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门镇府北路19号(金港名庭售楼处)
- 固定电话:
- 0580-6071155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刘世南
- 邮政编码:
- 316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80-607115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舟山万银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宁波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800万元 |
舟山万银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2023-11-17 | 营业期限至: 2020-11-18 | 2020-11-1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0-11-17 |
出资比例备案 | 企业名称: 宁波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企业名称: 宁波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0-11-17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宁波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企业名称: 宁波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0-11-17 |
章程备案 | - | - | 2020-11-17 |
出资日期备案 | 企业名称: 宁波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 | 企业名称: 宁波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 | 2020-11-17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门镇府北路**号(金港名庭售楼处) | 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门镇府北路**号(金港名庭售楼处) | 2020-11-17 |
出资方式备案 | 企业名称: 宁波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 企业名称: 宁波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 2020-11-17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 一般经营项目: 房地产开发经营。 | 2016-06-24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977G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4-1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977G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4-15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门镇府北路19号(金港名庭售楼处); 邮政编码: 316135;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六横镇 | 住所: 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门人民北路(钟声实业总公司内); 邮政编码: 316131;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六横镇 | 2015-04-27 |
住所变更 | 住所: 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门镇府北路**号(金港名庭售楼处)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六横镇 | 住所: 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门人民北路(钟声实业总公司内)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六横镇 | 2015-04-2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刘世南,刘世南,郑小明 [新增] | 刘世南,钱久军,郑小明 [退出] | 2013-09-25 |
刘世南,刘世南,郑小明 | 刘世南,钱久军,郑小明 | 2013-09-25 |
舟山万银置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刘世南 | 执行董事 |
刘世南 | 经理 |
郑小明 | 监事 |
舟山万银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舟地税稽罚〔2016〕7号 | 市地税局 | 舟山万银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2013年 1月 1日至 2014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4年6月你单位迁入六横镇台门镇府北路19号6-102室,该房屋的房产原值为418561.23元,未申报缴纳2014年6月-12月房产税1757.96元,构成偷税的违法事实。 (二)2014年,通过预提不属于出包工程合同10%工程款、预提管道燃气工程合同10%工程款、预提垃圾中转站施工合同10%工程款等方式多计入开发成本,合计共计入开发成本834606.60元。多计入已销产品成本110093.83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0093.83元。同时你单位补缴房产税1757.96元,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57.96元。合计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8335.87元。你单位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428799.64元,本次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37135.51元,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上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8335.87元的行为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房产税的偷税行为罚款1757.9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编制虚假计税依据108335.87元的行为处1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舟山市地税局六横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或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 2016-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