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益乐新村医疗门诊部,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西湖区文一西路147-1号、147-2号,我门诊主要提供服务:内科/外科;普通外科专业/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开展输液项目。
联系方式
- 门诊地址:
- 西湖区文一西路147-1号、147-2号
- 老板:
- 陈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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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0815 未核实,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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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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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81****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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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博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益乐新村医疗门诊部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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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变更 | 新邮政编码:310000 | 原邮政编码: | 2017-09-18 |
联系电话变更 | ********* | ********* ********* | 2017-09-18 |
营业场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雅仕苑**幢***室 | 西湖区文一西路***-*号、***-*号 | 2017-09-18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 杭州博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益乐新村医疗门诊部; 住所: 西湖区文一西路147-1号、147-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叶敏;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内科/外科;普通外科专业/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开展输液项目。; | 企业名称: 杭州博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益乐新村西医诊所; 住所: 西湖区益乐新村北三区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玉焕;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内科诊疗、开展输液; | 2017-02-13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 杭州博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益乐新村医疗门诊部; 住所: 西湖区文一西路147-1号、147-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叶敏;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内科/外科;普通外科专业/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开展输液项目。; | 企业名称: 杭州博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益乐新村西医诊所; 住所: 西湖区益乐新村北三区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玉焕;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内科诊疗、开展输液; | 2017-02-1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84167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24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内科诊疗、开展输液; |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内科诊疗、开展输液(有效期至2014年11月30日)。; | 2015-11-24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84167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24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内科诊疗、开展输液; |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内科诊疗、开展输液(有效期至2014年11月30日)。; | 2015-11-24 |
负责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玉焕; [新增]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内科诊疗、开展输液(有效期至****年**月**日)。;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长艳; [退出]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内科诊疗、开展输液(有效期至****年*月**日); | 2013-05-1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玉焕;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内科诊疗、开展输液(有效期至2014年11月30日)。;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长艳;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内科诊疗、开展输液(有效期至2012年8月30日); | 2013-05-1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玉焕;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内科诊疗、开展输液(有效期至2014年11月30日)。;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长艳;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内科诊疗、开展输液(有效期至2012年8月30日); | 2013-05-10 |
杭州博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益乐新村医疗门诊部的行政处罚
杭西卫医罚【2015】第4010号 | 区卫计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文号:杭西卫医罚【2015】第4010号 当事人:杭州博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益乐新村西医诊所 根据现场监督检查及复核检查情况,本机关于2015年5月6日查明当事人违反《处方管理办法》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的处罚决定:罚款贰千元整。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5月18日
| 2015-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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