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零距离网吧

单位简介

东阳市零距离网吧,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的第四个大都市区金华市,东阳市吴宁东路47号二楼,我单位主要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东阳市吴宁东路47号二楼 -
固定电话:
(0579)187578900255 未核实,仅供参考
联系人:
孙帅
手机号码:
未提供
邮政编码:
321000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87****0055
手机号码187****0025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东阳市零距离网吧
简称:零距离网吧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洒类)(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6月6日)。
营业执照号码:330783000070702
发证机关: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12日
所属分类:网吧及其他 » 东阳市网吧及其他
所属城市:金华企业网 » 东阳市 » 东阳市吴宁
类型:单位
顺企编码:70643061

东阳市零距离网吧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孙帅100%人民币100万元

东阳市零距离网吧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洒类)(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6月6日)。许可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月20日)。2013-06-07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月20日)。许可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2012-08-15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许可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月20日)2012-08-08
投资人变更姓名: 孙帅;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0% [新增]姓名: 吴兰珍;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0% [退出]2012-06-27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月20日)许可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酒类,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月20日)。2012-06-2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孙帅吴兰珍2012-06-27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孙帅;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0%姓名: 吴兰珍;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0% 2012-06-27
注册号: ********70702 注册号: ********163 2011-05-27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70702 注册号: ********163 2011-05-27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632011-05-27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凡涉及前置审批或专项许可证的凭相关有效证件经营)2011-05-24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酒类,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月20日)。许可经营项目: 2011-05-24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东阳市吴宁东路47号二楼; 邮政编码: 3221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吴宁街道住所: 东阳市亭塘关山路第三幢; 邮政编码: 3221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白云街道2007-06-20
注册资本(金)变更100302007-06-20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吴兰珍;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0%姓名: 卢洪彬;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 姓名: 任江云;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 2007-06-20
投资人变更姓名: 吴兰珍;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0% [新增]姓名: 卢洪彬;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 [退出] 姓名: 任江云;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 [退出]2007-06-20
注册资本变更100( + 233.33333% )302007-06-20
企业类型变更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2007-06-20
法定代表人变更吴兰珍卢洪彬2007-06-20
名称变更东阳市零距离网吧东阳市亭塘江滨网吧2007-06-20
住所变更住所: 东阳市吴宁东路47号二楼 邮政编码: 322100 电话: 6812661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吴宁街道住所: 东阳市亭塘关山路第三幢 邮政编码: 322100 电话: 6812661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白云街道2007-06-20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卢洪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负责人-2004-06-18
投资人变更姓名: 任江云;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 [新增]-2004-06-18
注册资本变更30( + 50% )202004-06-18
法定代表人变更卢洪彬王彩霞2004-06-18
住所变更住所: 东阳市亭塘关山路第三幢 邮政编码: 322100 电话: 6812661住所: 东阳市环城北路267号 邮政编码: 电话: 68126612004-06-18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东阳市亭塘关山路第三幢; 邮政编码: 322100; 电话: ****** 住所: 东阳市环城北路267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2004-06-18
注册资本(金)变更30202004-06-18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互联网上网服务。(凡涉及前置审批或专项许可证的凭相关有效证件经营)行业代码: 8100经营方式: 服务经营范围: 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代码: 8100经营方式: 服务2004-06-18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卢洪彬;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姓名: 王彩霞;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20; 百分比: 100%2004-06-18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任江云;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2004-06-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卢洪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负责人2004-06-18
名称变更东阳市亭塘江滨网吧东阳市吴宁倩倩网吧2004-06-18
企业类型变更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2004-06-18
投资人变更姓名: 卢洪彬;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 [新增]姓名: 王彩霞;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20; 百分比: 100% [退出]2004-06-18

东阳市零距离网吧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卢洪彬负责人

东阳市零距离网吧的行政处罚

(东)文广新罚【2015】第07号东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文广新罚【2015】第07号 当事人:东阳市零距离网吧(企业住所:东阳市吴宁东路47号二楼;投资人:孙帅;企业类型:个人独资;经营范围及方式:互联网上网服务;注册资本:壹拾伍万元整;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33078300007070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号:3307830058;邮政编码:322100;联系电话:18757890055 2015年5月17日上午9时20分,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东阳市零距离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上网行为,要求执法部门查处。接到举报后,东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曹东平(07046612070002)、陈晓芳(07046612070006)两人立即对位于东阳市吴宁东路47号二楼的东阳市零距离网吧的现场当班收银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进入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9号电脑机位上网消费人员疑似未成年人,经核查:该名名上网消费者是(徐晨凯,男,1999年7月3日出生;案发日未满十八周岁),执法人员调取查看了网吧收费系统后,发现9号机位上的上网消费者是借用别人的身份证(刑意村,33072400105140513)进行登记上网的,直至被东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当即予以进行拍照取证,并当场制作了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情况提取单;对现场当班网吧收银人员就相关情况进行现场询问并制作了现场询问笔录;当场填写了现场检查记录并由现场网吧收银人员予以签字确认;对该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违规行为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网吧负责人对其违规行为予以改正。当事人以上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我局据此于2015年5月18日进行立案后,依法开展了进一步调查,对该网吧场所经营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孙帅进行了询问调查其对该网吧在2015年5月17日上午被查获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作出了确认。现查明,2015年5月17日上午9时06分时,上网的消费者(徐晨凯)用别人的身份证(刑意村,身份证号:33072400105140513)前来零距离网吧来要求上网,当班收银员在未仔细核对检查询问的情况下,为其开通客户端供其上网,直至被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发现为止。根据以上调查事实,东阳市零距离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情况属实。另据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案发时间当日制作的《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本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东阳市吴宁东路47号二楼的东阳市零距离网吧场所依法检查经过,当时网吧正处在正常营业,现场查获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的情况。2、案发时间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现场情况提取单1份:证明现场查获9号机上网消费者(徐晨凯)系未成年人的事实。3、案发时间在案发现场拍摄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明2015年5月17日上午在9号机上上网的消费者(徐晨凯,案发当日未满十八周岁)场所接纳未成年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事实。4、网吧场所经营负责人孙帅(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网吧现场收银人员华康康的现场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网吧现场疏于管理,核查身份证不到位的事实。5、网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对当事人(东阳市零距离网吧)及该案经营主体资格的确认。6、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东阳市零距离网吧)属于依法经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的个人独资企业。7、网吧投资人孙帅(法定代表人)、案发当日当班收银员华康康二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属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证人、执法人员等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2015年5 月22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东)文广新罚告字﹝2015﹞第 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但2015年5月06日晚东阳市现代网吧收银人员却未认真核对上网消费者李寻的身份为其开机,供其上网。这是导致当天晚上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予处罚。同时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依法应当对其作出一般处罚。综合以上调查事实及证据,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法行为。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东阳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同时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东阳市农业银行(罚没款财政专户帐号:635101040000506),逾期不缴内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东阳市人民政府 或 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 东阳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5-05-29
(东)文广新罚[2015]第07号市文化局

 当事人:东阳市零距离网吧(企业住所:东阳市吴宁东路47号二楼;投资人:孙某;企业类型:个人独资;经营范围及方式:互联网上网服务;注册资本:壹拾伍万元整;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33078300007070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号:3307830058;邮政编码:322100;

 2015年5月17日上午9时20分,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东阳市零距离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上网行为,要求执法部门查处。接到举报后,东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曹东平(07046612070002)、陈晓芳(07046612070006)两人立即对位于东阳市吴宁东路47号二楼的东阳市零距离网吧的现场当班收银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进入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9号电脑机位上网消费人员疑似未成年人,经核查:该名上网消费者是(徐某某,男,1999年7月3日出生;案发日未满十八周岁),执法人员调取查看了网吧收费系统后,发现9号机位上的上网消费者是借用别人的身份证(刑某某,33072400105140513)进行登记上网的,直至被东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当即予以进行拍照取证,并当场制作了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情况提取单;对现场当班网吧收银人员就相关情况进行现场询问并制作了现场询问笔录;当场填写了现场检查记录并由现场网吧收银人员予以签字确认;对该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违规行为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网吧负责人对其违规行为予以改正。当事人以上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我局据此于2015年5月18日进行立案后,依法开展了进一步调查,对该网吧场所经营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孙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其对该网吧在2015年5月17日上午被查获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作出了确认。现查明,2015年5月17日上午9时06分时,上网的消费者(徐某某)用别人的身份证(某某,身份证号:33072400105140513)前来零距离网吧来要求上网,当班收银员在未仔细核对检查询问的情况下,为其开通客户端供其上网,直至被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发现为止。根据以上调查事实,东阳市零距离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情况属实。另据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案发时间当日制作的《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本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东阳市吴宁东路47号二楼的东阳市零距离网吧场所依法检查经过,当时网吧正处在正常营业,现场查获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的情况。2、案发时间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现场情况提取单1份:证明现场查获9号机上网消费者(徐晨凯)系未成年人的事实。3、案发时间在案发现场拍摄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明2015年5月17日上午在9号机上上网的消费者(徐某某,案发当日未满十八周岁)场所接纳未成年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事实。4、网吧场所经营负责人孙某(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网吧现场收银人员华某某的现场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网吧现场疏于管理,核查身份证不到位的事实。5、网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对当事人(东阳市零距离网吧)及该案经营主体资格的确认。6、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东阳市零距离网吧)属于依法经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的个人独资企业。7、网吧投资人孙帅(法定代表人)、案发当日当班收银员华康康二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属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证人、执法人员等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2015年5 月22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东)文广新罚告字﹝2015﹞第 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但2015年5月06日晚东阳市现代网吧收银人员却未认真核对上网消费者李寻的身份为其开机,供其上网。这是导致当天晚上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予处罚。同时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依法应当对其作出一般处罚。综合以上调查事实及证据,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法行为。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东阳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同时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东阳市农业银行(罚没款财政专户帐号:635101040000506),逾期不缴内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东阳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 东阳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印章)

                                               二0一五年 六 月一 日

 

2015-06-01
(东)文广新罚决字【2015】第07号市文化局

    经查实:  2015年5月17日位于吴宁东路的东阳市零距离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一名。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稽查记录;(2)接纳未成年人情况提取单;(3)现场照片;(4)调查询问记录等。

    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一规定,对该网吧做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处罚。

2015-06-01
(东 )文广新罚决字[2015]第17号东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当事人:东阳市零距离网吧 投资人:孙帅;经营范围: 住 所:东阳市吴宁东路47号二楼 2015年9月12日下午,东阳市文化市场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东阳市零距离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行为,要求查处”。东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立即组织顾德刚、陈晓芳、曹东平等3名执法人员对位于东阳市吴宁东路47号二楼东阳市零距离网吧依法亮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 14号计算机消费者疑拟未成年人上网,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从该名消费者提供身份证(姓名:卢伟;男;1999年3月30号出生;案发日未满十八周岁)与该网吧主机登记的信息一致,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现场提取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现场情况提取单,对网吧收银员胡慧康制作了现场调查笔录。网吧收银员胡慧康全程陪同执法人员检查。该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扰乱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文化市场稽查检查笔录由该场所的授权委托人孙群签字确认。 2015年9月22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后。9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网吧授权委托人孙群进行了调查询问,孙群承认该网吧有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事实。办案人员向当事人提取了《人个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书投资人孙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孙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9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系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经营资格,当事人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东)文检字(2015)第002168号的《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1份和《现场调查笔录》1份,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现场情况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2、现场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 3、网吧负责人孙群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4、《人个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5、网吧投资人孙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件,证明投资人身份合法有效; 6、未成年人卢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卢伟还未满18周岁; 7、网吧负责人孙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合法有效; 8、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孙群是授孙帅的委托前来接受调查的。 经查证,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能相互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一家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资格的场所,明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是违反条例规定的违规行为,为了经济利益而接纳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应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符合《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应给予一般处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结合〈东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9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文广新罚告字[2015]第17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至今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东阳市农业银行(罚没款财政专户帐号:6351010400005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阳市人民政府或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09-30
(东)文广新案立字〔2015〕第 17 号市文化局

经查实:2015912日下午位于东阳市吴宁东路47号二楼的东阳市零距离网吧接纳未成年人1名。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稽查记录;(2)接纳未成年人情况提取单;(3)现场照片;(4)调查询问记录;(5)调查询问记录等。

     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网吧做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的处罚。


2015-09-30
(东)文广新案立字〔2015〕第 17 号市文化局

经查实:2015912日下午位于东阳市吴宁东路47号二楼的东阳市零距离网吧接纳未成年人1名。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稽查记录;(2)接纳未成年人情况提取单;(3)现场照片;(4)调查询问记录;(5)调查询问记录等。

     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网吧做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的处罚。


2015-09-30
(东)文广新罚决字【2016】第06号 东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4月9日下午,位于东阳市吴宁东路47号二楼东阳市零距离网吧有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照片 ;(2)未成年人提取单;(3)郭小明调查询问笔录;(4)孙帅调查询问笔录;(5)营业执照复印件;(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7)投资人与收银身份证复印件。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三十条第二项、《东阳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停业整顿壹个月。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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