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常绿工艺品厂

工厂简介

欢迎来到嵊州市常绿工艺品厂,一家自2012年09月18日起就在水乡、桥乡、酒乡、名士之乡绍兴扎根的工艺品及其他厂制造业企业。坐落于嵊州市长乐镇义乌工业园6-7、6-9号,我们以生产、销售:塑料工艺品为核心业务,成立以来,常绿工艺品已有12年的发展历程。我工厂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制造和设计经验,还建立了一个以质量和创新为驱动的企业文化。 老板庄志春,致力于将先进的制造技术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应用到每一个产品之中。

联系方式

工厂地址:
嵊州市长乐镇义乌工业园6-7、6-9号
固定电话:
(0575)83782889 未核实,仅供参考
厂长:
庄志春
邮政编码:
31200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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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8****3298
座机号码0575-83782889
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嵊州市常绿工艺品厂
简称:常绿工艺品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塑料工艺品。
营业执照号码:330683000078779
发证机关: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2年09月18日
所属分类:工艺品及其他厂 » 嵊州市工艺品及其他厂
所属城市:绍兴企业网 » 嵊州市 » 嵊州市长乐镇
顺企编码:82522534

嵊州市常绿工艺品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庄志春100%人民币100万元

嵊州市常绿工艺品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8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05422021X2016-09-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21X8注册号:********78779 组织机构代码证:********X2016-09-05

嵊州市常绿工艺品厂的行政处罚

嵊环罚字〔2015〕97号市环保局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597

 

嵊州市常绿工艺品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078779

组织机构代码证:05422021-X

投资人:庄志春

    地址:嵊州市长乐镇义乌工业园6-7、6-9号

根据群众投诉,201510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现场检查,你厂在正常生产。同日,对你厂负责人庄志春进行调查询问。现已查明,你厂年产8000套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经过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但至今未通过“三同时”验收,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生产冷却水经冷却后循环使用,生产车间安装了通风设备,塑料边角料经收集后回收利用。

我局于2016年1月6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听告[2015]97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听告[2015]9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厂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元整。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第五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十四

 

 

 

 


2016-01-14
嵊公(消)行罚决字〔2015〕0010号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嵊州市常绿工艺品厂北侧车间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帐号:*38),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该北侧车间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5年2月2日。20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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