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嵊州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水乡、桥乡、酒乡、名士之乡绍兴,嵊州市仙岩镇西鲍村,我公司主要提供造纸;包装用纸及纸板销售;废纸收购。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嵊州市仙岩镇西鲍村 -
固定电话:
(0575)83155072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裘笑铭
邮政编码:
312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5-83795396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嵊州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
简称:恒丰纸业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造纸;包装用纸及纸板销售;废纸收购。
营业执照号码:330683000003213
发证机关: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1999年11月16日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零售业 » 嵊州市零售业
所属城市:绍兴企业网 » 嵊州市 » 嵊州市仙岩镇
顺企编码:71807728

嵊州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裘笑铭70%人民币700.0万元
张伟2%人民币20.0万元
张世尧2%人民币20.0万元
王樟伟2%人民币20.0万元
丁春苗2%人民币20.0万元
鲍均钢2%人民币20.0万元
童开军2%人民币20.0万元
丁春永2%人民币20.0万元
俞秋霞2%人民币20.0万元
王林永2%人民币20.0万元
王樟仁2%人民币20.0万元
丁法灿2%人民币20.0万元
鲍从良2%人民币20.0万元
丁春焕2%人民币20.0万元
鲍贤江2%人民币20.0万元
鲍苗全2%人民币20.0万元

嵊州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643Q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1-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643Q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1-17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造纸;包装用纸及纸板销售;废纸收购。一般经营项目: 造纸;包装用纸及纸板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变)2010-09-25
名称变更嵊州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嵊州市西鲍第六纸业有限公司2010-09-25
投资人变更姓名: 鲍从良;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鲍均钢;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鲍苗全;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鲍贤江;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丁春焕;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丁春苗;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丁春永;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丁法灿;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童开军;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王林永;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王樟仁;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王樟伟;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俞秋霞;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世尧;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伟;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裘笑铭;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鲍从良;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鲍均钢;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鲍苗全;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鲍贤江;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丁春焕;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丁春苗;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丁春永;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丁法灿;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童开军;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王林永;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王樟仁;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王樟伟;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俞秋霞;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世尧;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伟;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裘笑铭;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9-05-26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1999-11-16 至 2029-11-15营业期限: 1999-11-16 至 2009-11-152009-05-26
实收资本变更1000( + 212.5% )3202009-05-26
注册资本变更1000( + 212.5% )3202009-05-26
注册资本(金)变更10003202009-05-26
实收资本变更10003202009-05-26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1999-11-16 至 2029-11-15营业期限: 1999-11-16 至 2009-11-15 2009-05-26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鲍从良;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姓名: 鲍均钢;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姓名: 鲍苗全;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姓名: 鲍贤江;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姓名: 丁春焕;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姓名: 丁春苗;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姓名: 丁春永;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姓名: 丁法灿;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姓名: 童开军;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姓名: 王林永;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姓名: 王樟仁;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姓名: 王樟伟;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姓名: 俞秋霞;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姓名: 张世尧;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姓名: 张伟;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姓名: 裘笑铭; 出资额: 700; 百分比: 70%姓名: 鲍从良;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鲍均钢;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鲍苗全;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鲍贤江;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丁春焕;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丁春苗;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丁春永;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丁法灿;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童开军;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王林永;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王樟仁;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王樟伟;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俞秋霞;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张世尧;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张伟;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裘笑铭;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2009-05-26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鲍从良;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姓名: 鲍均钢;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姓名: 鲍苗全;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姓名: 鲍贤江;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姓名: 丁春焕;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姓名: 丁春苗;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姓名: 丁春永;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姓名: 丁法灿;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姓名: 童开军;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姓名: 王林永;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姓名: 王樟仁;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姓名: 王樟伟;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姓名: 俞秋霞;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姓名: 张世尧;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姓名: 张伟;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姓名: 裘笑铭;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姓名: 鲍从良;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鲍均钢;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鲍苗全;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鲍贤江;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丁春焕;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丁春苗;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丁春永;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丁法灿;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童开军;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童芹飞;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王林永;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王樟仁;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王樟伟;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张世飞;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张世尧;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姓名: 裘笑铭; 出资额: 20; 百分比: 6.25% 2007-08-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张世尧;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姓名: 裘笑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张世尧;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裘笑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2007-08-14
注册号: ******** 注册号: ********556 2007-08-14
集团编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562007-08-14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562007-08-14
投资人变更姓名: 鲍从良;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鲍均钢;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鲍苗全;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鲍贤江;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丁春焕;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丁春苗;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丁春永;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丁法灿;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童开军;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王林永;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王樟仁;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王樟伟;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俞秋霞;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张世尧;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伟;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裘笑铭;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鲍从良;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鲍均钢;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鲍苗全;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鲍贤江;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丁春焕;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丁春苗;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丁春永;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丁法灿;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童开军;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童芹飞;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王林永;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王樟仁;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王樟伟;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世飞;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张世尧;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裘笑铭;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7-08-14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5562007-08-14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张世尧;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裘笑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张世尧;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裘笑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2007-08-14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造纸;包装用纸及纸板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变)行业代码: 2230兼营: 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造纸行业代码: 2230兼营: 经营方式:2005-03-11

嵊州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裘笑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张世尧监事

嵊州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镇公路罚[2016]03(41)10431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9月13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方晗在X612330211新长邱线4K进行检查,浙DH233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长邱新线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5.2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2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嵊州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竹仁军。装载货物为纸,从宁波到慈溪。本机关于2016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43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10-20
余公路罚[2015]03(41)10627号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2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任锺、邹斌在S213浒溪线22K+500M进行检查,浙DH225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稽查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6.7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7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嵊州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竹仁军。装载货物为纸,从嵊州到余姚。本机关于2015年09月1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62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14
余公路罚[2015]03(41)10629号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2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任锺、邹斌在X229330281余姚-梁弄0K+800M进行检查,浙DH233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稽查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2.3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3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嵊州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竹仁军。装载货物为纸,从嵊州到余姚。本机关于2015年09月1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62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14
奉公路罚[2015]03(40)0407号奉化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28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董建成、梁坚在X323330283上张-畸山7K+500M进行检查,浙DH233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0)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嵊州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竹仁军。装载货物为纸筒,从嵊州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到奉化国泰包装。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0)040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1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28
浙绍柯公路(非)简罚[2015]A2号柯桥区公路管理处2015年11月22日00时51分驾驶员竹仁军驾驶车牌号为浙DH2330/鲁HXS52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筒纸从绍兴嵊州到绍兴柯桥,途经杭甬高速205K+680M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912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412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5-11-22
虞公路简罚〔2015〕C182号上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07日06时18分驾驶员竹仁军驾驶车牌号为浙DH2330/鲁HXS52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纸从嵊州到周巷,途经五五线4K+1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932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432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5-09-07
虞公路简罚〔2015〕C379号上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2月07日22时39分驾驶员杨玉明驾驶车牌号为浙DH2251/鲁HUA73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卷纸从嵊州到慈溪,途经五五线4K+1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828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328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5-12-08
嵊安监管罚〔2016〕11号市安监局

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安监管罚〔2016〕11号

被处罚单位:嵊州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依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安监局上报<嵊州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 “9·03”淹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你单位于2015年9月3日凌晨1时左右,造纸车间一职工在清水池不慎落水淹溺,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3时左右死亡。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原因、性质及责任分析,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属于淹溺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你单位安全管理不严,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4份、病历1份、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及附件资料1份、现场照片2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6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嵊安监管罚告[2016]09号)及听证告知书(嵊安监管听告[2016]06号),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书面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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