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白鹿壹店餐饮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杭州新白鹿壹店餐饮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杭州市下城区西湖文化广场18号507室,我公司主要提供服务:中式餐供应,餐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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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西湖文化广场18号507室
固定电话:
(0571)8898769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朱玉宝
电子邮件:
2644158926@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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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杭州新白鹿壹店餐饮有限公司
简称:新白鹿壹店餐饮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服务:中式餐供应(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餐饮管理。
营业执照号码:330103000159779
发证机关: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2年07月23日
注册资本:100万 (万元)
所属分类:餐饮业 » 西湖区餐饮业
所属城市:杭州企业网 » 西湖区 » 西湖区西湖
顺企编码:79739708

杭州新白鹿壹店餐饮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周文源75%人民币75万元
朱玉宝25%人民币25万元

杭州新白鹿壹店餐饮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玉宝;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中式餐供应(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餐饮管理。; 许可经营项目: ; 组织机构: 周文源 职务: 监事; 朱玉宝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文源;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餐饮管理。;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中式餐供应(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 ; 组织机构: 周文源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朱玉宝 职务: 监事;2016-12-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玉宝;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中式餐供应(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餐饮管理。; 许可经营项目: ; 组织机构: 周文源 职务: 监事; 朱玉宝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文源;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餐饮管理。;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中式餐供应(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 组织机构: 周文源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朱玉宝 职务: 监事; 2016-12-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1358注册号:********59779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07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餐饮管理。;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中式餐供应(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餐饮管理;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中式餐供应(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2015年07月08日); 2016-04-07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1358注册号:********59779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07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餐饮管理。;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中式餐供应(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餐饮管理;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中式餐供应(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2015年07月08日);2016-04-07

杭州新白鹿壹店餐饮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周文源监事
朱玉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杭州新白鹿壹店餐饮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下人社监罚字[ 2015 ] 0004 号区人社局

   一、处罚对象

单位:杭州新白鹿壹店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周文源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二、违法事实

在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备案的前提下,于2015年3月存在安排其职工唐某延长工作时间月累计超过36小时的行为。

三、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陈述申辩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5年4月17日向处罚对象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下人社监罚告字[2015]0004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处罚对象。处罚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作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五、幅度裁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依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决定给予杭州新白鹿壹店餐饮有限公司下列行政处罚:警告。

六、履行方式、期限

杭州新白鹿壹店餐饮有限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28 日  

 

 

 

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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