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得尔乐南塘大酒店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温州市鹿城区南塘风貌区北段4号楼,于2014年06月25日在温州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580万元人民币,在刘崇坤带领下,得尔乐南塘大酒店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1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餐饮服务;会务服务,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温州市鹿城区南塘风貌区北段4号楼
- 固定电话:
- (0577)81298888
- 经理:
- 刘崇坤
- 邮政编码:
- 325000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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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市得尔乐南塘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温州市得尔乐餐饮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580万元 |
温州市得尔乐南塘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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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31XJ | 注册号:90527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04-18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31XJ | 注册号:90527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04-18 |
投资人变更 | 企业名称: 温州市得尔乐餐饮有限公司; 出资额: 58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姓名: 严欢凤; 出资额: 40.6; 百分比: 7% 姓名: 卓美玲; 出资额: 40.6; 百分比: 7% 姓名: 刘崇坤; 出资额: 58; 百分比: 10% 姓名: 叶朝忠; 出资额: 60.9; 百分比: 10.5% 姓名: 林战克; 出资额: 87; 百分比: 15% 姓名: 金坚敏; 出资额: 95.7; 百分比: 16.5% 企业名称: 温州市得尔乐大酒店有限公司; 出资额: 197.2; 百分比: 34%;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15-06-24 |
企业类型变更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2015-06-24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温州市得尔乐餐饮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新增] | 姓名: 严欢凤;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卓美玲;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刘崇坤;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叶朝忠;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林战克;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金坚敏;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企业名称: 温州市得尔乐大酒店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退出] | 2015-06-24 |
温州市得尔乐南塘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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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崇坤 | 经理 |
叶朝忠 | 监事 |
金坚敏 | 执行董事 |
温州市得尔乐南塘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鹿人社监罚字[2016]12号 | 鹿城区人力社保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人社监罚字〔2016〕12号 被行政处罚人:温州市得尔乐南塘大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 温州市鹿城区南塘风貌区北段4号楼 法定代表人: 刘崇坤 违法事实:违法使用龙某某等三名童工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及《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柒万贰仟伍佰元。 履行方式:被行政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到市工行鹿城支行缴纳罚款,帐户:鹿城区待报解罚没收入,帐号:*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履行期限: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机关: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处罚时间:2016年9月3日 | 2016-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