总公司的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7、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9、为总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0、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总公司进出口的母公司产品。11、进口、批发总公司的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同类产品,国内采购商品(特殊商品除外)的批发业务,提供相关配套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2、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性租赁。13、理光品牌旧复印机的批发、经营性租赁。14、计算机网络的系统集成及维护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5、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的批发业务。16、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融资性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 1、受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为总公司投资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配件等;在国内外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提供仓储服务;3)协助其进行员工录用,研修;4)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市场开拓,咨询;5)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总公司所投资企业间平稳外汇收支。 2、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本公司及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3、为其出资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4、购买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包括周边机器,软件,消耗品,修理用零件)。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5、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本公司的投资者进口少量与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及进行相关的售后服务。6、为总公司的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7、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9、为总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0、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总公司进出口的母公司产品。11、进口、批发总公司的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同类产品,国内采购商品(特殊商品除外)的批发业务,提供相关配套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2、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性租赁。13、理光品牌旧复印机的批发、经营性租赁。14、计算机网络的系统集成及维护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5、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的批发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 2017-11-13 |
负责人 | 清水潔 | 麦永成 | 2016-12-02 |
负责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清水潔; | 法定代表人:麦永成; | 2016-12-0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清水潔 | 麦永成 | 2016-12-02 |
一照一码换照 | 2016-08-17 | ||
一照一码升级 | 2016-08-17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 | - | 2016-08-17 |
其他事项备案 | 一照一码换照 | 一照一码换照 | 2016-08-17 |
其他事项备案 | *****5 | - | 2016-08-17 |
一照一码换照 | - | - | 2016-08-17 |
经营范围 | 1、受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为总公司投资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配件等;在国内外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提供仓储服务;3)协助其进行员工录用,研修;4)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市场开拓,咨询;5)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总公司所投资企业间平稳外汇收支。 2、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本公司及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3、为其出资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4、购买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包括周边机器,软件,消耗品,修理用零件)。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5、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本公司的投资者进口少量与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及进行相关的售后服务。6、为总公司的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7、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9、为总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0、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总公司进出口的母公司产品。11、进口、批发总公司的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同类产品,国内采购商品(特殊商品除外)的批发业务,提供相关配套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2、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性租赁。13、理光品牌旧复印机的批发、经营性租赁。14、计算机网络的系统集成及维护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5、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的批发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 1、受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为总公司投资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配件等;在国内外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提供仓储服务;3)协助其进行员工录用,研修;4)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市场开拓,咨询;5)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总公司所投资企业间平稳外汇收支。 2、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本公司及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3、为其出资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4、购买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包括周边机器,软件,消耗品,修理用零件)。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5、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本公司的投资者进口少量与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及进行相关的售后服务。6、为总公司的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7、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9、为总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0、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总公司进出口的母公司产品。11、进口、批发总公司的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同类产品,国内采购商品(特殊商品除外)的批发业务,提供相关配套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2、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性租赁。13、理光品牌旧复印机的批发、经营性租赁。14、计算机网络的系统集成及维护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2016-08-16 |
负责人 | 麦永成 | 清水潔 | 2014-06-18 |
负责人变更 | 工商联络员:朱惟云; 法定代表人:麦永成; | 工商联络员:清水潔; 法定代表人:清水潔; | 2014-06-18 |
指定联系人 | 朱惟云 | 清水潔 | 2014-06-18 |
法定代表人 | 麦永成 | 清水潔 | 2014-06-18 |
指定联系人 | 姓名: 电话: 邮箱: | 姓名: 电话: 邮箱: | 2014-06-18 |
指定联系人 | 姓名: 电话: 邮箱: | 姓名: 电话: 邮箱: | 2014-06-18 |
负责人 | 清水潔 | 辻田清 | 2013-06-25 |
指定联系人 | 清水潔 | - | 2013-06-25 |
经营范围变更 | 1、受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为总公司投资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配件等;在国内外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提供仓储服务;3)协助其进行员工录用,研修;4)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市场开拓,咨询;5)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总公司所投资企业间平稳外汇收支。 2、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本公司及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3、为其出资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4、购买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包括周边机器,软件,消耗品,修理用零件)。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5、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本公司的投资者进口少量与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及进行相关的售后服务。6、为总公司的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7、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9、为总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0、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总公司进出口的母公司产品。11、进口、批发总公司的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同类产品,国内采购商品(特殊商品除外)的批发业务,提供相关配套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2、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性租赁。13、理光品牌旧复印机的批发、经营性租赁。14、计算机网络的系统集成及维护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1、受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为总公司投资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配件等;在国内外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提供仓储服务;3)协助其进行员工录用,研修;4)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市场开拓,咨询;5)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总公司所投资企业间平稳外汇收支。 2、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本公司及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3、为其出资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4、购买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包括周边机器,软件,消耗品,修理用零件)。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5、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本公司的投资者进口少量与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及进行相关的售后服务。6、为总公司的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7、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9、为总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0、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总公司进出口的母公司产品。11、进口、批发总公司的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同类产品,国内采购商品(特殊商品除外)的批发业务,提供相关配套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2、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性租赁。 | 2012-08-21 |
负责人 | 辻田清 | 新村悦广 | 2012-05-10 |
经营场所 | 深圳市罗湖区蔡屋围金龙大厦第十二层 |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大道东路泰然劲松大厦17E-1 | 2011-05-12 |
经营范围变更 | 1、受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为总公司投资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配件等;在国内外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提供仓储服务;3)协助其进行员工录用,研修;4)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市场开拓,咨询;5)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总公司所投资企业间平稳外汇收支。 2、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本公司及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3、为其出资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4、购买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包括周边机器,软件,消耗品,修理用零件)。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5、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本公司的投资者进口少量与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及进行相关的售后服务。6、为总公司的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7、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9、为总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0、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总公司进出口的母公司产品。11、进口、批发总公司的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同类产品,国内采购商品(特殊商品除外)的批发业务,提供相关配套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12、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性租赁。 | 1、受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为总公司投资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配件等;在国内外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提供仓储服务;3)协助其进行员工录用,研修;4)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市场开拓,咨询;5)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总公司所投资企业间平稳外汇收支。 2、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本公司及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3、为其出资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4、购买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包括周边机器,软件,消耗品,修理用零件)。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5、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本公司的投资者进口少量与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及进行相关的售后服务。6、为总公司的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7、为总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9、为总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 2009-03-16 |
经营场所 |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大道东路泰然劲松大厦17E-1 | 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828号国际商品交易大厦七楼722室 | 2008-04-15 |
注册号/注册号升级 | ***** | 662096 | 2008-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