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恒利路193号
- 固定电话:
- 0575-82206221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丁松健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2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5-8220622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绍兴上虞松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简称: | 上虞松叶园林工程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绿化养护服务。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682000153568 |
发证机关: |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4年02月19日 |
注册资本: | 208.000000万人民币 (万元) |
所属分类: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上虞市公共设施管理业 |
所属城市: | 绍兴企业网 » 上虞市 » 上虞市百官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62585356 |
绍兴上虞松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丁松健 | 74.519230769231% | 人民币155万元 |
丁文芳 | 25.480769230769% | 人民币53万元 |
绍兴上虞松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园林绿化工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景观工程、通信工程、环保工程、防腐工程、水电水暖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工程、人防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房屋拆迁工程、土石方挖掘回填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装饰装潢工程、道路养护工程施工;垃圾清运、绿化养护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绿化养护服务。 | 2019-03-29 |
多证合一备案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2018-03-26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望山路***号都悦大厦**** | 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恒利路***号 | 2018-03-26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8657H | 注册号:********53568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0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8657H | 注册号:********53568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04 |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208 | 8 | 2014-03-25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丁文芳; 出资额: 53; 百分比: 25.4808%姓名: 丁松健; 出资额: 155; 百分比: 74.5192% | 姓名: 丁文芳; 出资额: 3; 百分比: 37.5% 姓名: 丁松健; 出资额: 5; 百分比: 62.5% | 2014-03-25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4-03-25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丁文芳;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丁松健;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丁文芳;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丁松健;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4-03-25 |
注册资本变更 | 208( + 2500% ) | 8 | 2014-03-25 |
绍兴上虞松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丁松健 | 执行董事 |
丁松健 | 经理 |
丁文芳 | 监事 |
绍兴上虞松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绍柯环罚字[2015]225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5]225号 绍兴上虞松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2000153568 组织机构代码证:09233865-7 法定代表人:丁松健 地址:上虞区百官街道恒利路193号 绍兴上虞松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滨海工业区九三丘污泥填埋场检查时发现,该填埋场正处于覆土绿化施工阶段,因前期大雨,你单位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导致污泥堆场雨水沉积,部分沉积废水外溢至周边农田沟渠。执法人员对废水采样,经检测,COD浓度为1080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已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4月16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王张桂的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5年9月1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9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5]225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 2015-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