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宏业威达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岐湖村,我公司主要提供普通货运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岐湖村 -
- 固定电话:
- 0574-8844896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虞成龙
- 邮政编码:
- 31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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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波宏业威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徐爱华 | 66.67% | 人民币100万元 |
虞成龙 | 33.33% | 人民币50万元 |
宁波宏业威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1109E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2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1109E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24 | |
姓名: 徐爱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虞成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4-07-21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徐爱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虞成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4-07-21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徐爱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虞成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 - | 2014-07-2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虞成龙 | 徐爱华 | 2014-07-21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普通货运(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普通货运 | 2014-07-21 |
宁波宏业威达运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虞成龙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徐爱华 | 监事 |
宁波宏业威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鄞公路罚[2015]03(41)1053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12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1330212甬金高速里仁堂连接线03K+600M进行检查,浙BG332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2.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宏业威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胜君。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高桥到望春。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5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8-15 | ||
鄞公路罚[2016]03(41)0205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22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S318甬梁线10K+500M进行检查,浙BG899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95.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5.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宏业威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唐学林。装载货物为石子,从宏业到宏业商混。本机关于2016年04月2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20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鄞州区人民政府或鄞州区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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