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酒店地址:
- 温岭市滨海镇湾下村 -
- 固定电话:
- 0576-86562899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徐青海
- 邮政编码:
- 318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3****262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岭市滨海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徐青海 | 40% | 人民币20万元 |
沈海永 | 40% | 人民币20万元 |
江营荣 | 20% | 人民币10万元 |
温岭市滨海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江琪;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江营荣;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江营荣;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新增] | 姓名: 徐青海;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徐青海;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沈海永;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 2020-05-25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江营荣;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江营荣;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20-05-2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江营荣 | 徐青海 | 2020-05-25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5516K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7-26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第七条:徐青海2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沈海永2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江营荣1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 | 第七条:徐青海2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5年1月17日前;沈海永2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5年1月17日前;江营荣1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5年1月17日前。 | 2016-03-31 |
第七条:徐青海2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沈海永2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江营荣1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 | 第七条:徐青海2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5年1月17日前;沈海永2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5年1月17日前;江营荣1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5年1月17日前。 | 2016-03-31 |
温岭市滨海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徐青海 | 执行董事 |
徐青海 | 经理 |
沈海永 | 监事 |
温岭市滨海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卫公罚[2015]82号 | 市卫计局 |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卫公罚[2015]82号 被处罚人:温岭市滨海大酒店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1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温岭市滨海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卫生执法检查,现场情况如下:(1)该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温岭市滨海镇湾下村开设宾馆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2)该宾馆营业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因涉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调查,2015年9月18日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本局查明以下事实: 2015年2月下旬至2015年8月21日,温岭市滨海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在温岭市滨海镇湾下村开设酒店从事住宿、饭馆服务活动。 另查明,温岭市滨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开设的酒店的经营面积为3000平方米(住宿面积2000平方米,就餐面积1000平方米)。 2015年8月27日,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本局依法责令其于2015年9月11日10时前改正;2015年9月11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其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查,温岭市滨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已及时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 2015年2月下旬至2015年8月21日,温岭市滨海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在温岭市滨海镇湾下村开设酒店从事住宿、饭馆服务活动。温岭市滨海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关于“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及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及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的规定;结合温岭市滨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开设的酒店的经营面积为3000平方米,擅自营业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等事实;参照《温岭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除美容美发业外的其他场所的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的,为大型公共场所,擅自营业3~12个月,处以1.4~1.8万元罚款),本局决定对温岭市滨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 罚款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温岭市工商银行(单位编码:5701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累计最高达罚款数额的百分之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 2015-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