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中道路沥青研发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浙江正中道路沥青研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村俞范东路658号,我公司主要提供道路沥青研发;石油制品、润滑油、闪点在61摄氏度以上的工业燃料油、沥青、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塑料原料、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仓储;沥青原料搅拌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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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村俞范东路658号
固定电话:
0574-86315589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李坚韧
手机号码:
未提供
邮政编码:
31500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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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4-86315589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浙江正中道路沥青研发有限公司
简称:正中道路沥青研发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道路沥青研发;石油制品、润滑油、闪点在61摄氏度以上的工业燃料油、沥青、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塑料原料、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仓储;沥青原料搅拌加工。
营业执照号码:330211000102468
发证机关: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2年12月24日
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沥青公司 » 镇海区沥青公司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 镇海区 » 镇海区蛟川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59044924

浙江正中道路沥青研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宋自江77%人民币1155.0万元
周银江23%人民币345.0万元

浙江正中道路沥青研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投资人备案姓名: 宋自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周银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宋自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周银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刘银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21-04-14
投资人备案姓名: 宋自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周银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刘银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宋自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杨康;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周银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钟明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刘银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20-08-31
投资人备案姓名: 宋自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杨康;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周银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钟明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刘银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王杨康;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周银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宋自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钟明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李坚韧;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刘银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20-08-27
投资人备案姓名: 王杨康;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周银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宋自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钟明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李坚韧;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刘银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王杨康;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周银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胡爱香;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钟明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李坚韧;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刘银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9-10-23
法定代表人变更宋自江李坚韧2019-10-23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0329J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0329J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01
姓名: 李坚韧;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王杨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周银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王杨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王杨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周银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3-05-03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李坚韧;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王杨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周银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王杨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王杨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周银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3-05-0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李坚韧;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王杨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周银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王杨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王杨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周银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2013-05-03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李坚韧;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王杨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周银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王杨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王杨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周银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2013-05-03
法定代表人变更李坚韧王杨康2013-05-03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道路沥青研发;石油制品、润滑油、闪点在61摄氏度以上的工业燃料油、沥青、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塑料原料、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仓储;沥青原料搅拌加工。一般经营项目: 道路沥青研发;石油制品、润滑油、闪点在61摄氏度以上的工业燃料油、沥青、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塑料原料、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仓储。2013-05-03

浙江正中道路沥青研发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李坚韧执行董事
王杨康经理
周银江监事

浙江正中道路沥青研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镇环罚字〔2015〕2号区环保局宁 波 市 镇 海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镇环罚字〔2015〕2号 浙江正中道路沥青研发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11000102468 组织机构代码证:05827032-9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村俞范东路658号 根据执法检查,201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中,在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新增沥青储罐并投入使用,且未开启相关废气治理设施,厂界下风向臭气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2014年11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未重新经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并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公司在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新增200立方米储罐2个、50立方米生产使用罐2个并投入生产使用。现场一套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进气管线已断开,储罐产生的废气直接外排。执法人员于你公司厂界上、下风向采样。经检测,你公司厂界下风向臭气浓度为41,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第四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图像证明材料》;《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的规定,参照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细则》,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新增储罐的生产使用; 2、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采用转帐支票方式(转帐支票抬头:宁波市镇海区罚没款收入)将罚没款缴纳至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地址: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雄镇路969号),当场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由我局统一上缴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你公司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7日2015-01-07
镇环罚字〔2015〕2号区环保局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环 境 保 护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镇环罚字〔2015〕2号

 

浙江正中道路沥青研发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11000102468

       组织机构代码证:05827032-9

       法定代表人:李坚韧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村俞范东路658号

       根据执法检查,201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中,在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新增沥青储罐并投入使用,且未开启相关废气治理设施,厂界下风向臭气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2014年11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未重新经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并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在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新增200立方米储罐2个、50立方米生产使用罐2个并投入生产使用。现场一套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进气管线已断开,储罐产生的废气直接外排。经采样检测,你公司厂界下风向臭气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第四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图像证明材料》;《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的规定,参照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细则》,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新增储罐的生产使用; 2、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采用转帐支票方式(转帐支票抬头:宁波市镇海区罚没款收入)将罚没款缴纳至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地址: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雄镇路969号),当场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由我局统一上缴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你公司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7日

201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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