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科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杭州科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洛阳村,我公司主要提供塑料制品生产、加工;机械设备生产;塑料制品、机械设备、五金销售。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洛阳村 -
固定电话:
0571-86397666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吴庆祥
电子邮件:
852308942@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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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852308942@qq.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座机号码0571-86397666
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杭州科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简称:科昶机械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塑料制品生产、加工;机械设备生产;塑料制品、机械设备、五金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330184000168380
发证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1年05月16日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专用设备厂 » 余杭区专用设备厂
所属城市:杭州企业网 » 余杭区 » 余杭区仁和镇
顺企编码:60786650

杭州科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吴庆祥84%人民币420.0万元
杭州余杭洛阳股份经济合作社16%人民币80.0万元

杭州科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塑料制品生产、加工;机械设备生产;塑料制品、机械设备、五金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机械设备、五金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 机械设备生产。;2016-04-29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塑料制品生产、加工;机械设备生产;塑料制品、机械设备、五金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 ; 一般经营项目: 机械设备、五金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 机械设备生产。; 2016-04-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006E注册号:********68380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3-03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006E注册号:********68380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3-03
住所变更住所: 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洛阳村 实收资本: *万人民币元 股东: 杭州余杭洛阳股份经济合作社, **万 吴庆祥, ***万 电话:住所: 杭州余杭区仁和镇洛阳村 实收资本: ***万人民币元 股东: 杭州余杭洛阳股份经济合作社, ***万 吴庆祥, ***万 电话:2014-08-05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洛阳村; 实收资本: 0万人民币元; 股东: 杭州余杭洛阳股份经济合作社, 80万; 吴庆祥, 420万; 电话:;住所: 杭州余杭区仁和镇洛阳村; 实收资本: 500万人民币元; 股东: 杭州余杭洛阳股份经济合作社, 275万; 吴庆祥, 225万; 电话:;2014-08-05
投资人(股权)变更股东: 杭州余杭洛阳股份经济合作社, 275万; 吴庆祥, 225万; 股东: 杭州余杭洛阳股份经济合作社, 80万; 吴庆祥, 420万; 2011-06-16
投资人备案股东: 杭州余杭洛阳股份经济合作社, ***万; 吴庆祥, ***万;股东: 杭州余杭洛阳股份经济合作社, **万; 吴庆祥, ***万;2011-06-16

杭州科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吴庆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周琳芳监事

杭州科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地税稽罚[2016]19号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经我局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至 2015 年 7 月 20日对你(单位) 2014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4年期间该公司取得杭州巨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二份发票,发票号码01138593#--金额280000元、发票号码01138594#--金额750000元;取得杭州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一份,发票号码01138355#--金额1950000元。上述三份发票共计金额298000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以罚款12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余杭地方税务局塘栖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或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抄送:塘栖税务分局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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