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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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1-03-17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吴明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石发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吴明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石发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1-03-17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31-11-21 | 2021-03-17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吴明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石发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吴明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石发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0-12-0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0-12-07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丰路*号*幢*楼***室 | 拱墅区石祥路***号(杭州运河钢材市场五区**幢*楼****号) | 2019-08-22 |
经营范围变更 | 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应在《市场名称登记证》有效的营业期限内经营)。 | 2019-08-22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586504512 | 2016-05-18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4512D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18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注册资本: 3000万人民币元; 股东: 石发娟, 1200万; 吴明杰, 1800万; | 注册资本: 600万;
股东: 石发娟, 240万; 吴明杰, 360万;
| 2015-06-15 |
| 杭州千如贸易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杭州千如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拱墅区石祥路342号(杭州运河钢材市场五区19幢1楼1913号)。
第四条 公司在杭州市拱墅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应在《市场名称登记证》有效的营业期限内经营)。(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600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2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吴明杰
家庭地址: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马河口办事处城南村兴圣
身份证号码:********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已于2013年8月23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二:石发娟
家庭住址:杭州市拱墅区风景大院2幢1203室
身份证号码:********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已于2013年8月23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杭州千如贸易有限公司
全体股东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2015年3月20日
(因准入系统设置问题,未能全部输入,详见书式档案)
| 杭州千如贸易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杭州千如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拱墅区石祥路342号(杭州运河钢材市场五区19幢1楼1913号)。
第四条 公司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拱墅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应在《市场名称登记证》有效的营业期限内经营)。(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600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2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吴明杰
家庭地址: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马河口办事处城南村兴圣
身份证号码:********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已于2013年8月23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二:石发娟
家庭住址: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仁和村合义06-14
身份证号码:********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已于2013年8月23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杭州千如贸易有限公司
全体股东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2013年7月18日
(由于准入系统设置问题,未能全部输入,详见书式档案) | 2015-04-02 |
| 吴明杰,石发娟 | 吴明杰,倪金华 | 2015-04-0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吴明杰,石发娟 [新增] | 吴明杰,倪金华 [退出] | 2015-04-02 |
- | 杭州千如贸易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杭州千如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拱墅区石祥路342号(杭州运河钢材市场五区19幢1楼1913号)。
第四条 公司在杭州市拱墅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应在《市场名称登记证》有效的营业期限内经营)。(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600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2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吴明杰
家庭地址: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马河口办事处城南村兴圣
身份证号码:********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已于2013年8月23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二:石发娟
家庭住址:杭州市拱墅区风景大院2幢1203室
身份证号码:********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已于2013年8月23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杭州千如贸易有限公司
全体股东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2015年3月20日
(因准入系统设置问题,未能全部输入,详见书式档案) | 杭州千如贸易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杭州千如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拱墅区石祥路342号(杭州运河钢材市场五区19幢1楼1913号)。
第四条 公司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拱墅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应在《市场名称登记证》有效的营业期限内经营)。(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600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2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吴明杰
家庭地址: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马河口办事处城南村兴圣
身份证号码:********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已于2013年8月23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二:石发娟
家庭住址: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仁和村合义06-14
身份证号码:********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已于2013年8月23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杭州千如贸易有限公司
全体股东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2013年7月18日
(由于准入系统设置问题,未能全部输入,详见书式档案) | 2015-04-02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注册资本: 600万; 实收资本: 600万; 股东: 石发娟, 240万; 吴明杰, 360万; | 注册资本: 100万;
实收资本: 100万;
股东: 石发娟, 40万; 吴明杰, 60万;
| 2013-08-05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拱墅区石祥路342号(杭州运河钢材市场五区19幢1楼1913号); 一般经营项目: 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应在《市场名称登记证》有效的营业期限内经营)。; 电话:; | 住所: 拱墅区康中路16号4幢417室;
一般经营项目: 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电话:; | 2012-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