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固特砼运输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固特砼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石山弄村,我公司主要提供普通货物运输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石山弄村 -
固定电话:
0574-88336880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蔡仁元
邮政编码:
315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4-88336880
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宁波固特砼运输有限公司
简称:固特砼运输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330212000260705
发证机关: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1年07月28日
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交通运输公司 » 鄞州区交通运输公司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 鄞州区 » 鄞州区五乡镇
顺企编码:80383361

宁波固特砼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汪海洪42%人民币84.0万元
蔡仁元38%人民币76.0万元
张亚剑20%人民币40.0万元

宁波固特砼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1-07-272021-08-09
经营范围变更道路货运经营;泵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普通货物运输(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2018-08-29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60705组织机构代码证:********2017-08-21

宁波固特砼运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蔡仁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张亚剑监事
汪海洪监事

宁波固特砼运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鄞公路罚[2015]03(41)10012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23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五乡镇宝幢-瞻岐镇06K+025M进行检查,浙BH386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9.1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1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固特砼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石雷。装载货物为混泥土,从东吴到瞻岐。本机关于2015年04月2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4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01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鄞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4-27
鄞公路罚[2015]03(41)10231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1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五乡镇宝幢-瞻岐镇5K+250M进行检查,浙BH389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6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6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固特砼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祥仁。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五乡到瞻岐。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3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4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05
鄞公路罚[2015]03(41)10226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19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五乡镇宝幢-瞻岐镇5K+250M进行检查,浙BH391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9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9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固特砼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浩。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五乡到瞻岐。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2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05
鄞公路罚[2015]03(41)10234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19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五乡镇宝幢-瞻岐镇5K+250M进行检查,浙BH390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固特砼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黄勇。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五乡到瞻岐。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3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4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05
鄞公路罚[2015]03(41)10233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28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五乡镇宝幢-瞻岐镇5K+250M进行检查,浙BH389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1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1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固特砼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祥仁。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五乡到瞻岐。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3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4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05
鄞公路罚[2015]03(41)10227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0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五乡镇宝幢-瞻岐镇5K+250M进行检查,浙BH391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5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5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固特砼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浩。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五乡到瞻岐。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2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05
鄞公路罚[2015]03(41)10228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0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五乡镇宝幢-瞻岐镇5K+250M进行检查,浙BH391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8.9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9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固特砼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浩。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五乡到瞻岐。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2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6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05
10212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30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五乡镇宝幢-瞻岐镇05K+250M进行检查,浙BH389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5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5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固特砼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陈体新。装载货物为混泥土,从宁波到瞻岐。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1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17
10213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18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五乡镇宝幢-瞻岐镇05K+250M进行检查,浙BH389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2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2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固特砼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陈体新。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宁波到瞻岐。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1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17
0859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10月13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华、张潮伟在X014330212横街-少白12K+200M进行检查,浙BH32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4.4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4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固特砼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戴建利。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石山弄到东钱湖。本机关于2016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10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85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10-14
本页是 [宁波固特砼运输有限公司] 在顺企网宁波黄页的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 认领该企业后可以删除广告,或者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或者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请 [ 联系我们纠正或删除信息 ],您认领该企业后可以获取管理权限,发布供求信息,带来咨询订单,而且页面会移除广告。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注册和来自工商局网站, 本站完全免费,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11467.com 顺企网版权所有 发布批发采购信息、查询企业黄页,上顺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