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临海市江南街道张家岙村 -
- 厂长:
- 毛克波
- 厂长手机:
- 139****606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邮政编码:
- 318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9****606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临海市新得利工艺品厂 |
简称: | 新得利工艺品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工艺品加工。 |
营业执照号码: | 331082000100812 |
发证机关: |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已注销 |
成立时间: | 2013年07月08日 |
所属分类: | 工艺品及其他厂 » 临海市工艺品及其他厂 |
所属城市: | 台州企业网 » 临海市 » 临海市江南 |
顺企编码: | 79965450 |
临海市新得利工艺品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毛克波 |
临海市新得利工艺品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12582K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8-01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L30012582K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L30012582 | 2016-08-01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12582K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8-01 |
临海市新得利工艺品厂的行政处罚
〔2015〕临环罚字4号 | 市环保局 |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5〕4号
当事人:临海市新得利工艺品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331082000100812 组织机构代码:L3001258-2 负责人:毛克波 我局于2014年11月4日对你单位涉嫌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4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休闲用品生产,但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生产,我局曾于7月8日对你单位下达了督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并补办环保手续,而你单位逾期未补办。当日生产正常,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标排口未出水,铝氧化车间生产废水通过西厂界一根水管进入集水池,集水池积水约70m3,厂区内堆有大量半成品及成品,仓库内堆有硝酸、硫酸等原料,你单位职工将空酸桶残留少量酸液倒入东厂界外水沟内,导致水沟内水呈酸性。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生产场所、生产车间、标排口、东厂界外水沟采样等进行了相关取证。采集呈酸性的水样经2014年11月5日临环监(2014)水字第571号《监测报告》显示:pH值、总磷、总铬、镍项目均超标。你单位被调查人承认调查情况属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4年10月30日临海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一份,证明七个事实:1、当日正常生产;2、主要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3、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无积水,标排口未出水;4、铝氧化车间生产废水通过西厂界一根水管进入厂区西南角的集水池,集水池容量约85m3,积水约70m3,集水池与废水处理设施的反应池通过一根水管(直径约125px)相连并安装有提升泵;5、东厂界外一根水管旁水沟中水样用pH试纸检测为酸性;6、在厂区内堆有大量座椅半成品及成品,仓库内堆放有硝酸、磷酸、硫酸、液碱等原料;7、现场采集水样。 证据二:2014年11月3日临海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一份,证明四个事实:1、当日未生产;2、对东厂界围墙外废水管网铺设情况惊醒挖掘,发现有一根水管从张家岙村灌溉水渠接出(作农田灌溉用),从山脚南向北延伸,并向东转弯,厂标排口管路从厕所边接出,在灌溉水管转角处接入灌溉水渠;3、灌溉水管在转角前管路中水样用pH试纸测试为中性,标排口外接管路中无废水排放痕迹;4、未发现其他管路。 证据三:临海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九个事实:1、主要从事铝氧化制品生产;2、项目未经环保审批;3、主要的生产设备、生产原料及生产工艺;4、主要污染物是铝氧化处理产生的废水,建有废水处理设施,等管路接好后进行调试;5、2014年3月开始安装设备并调试,但废水未外排,2014年10月20日进行第二次调试,废水进入集水池未外排;6、西南角集水池容量约85m3,与废水处理设施相连,用于储存生产废水,满了以后再用提升泵打入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目前积水约70m3,未打入过废水处理设施;7、因新进小工不清楚原材料情况,将空酸桶残留少量酸液倒入东厂界外水沟内,导致水沟内水呈酸性;8、2014年7月8日收到临海市环保局督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并补办环保手续;9、被询问人认为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现场照片一组,证明七个事实:1、生产场所;2、生产车间;3、废水采样;4、废水处理设施内无水;5、标排口未出水;6、废水管路无废水排放痕迹;7、对废水管路进行挖掘。 证据五:2014年11月5日临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临环监(2014)水字第57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东厂界外水沟水样pH值、总磷、总铬、镍项目均超标。 等等。 2015年1月8日,我局作出《临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环听告字[2015]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15年1月13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但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理由为一是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整改;二是企业经营困难,效益差,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临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环听告字[2015]4号)、《临海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本局于2015年2月2日召开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会议,审议的主要观点及意见如下: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人调查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靠,适用法律准确,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整改,且经营困难,效益差,决定酌情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监察大队领取缴款书,凭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临海支行,执收单位:临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81060133150050512。本局编码:502001;项目编码;07750203;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将缴款凭据报送本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附: 诚信环保建议书 临海市新得利工艺品厂: 你(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说明你(单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生产。希望你(单位)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以此为戒,诚信经营,保护环境,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 2015-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