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贺福兽药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江山市贺福兽药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柑桔之乡、中国蜂蜜之乡衢州,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贺福路,我公司主要提供零售:兽用化学药品、中药制剂、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生化药品。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贺福路 -
固定电话:
(0570)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戴玉爱
邮政编码:
32400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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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58****3823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江山市贺福兽药有限公司
简称:贺福兽药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零售:兽用化学药品、中药制剂、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生化药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号码:330881000046058
发证机关: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3年03月26日
注册资本:3万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药店 » 江山市药店
所属城市:衢州企业网 » 江山市 » 江山市贺村镇
顺企编码:60429809

江山市贺福兽药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戴玉爱100%人民币3万元

江山市贺福兽药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戴玉爱;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戴玉爱;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曾敏敏;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姓名: 姜正爱;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戴玉爱;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戴玉爱;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2019-09-17
住所变更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贺福路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贺福路2019-09-17
企业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9-09-17
投资人备案姓名: 戴玉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戴玉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姜正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19-09-17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6620L注册号:********46058组织机构代码证:********2017-07-21
经营范围变更零售:兽用化学药品、中药制剂、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生化药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零售:兽用化学药品、中药制剂、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生化药品(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2月9日)。2017-07-21

江山市贺福兽药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戴玉爱执行董事
姜正爱监事
戴玉爱经理

江山市贺福兽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江农(兽药)罚〔2016〕5号市农业局

2016年4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标称由某公司生产的“猪用灭活疫苗”有2个批准文号:(1)外包装标注“猪乙型脑炎油乳剂灭活疫苗”,批准文号:沪生药字(2014)220051067,生产批号:20160106,生产日期:20160108,规格20ml×10瓶/盒;(2)外包装标注“猪细小病毒病油乳剂灭活疫苗”,批准文号:沪生药字(2012)220051068,生产批号:20150703,生产日期20150708,规格20ml×10瓶/盒。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官方网站查询,批准文号(2014)220051067对应登记的信息为: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R98株),生产企业为某公司成都药械厂;批准文号(2012)220051068对应登记的信息为:猪乙型脑炎活疫苗(SA14-14-2株),生产企业为某公司成都药械厂。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标称“某公司”生产的“猪用灭活疫苗”的2种疫苗产品属于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疫苗),按照假兽药(疫苗)处理。2016年4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

截止2016年4月21日,当事人已销售外包装标注“猪乙型脑炎油乳剂灭活疫苗”2瓶,销售价格12元/瓶,违法所得24元;已销售外包装标注“猪细小病毒病油乳剂灭活疫苗”5瓶,销售价格12元/瓶,违法所得60元,即违法所得共计84元,上述两种疫苗现共库存33瓶,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480元。

当事人的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兽药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身份证影印件等证实其违法主体;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兽药产品外包装影印件、产品进货台帐和销售价格标签影印件、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记录打印件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一案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本机关于2016年5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三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其已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结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农政发〔2015〕10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标称由“上海百信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用灭活疫苗”共33瓶,其中外包装标注“猪乙型脑炎油乳剂灭活疫苗”〔批准文号沪生药字(2014)220051067〕18瓶,外包装标注“猪细小病毒病油乳剂灭活疫苗”〔批准文号沪生药字(2012)220051068〕15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元;

3、处以经营货值金额2倍即人民币960元的罚款;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44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零肆拾肆元整(¥1044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江山市支行营业部(解放路1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或衢州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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