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北仑美仁医疗美容门诊部

门诊简介

宁波北仑美仁医疗美容门诊部,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北仑区大碶街道宁穿路168号,我门诊主要提供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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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门诊地址:
北仑区大碶街道宁穿路168号 -
固定电话:
0574-86115133 未核实,仅供参考
老板:
唐建焰
手机号码:
未提供
电子邮件:
707037976@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31500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宁波北仑美仁医疗美容门诊部
简称:北仑美仁医疗美容门诊部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
营业执照号码:330206000068160
发证机关: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6年08月30日
所属分类:卫生 » 北仑区卫生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 北仑区 » 北仑区大碶
类型:门诊
顺企编码:61167357

宁波北仑美仁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唐建焰100%人民币100万元

宁波北仑美仁医疗美容门诊部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2016-10-25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 /麻醉科 /医学检验科。一般经营项目: 无。2016-10-25
名称变更宁波北仑美仁医疗美容门诊部宁波市北仑美仁医院2016-10-2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8507Q注册号:********68160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13
名称变更宁波市北仑美仁医院宁波市北仑东海医院2014-04-14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耳鼻咽喉科、急诊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2014-03-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唐建焰苏敏2013-11-08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耳鼻咽喉科、急诊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儿科、耳鼻咽喉科、急诊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2013-11-08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唐建焰;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0% 姓名: 苏敏;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0% 2013-11-08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儿科、耳鼻咽喉科、急诊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2012-08-15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无。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科专业、儿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病专业、急诊医学科、医学检验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有效期至2012年6月29日止)。2012-08-15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6-8-30 至 营业期限: 2006-8-30 至 2012-6-29 2012-08-15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北仑区大碶街道宁穿路168号; 邮政编码: 315806;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大碶街道住所: 大矸街道宁穿路168号; 邮政编码: 315806;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2009-08-26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科专业、儿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病专业、急诊医学科、医学检验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有效期至2012年6月29日止)。行业代码: 8511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科专业、儿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病专业、急诊医学科、医学检验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有效期至2009年8月27日)。行业代码: 85112009-08-26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6-8-30 至 2012-6-29 营业期限: 2006-8-30 至 2009-8-27 2009-08-26
注册号: ********68160 注册号: ********480 2009-08-26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68160 注册号: ********480 2009-08-26

宁波北仑美仁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行政处罚

甬仑市监处〔2016〕109号其他广告违法行为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医院的行为,建议进行如下处罚: 1、宁波市北仑美仁医院发布的网站广告上面有真人案例展示、有患者形象,该医院放在大堂内的三折页印刷品广告也有患者形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进行处罚,鉴于该医院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该医院发布的网站广告有表示功效的断言,三折页印刷品广告也有表示安全的断言,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进行处罚。鉴于该医院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3、医院发布的网站广告上面有患者形象作证明、大堂内的三折页印刷品广告也有患者形象作证明,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进行处罚。鉴于该医院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4、该医院的三折页印刷品广告涉及医疗技术的用语,应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予以处罚,鉴于该医院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5、该医院发布的所有医疗广告均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进行处罚,鉴于该医院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6、该医院的三折页上使用了“最*”等用语,以及在大润发发布的广告牌上有“世界顶级”等用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进行处罚,鉴于该医院能积极配合我局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根据《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处¥20000元的罚款。 由于本案涉及到减轻处罚,根据我局重大案件处罚规定,提请局案审委员会讨论。 2016-06-24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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