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门诊地址:
-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618号东冠大厦302-2室
- 固定电话:
- 057128955065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何淼泉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电子邮件:
- 18258256587@163.com
- 邮政编码:
- 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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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1-28955065 |
座机号码 | 0571-28968887 |
电子邮箱 | 18258256587@163.com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复生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杭州时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100万元 |
杭州复生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名称变更 | 杭州复生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 杭州复生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 2022-05-12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盛路****号银丰大厦***-*室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盛路****号银丰大厦***室 | 2022-05-12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 2022-05-12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何鑫;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何鑫;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王姁;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followakke@***.com;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王姁;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21-02-26 |
章程备案 | - | - | 2021-02-2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余涵颖; 证件号码: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章佳欢;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章高逸;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 姓名: 余涵颖; 证件号码: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宋文瑛;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章佳欢;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 2021-02-26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杭州时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章佳欢;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21-02-26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1-02-2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余涵颖; 证件号码: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宋文瑛;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章佳欢;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 姓名: 余涵颖;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宋文瑛;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2020-01-03 |
经营范围变更 | 服务:诊疗服务(凭许可证经营)、成年人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非医疗性健康信息咨询(涉及行医许可证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服务:诊疗服务(凭许可证经营)、成年人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1-0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章佳欢 | 余涵颖 | 2020-01-03 |
经营范围变更 | 服务:诊疗服务(凭许可证经营)、成年人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服务:医学检验科,中医科:内科专业、妇产科专业(仅限妇科)、肿瘤科专业、针灸科专业,中西医结合科(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无 | 2019-12-27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9-12-27 |
联系电话变更 | ******** | ******** | 2019-12-27 |
邮政编码变更 | 新邮政编码:310051 | 原邮政编码:310052 | 2019-12-2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余涵颖;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宋文瑛;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 姓名: 何淼泉;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余涵颖;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陆建荣;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 2019-12-27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盛路****号银丰大厦***室 |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号东冠大厦***-*室 | 2019-12-2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余涵颖 | 何淼泉 | 2019-12-27 |
章程备案 | - | - | 2019-12-27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章佳欢;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企业名称: 杭州时瑞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毛雪静;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陆建荣;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高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何淼泉;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19-12-27 |
管辖单位变更 | 西兴所 | 长河所 | 2019-12-27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0956K | 注册号:********92174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24 |
住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号东冠大厦***-*室 电话: | 住所: 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号 电话: | 2016-06-24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618号东冠大厦302-2室; 电话:; | 住所: 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868号; 电话:; | 2016-06-2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0956K | 注册号:********92174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2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淼泉; 股东: 杭州时瑞投资有限公司, 55.5万; 何淼泉, 2万; 高平, 7.5万; 陆建荣, 15万; 毛雪静, 20万; 组织机构: 何淼泉 职务: 执行董事; 陆建荣 职务: 监事; 余涵颖 职务: 经理;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郭韬; 股东: 杭州时瑞投资有限公司, 40万; 高平, 7.5万; 郭韬, 7.5万; 屠尧祥, 10万; 陆建荣, 15万; 毛雪静, 20万; 组织机构: 郭韬 职务: 执行董事; 陆建荣 职务: 监事; 屠尧祥 职务: 经理; | 2015-01-2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淼泉; 股东: 杭州时瑞投资有限公司, **.*万; 何淼泉, *万; 高平, *.*万; 陆建荣, **万; 毛雪静, **万; 组织机构: 何淼泉 职务: 执行董事; 陆建荣 职务: 监事; 余涵颖 职务: 经理;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郭韬; 股东: 杭州时瑞投资有限公司, **万; 高平, *.*万; 郭韬, *.*万; 屠尧祥, **万; 陆建荣, **万; 毛雪静, **万; 组织机构: 郭韬 职务: 执行董事; 陆建荣 职务: 监事; 屠尧祥 职务: 经理; | 2015-01-26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医学检验科,中医科:内科专业、妇产科专业(仅限妇科)、肿瘤科专业、针灸科专业,中西医结合科(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医学检验科,中医科:内科专业、妇产科专业(仅限妇科)、肿瘤科专业、针灸科专业,中西医结合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2月10日)。; | 2013-07-22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医学检验科,中医科:内科专业、妇产科专业(仅限妇科)、肿瘤科专业、针灸科专业,中西医结合科(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医学检验科,中医科:内科专业、妇产科专业(仅限妇科)、肿瘤科专业、针灸科专业,中西医结合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2月10日)。; | 2013-07-22 |
杭州复生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何淼泉 | 执行董事 |
陆建荣 | 监事 |
余涵颖 | 经理 |
杭州复生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杭滨卫医罚(2015)1510001号 | 区社发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体育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局) | 2015年4月13日接到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要求调查杭州复生堂中医门诊部是否存在非法行医的函》后,2015年4月14日下午,我局卫生执法人员对杭州复生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杭州复生堂门诊部针灸推拿收费治疗单3张,开具日期分别为2015年2月4、12、15日,患者姓名分别为虞某、王某、陈某,医生签名分别为孙/孔某、卢/孔某、牛某/孔某,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上述签名执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现场报请领导批准,对上述3张杭州复生堂门诊部针灸推拿收费治疗单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当天,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15年4月21日,我们对杭州复生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询问调查中,当事人承认,开具日期分别为2015年2月4、12、15日,患者姓名分别为虞某、王某、陈某,医生签名分别为孙/孔某、卢/孔某、牛某/孔某的3张杭州复生堂门诊部针灸推拿收费治疗单均是门诊部聘用的医生开具的,其中虞某是由医师孙某诊治的,王某是由卢某诊治的,陈某是由牛某诊治的。医师孙某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2015年3月20日增加了杭州复生堂中医门诊部的执业地点;医师卢某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执业地点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牛某执业范围为针灸专业,执业地点为武警某医院;医师孔某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执业地点为杭州复生堂中医门诊部(2014年9月2日变更)。并依法提取了杭州复生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执业人员孙某、卢某、牛某、孔某的医师执业证书和有效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现已查明:当事人使用未在杭州复生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注册的医师卢某、牛某开展诊疗活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5年4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15年4月21日对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及其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 3、2015年4月14日的杭滨卫医证保〔2015〕300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015年4月21日的杭滨卫医证处〔2015〕300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及作为证据提取的3张杭州复生堂门诊部针灸推拿收费治疗单; 4、杭州复生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执业人员孙某、卢某、牛某、孔某的医师执业证书和有效证明复印件; 5、杭州复生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材料1、2、3、4,相互印证了当事人使用未在杭州复生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注册的医师卢某、牛某开展诊疗活动的事实,证据材料5证明了当事人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 2015年4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滨卫(医)告(2015)1510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当场放弃了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根据卫政法发〔2004〕178号《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二、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使用未在杭州复生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注册的医师卢某、牛某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属于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并参照《杭州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2.4中“违法情形为具有卫技资格,尚未经过注册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2人以上或1月以上,裁量幅度为罚款4000元“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 | 2015-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