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绍兴柯桥区柯桥后梅小区3幢202室
- 经理:
- 陈本春
- 经理手机:
- 13989556877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2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9****687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绍兴柯桥春马物业有限公司 |
简称: | 柯桥春马物业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物业管理、道路清扫、公厕保洁、沟厕疏通、绿化养护、河面打捞、垃圾清运、墙面保洁、河道砌坎。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621000277279 |
发证机关: |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3年12月17日 |
注册资本: | 300万人民币 (万元) |
所属分类: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绍兴县公共设施管理业 |
所属城市: | 绍兴企业网 » 绍兴县 » 绍兴县柯桥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76549755 |
绍兴柯桥春马物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陈本春 | 90% | 人民币270万元 |
金土兴 | 10% | 人民币30万元 |
绍兴柯桥春马物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名称变更 | 绍兴柯桥尚好物业有限公司 | 绍兴柯桥春马物业有限公司 | 2019-12-10 |
名称变更 | 绍兴柯桥春马物业有限公司 | 绍兴柯桥春马保洁有限公司 | 2015-01-13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物业管理、道路清扫、公厕保洁、沟厕疏通、绿化养护、河面打捞、垃圾清运、墙面保洁、河道砌坎。 | 一般经营项目: 道路清扫、公厕保洁、沟厕疏通、绿化养护、河面打捞、垃圾清运、墙面保洁、河道砌坎;物业管理。 | 2015-01-13 |
绍兴柯桥春马物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陈本春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金土兴 | 监事 |
绍兴柯桥春马物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绍柯人社监罚决字第28 | 区人力社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人社监罚决字〔2015〕28号
被行政处罚人:绍兴柯桥春马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柯桥区柯桥后梅小区3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本春。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职工举报,依法对被行政处罚人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劳动保障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行政处罚人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并依法向被行政处罚人下达了《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绍柯人社监令字〔2015〕232号),责令限期改正,但在限定期限内,被行政处罚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改正。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我局依法调取的企业基本情况一份(共一页),证明被行政处罚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被行政处罚人原职工虞国良、被行政处罚人授权委托人徐珠花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及被行政处罚人提供的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的在梅巷小区管理处员工工资单(共六页),证明被行政处罚人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 证据三:我局依法下达的《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绍柯人社监令字〔2015〕232号)和送达回证及被行政处罚人授权委托人祁建林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一页),证明被行政处罚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改正。 被行政处罚人未按照《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绍柯人社监令字〔2015〕232号)的要求进行改正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此我局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向被行政处罚人送达了《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人社监罚告字〔2015〕28号),拟对被行政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100元。但被行政处罚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被行政处罚人未按照《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绍柯人社监令字〔2015〕232号)的要求进行改正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决定对绍兴柯桥春马物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100元(大写:贰仟壹佰圆整)。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行政处罚人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局领取缴款书并到瑞丰银行各网点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00元。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2015-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