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我公司主要提供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电子电器仪表、五金配件制造、加工。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 -
- 固定电话:
- 0573-86676899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赵永卫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4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3-6676899 |
座机号码 | 0573-8667689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赵永卫 | 100% | 人民币50万元 |
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300L | 注册号:********90142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9-0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300L | 注册号:********90142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9-05 |
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赵永卫 | 执行董事 |
赵永卫 | 经理 |
沈会红 | 监事 |
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盐综执罚决字[2015] 58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58号 企业名称: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卫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90142(1/1) 住所地: 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茶壶浜 2015年5月4日8时30分,我局收到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的函,函告位于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茶壶浜的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有涉嫌非法占地的行为,经初步调查,该公司在涉嫌非法占地地块上建造了仓库,占地面积238平方米,要求我局处理。收到此函后,我局通元中队执法队员夏峰、周杰立即赶赴现场,向其现场负责人王志军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经初步询问,该涉嫌非法占用地块系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所占有,但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的用地审批手续。故我局于2015年5月4日对当事人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上旬开始非法占用位于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茶壶浜地块238平方米,并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在该非法占用地块上建造了仓库,占地面积238平方米,建筑面积238平方米。该仓库于2013年7月底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该占地面积238平方米的非法占用地块不符合通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现场示意图,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及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提供的测量报告,证实了当事人于2013年7月上旬开始非法占用位于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茶壶浜地块238平方米,并在该非法占用地块上建造了仓库,占地面积238平方米,建筑面积238平方米的事实。 (3)调查取证联系函及复函,证实了当事人占用位于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茶壶浜238平方米的地块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以及该地块不符合通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占用前的土地类型为农用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事实。 (4)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通0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占地面积238平方米的仓库,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71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帐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 2015-06-04 | ||
盐综执罚决字[2015] 58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58号 企业名称: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卫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90142(1/1) 住所地: 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茶壶浜 2015年5月4日8时30分,我局收到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的函,函告位于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茶壶浜的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有涉嫌非法占地的行为,经初步调查,该公司在涉嫌非法占地地块上建造了仓库,占地面积238平方米,要求我局处理。收到此函后,我局通元中队执法队员夏峰、周杰立即赶赴现场,向其现场负责人王志军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经初步询问,该涉嫌非法占用地块系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所占有,但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的用地审批手续。故我局于2015年5月4日对当事人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上旬开始非法占用位于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茶壶浜地块238平方米,并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在该非法占用地块上建造了仓库,占地面积238平方米,建筑面积238平方米。该仓库于2013年7月底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该占地面积238平方米的非法占用地块不符合通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现场示意图,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及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提供的测量报告,证实了当事人于2013年7月上旬开始非法占用位于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茶壶浜地块238平方米,并在该非法占用地块上建造了仓库,占地面积238平方米,建筑面积238平方米的事实。 (3)调查取证联系函及复函,证实了当事人占用位于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茶壶浜238平方米的地块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以及该地块不符合通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占用前的土地类型为农用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事实。 (4)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通0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占地面积238平方米的仓库,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71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帐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 2015-06-04 | ||
盐综执罚决字[2015] 58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58号 企业名称: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卫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90142(1/1) 住所地: 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茶壶浜 2015年5月4日8时30分,我局收到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的函,函告位于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茶壶浜的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有涉嫌非法占地的行为,经初步调查,该公司在涉嫌非法占地地块上建造了仓库,占地面积238平方米,要求我局处理。收到此函后,我局通元中队执法队员夏峰、周杰立即赶赴现场,向其现场负责人王志军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经初步询问,该涉嫌非法占用地块系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所占有,但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的用地审批手续。故我局于2015年5月4日对当事人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上旬开始非法占用位于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茶壶浜地块238平方米,并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在该非法占用地块上建造了仓库,占地面积238平方米,建筑面积238平方米。该仓库于2013年7月底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该占地面积238平方米的非法占用地块不符合通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现场示意图,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及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提供的测量报告,证实了当事人于2013年7月上旬开始非法占用位于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茶壶浜地块238平方米,并在该非法占用地块上建造了仓库,占地面积238平方米,建筑面积238平方米的事实。 (3)调查取证联系函及复函,证实了当事人占用位于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茶壶浜238平方米的地块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以及该地块不符合通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占用前的土地类型为农用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事实。 (4)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通0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占地面积238平方米的仓库,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71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帐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 2015-06-04 | ||
盐综执罚决字[2015] 58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58号 企业名称: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卫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90142(1/1) 住所地: 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茶壶浜 2015年5月4日8时30分,我局收到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的函,函告位于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茶壶浜的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有涉嫌非法占地的行为,经初步调查,该公司在涉嫌非法占地地块上建造了仓库,占地面积238平方米,要求我局处理。收到此函后,我局通元中队执法队员夏峰、周杰立即赶赴现场,向其现场负责人王志军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经初步询问,该涉嫌非法占用地块系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所占有,但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的用地审批手续。故我局于2015年5月4日对当事人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上旬开始非法占用位于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茶壶浜地块238平方米,并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在该非法占用地块上建造了仓库,占地面积238平方米,建筑面积238平方米。该仓库于2013年7月底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该占地面积238平方米的非法占用地块不符合通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现场示意图,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及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提供的测量报告,证实了当事人于2013年7月上旬开始非法占用位于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茶壶浜地块238平方米,并在该非法占用地块上建造了仓库,占地面积238平方米,建筑面积238平方米的事实。 (3)调查取证联系函及复函,证实了当事人占用位于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茶壶浜238平方米的地块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以及该地块不符合通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占用前的土地类型为农用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事实。 (4)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通0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占地面积238平方米的仓库,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71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帐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 2015-06-04 |
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与常州华思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6-12-20 | (2016)浙0424执2246-1号 |
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 2015-10-27 | (2015)嘉盐商初字第1207-2号 |
本页是 [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 在顺企网嘉兴黄页的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 认领该企业后可以删除广告,或者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或者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请 [ 联系我们纠正或删除信息 ],您认领该企业后可以获取管理权限,发布供求信息,带来咨询订单,而且页面会移除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