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路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海路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我公司主要提供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国际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装卸服务。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
固定电话:
(0574)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李瑞
邮政编码:
3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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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宁波海路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简称:海路达国际物流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国际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装卸服务。
营业执照号码:330206000235239
发证机关: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4年09月17日
注册资本:800万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货运物流 » 镇海区货运物流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 镇海区 » 镇海区招宝山
顺企编码:70046311

宁波海路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徐绍贵60%人民币480.0万元
韩海燕40%人民币320.0万元

宁波海路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投资人备案姓名: 徐绍贵;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韩海燕;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徐绍贵;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李瑞;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19-09-0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徐绍贵;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韩海燕;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韩海燕;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新增]姓名: 徐绍贵;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李瑞;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李瑞;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2019-09-06
法定代表人变更韩海燕李瑞2019-09-06
经营范围变更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国际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装卸服务;大型物件运输。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国际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装卸服务。2019-09-06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国际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装卸服务。一般经营项目: 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车);国际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装卸服务。2017-03-13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车);国际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装卸服务。一般经营项目: 国际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装卸服务。2017-03-08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凭有效经营许可证经营)。2017-03-0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李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李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徐绍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李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徐绍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徐绍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2016-08-09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8659Q注册号:********35239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8-09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李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李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徐绍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李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徐绍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徐绍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2016-08-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李瑞徐绍贵2016-08-09
姓名: 李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李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徐绍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李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徐绍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徐绍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2016-08-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8659Q注册号:********35239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8-09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李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李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徐绍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李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徐绍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徐绍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2016-08-09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李瑞; 出资额: 320; 百分比: 40% 姓名: 徐绍贵; 出资额: 480; 百分比: 60% 姓名: 李奎成; 出资额: 160; 百分比: 20% 姓名: 李瑞; 出资额: 160; 百分比: 20% 姓名: 段青;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25% 姓名: 徐绍贵; 出资额: 280; 百分比: 35% 2015-01-28
投资人变更姓名: 李瑞;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徐绍贵;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李奎成;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李瑞;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段青;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徐绍贵;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5-01-28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凭有效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2015-01-08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 邮政编码: 315832;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招宝山街道住所: 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号803室; 邮政编码: 315832;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梅山乡2014-12-15
住所变更住所: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招宝山街道住所: 北仑区梅山盐场*号办公楼十号***室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梅山乡2014-12-15

宁波海路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徐绍贵监事
李瑞经理
李瑞执行董事

宁波海路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镇公路罚[2016]03(41)10459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20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方晗在S320骆亚线6K+800进行检查,浙B7E10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5.1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1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路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万永。装载货物为玉米,从镇海到骆驼。本机关于2016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45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10-26
镇公路罚[2015]03(41)0751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1月26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2K+100进行检查,浙B.7E58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3.3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3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路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陈家品。装载货物为煤,从镇海四海煤场到大件码头。本机关于2015年11月2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75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27
镇公路罚[2016]03(41)10090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1月08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章元豪在S320骆亚线6K+800进行检查,浙B.7F06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4.4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4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路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戴桂宪。装载货物为煤,从镇海到骆驼。本机关于2016年03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3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09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3-29
镇公路罚[2016]03(41)10089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2月23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章元豪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6K+800进行检查,浙B.7F06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3.2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2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路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戴桂宪。装载货物为煤,从镇海到骆驼。本机关于2016年03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3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08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3-29
镇公路罚[2016]03(41)10172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3月16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6K+800进行检查,浙B7F13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98.2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3.2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路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宋同军。装载货物为煤,从镇海到骆驼。本机关于2016年05月0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17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5-04
镇公路罚[2016]03(41)0210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3月29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X602330211庄市-南泓闸9K+800进行检查,浙B.7F06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2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路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戴桂宪。装载货物为煤,从镇海煤厂到奉化。本机关于2016年03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3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21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3-29
镇公路罚[2016]03(41)0297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4月25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章元豪在X602330211庄市-南泓闸6K+200M进行检查,浙B.7E09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7.5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5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路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陈文喜。装载货物为煤,从北仑小港到镇海宁电。本机关于2016年04月2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29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26
镇公路罚[2016]03(41)0322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4月30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章元豪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200进行检查,浙B7F13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2.7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7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路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宋同军。装载货物为煤,从镇海煤厂到绍兴。本机关于2016年05月0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32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5-04
镇公路罚[2016]03(41)0473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27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章元豪在X611330211招宝山大桥连接线3K+200进行检查,浙B7F19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81.6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6.6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路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夏吉群。装载货物为煤,从镇海港区到余姚。本机关于2016年06月2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6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47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6-28
镇公路罚[2016]03(41)0629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8月09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章元豪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200进行检查,浙B7F13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4.4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4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路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宋同军。装载货物为煤,从镇海港区到台州。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62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10
鄞公路罚[2016]03(41)0347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0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S318甬梁线12K+900M进行检查,浙B7F08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7.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路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梅强峰。装载货物为煤,从镇海到大隐。本机关于2016年06月0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指定地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6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34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6-06
象公路罚[2016]03(41)0118号象山县公路管理段2016年04月28日 象山县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璐璐、鲍柯棋在S19甬台温复线46K+700M进行检查,浙B7F02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戴港治超站检测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4.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路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世好。装载货物为海产品,从镇海到象山。本机关于2016年04月2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象山县公路管理段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象北公路罚告 03(41)011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象山县人民政府/象山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28
绍市公路联罚〔2015〕J456号绍兴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06月18日05时59分驾驶员梁因付驾驶车牌号为浙B7E09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煤从宁波到绍兴,途经329国道53K+100M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市直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345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345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5-06-18
绍市公路罚〔2015〕G66-f号绍兴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10月20日00时35分驾驶员梁因付驾驶车牌号为浙B7E09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煤从临江到平水,途经绍诸高速公路19K+00M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诸中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36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36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5-10-20
绍市公路罚〔2015〕G67-f号绍兴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10月20日00时30分驾驶员周万永驾驶车牌号为浙B7E56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煤从临江到平水,途经绍诸高速公路19K+00M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诸中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415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415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5-10-20
浙绍公路(非)罚[2015]F19号绍兴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11月20日03时00分驾驶员梅强峰驾驶车牌号为浙B7F08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煤从临江到绍兴高新区,途经绍诸高速公路5K+00M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诸中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5826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326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5-11-24
绍市公路简联罚〔2015〕J101号绍兴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12月02日00时00分驾驶员李瑞驾驶车牌号为浙B7F11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煤从宁波到绍兴,途经绍三线9K+500M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市直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14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64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5-12-02
浙绍市公路简罚〔2016〕GE2号绍兴市公路管理局2016年05月31日00时00分驾驶员戴桂庆驾驶车牌号为浙B7F23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煤从宁波到郑家坞,途经G60沪昆高速公路(杭金衢高速)243K+000M时,绍兴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诸永中队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诸永中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10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60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6-05-31
浙绍柯公路(非)简罚[2015]A8号柯桥区公路管理处2015年11月26日06时07分驾驶员刘再喜驾驶车牌号为浙B7E10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煤从宁波到绍兴钱清,途经杭甬高速205K+680M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5706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706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5-11-26
浙绍柯公路简罚〔2016〕A165号柯桥区公路管理处2016年03月02日06时16分驾驶员陈家品驾驶车牌号为浙B7E58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煤从宁波到绍兴安昌,途经柯海线0K+200M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001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001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6-03-02
浙绍柯公路简罚〔2016〕A570号柯桥区公路管理处2016年04月08日19时30分驾驶员邹玉庆驾驶车牌号为浙B7E56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煤从宁波镇海华方元有限公司到绍兴湖塘,途经钱陶线3K+500M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214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214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6-04-09
浙绍虞公路罚〔2016〕A769号上虞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09日00时00分驾驶员邹玉庆驾驶车牌号为浙B7E095/浙B70F9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煤从宁波到盖北,途经边沥线1K+1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468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468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6-06-09
[2016]东公路罚字第078号市交通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市公路段)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路[2016]罚字第     078     号    

                               

行政相对人:     宁波海路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欧招宝山东省街道平海路1188号    

                                                       

  当事人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一案,经本机构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     杨存波     于     2016年05月12日05:20     驾驶     浙B7E803     车    从     宁波     运     煤     到     东阳     ,途经     S211 70K+000     被路政执法人员巡查查获。经现场检测,该车     超限104吨     ,     未办理       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综上所述,本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构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行政相对人     宁波海路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处以罚款人民币     伍佰元整        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要求当场代缴罚款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东阳市农业银行交缴罚款。

  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相对人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东阳市交通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浙江省东阳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二O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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