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速电机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浙江宇速电机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中部沿海城市台州,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上蔡村,我公司主要提供电机、水泵制造、销售;从事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上蔡村
经理:
孙友法
经理手机:
13958671822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18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1****6511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浙江宇速电机有限公司
简称:宇速电机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电机、水泵制造、销售;从事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营业执照号码:331004000173648
发证机关: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5年12月28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电机厂
所属城市:台州企业网 路桥区 路桥区峰江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83383982

浙江宇速电机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孙友法100%人民币1000万元

浙江宇速电机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企业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21-10-14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孙友法;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孙友法;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孙友法;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孙友法;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21-10-14
从业人数变更282021-10-1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孙友法;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孙友法;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孙少剑;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姓名: 孙友法;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孙友法;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洪佩玲;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2021-10-14
投资人备案姓名: 孙友法;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孙友法;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温岭市宇速电机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21-10-14
联系电话变更**********************2019-05-16
邮政编码变更新邮政编码:317523原邮政编码:3180502019-05-16
住所变更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三衙桥村(温岭市泽国长荣五金装璜厂内一楼)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上蔡村2019-05-16

浙江宇速电机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孙友法执行董事
孙友法经理
洪佩玲监事

浙江宇速电机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路质监罚字[2016]39号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路质监罚字[2016]39号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浙江宇速电机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不合格的YL90L2-2的单相电机

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YL90L2-2的单相电机;2、没收抽样检验的样品电机2台;3、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元)整,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当事人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台州市路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财务室领取财政专用缴款书,到各银行财政专户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桥区人民政府或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台州市路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6.9.22


201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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