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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淳安县千岛湖镇墨香新苑7幢205室
- 固定电话:
- 0571-65023777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傅晓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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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1-6502377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淳安千岛湖香叶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500万元 |
淳安千岛湖香叶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0-09-04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企业名称: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0-09-04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8-08-0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傅晓康 | 傅晓康 | 2018-08-09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傅晓康;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杨旭红;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 姓名: 傅晓康;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黄琴丽;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 2018-08-09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傅晓康;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俞春芳;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倪呈英;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黄海云;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8-08-09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企业名称: 开化香叶实业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企业名称: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8-08-09 |
出资日期备案 | 企业名称: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2010-02-09 | 企业名称: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2010-02-09 企业名称: 开化香叶实业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2010-02-08 | 2018-08-09 |
出资比例备案 | 企业名称: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企业名称: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开化香叶实业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8-08-09 |
出资方式备案 | 企业名称: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 企业名称: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企业名称: 开化香叶实业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 2018-08-09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8732T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3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8732T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30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淳安县千岛湖镇墨香新苑7幢205室; 电话:; | 住所: 千岛湖镇新安东路601号302室; 电话:; | 2015-04-28 |
住所变更 | 住所: 淳安县千岛湖镇墨香新苑*幢***室 电话: | 住所: 千岛湖镇新安东路***号***室 电话: | 2015-04-2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傅晓康; 组织机构: 傅晓康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黄琴丽 职务: 监事;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海云; 组织机构: 黄海云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黄琴丽 职务: 监事; | 2014-09-0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傅晓康; 组织机构: 傅晓康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黄琴丽 职务: 监事;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海云; 组织机构: 黄海云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黄琴丽 职务: 监事; | 2014-09-09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股东: 开化香叶实业有限公司, 550万;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450万; | 股东: 开化香叶房地产有限公司, 550万;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450万; | 2013-11-26 |
投资人备案 | 股东: 开化香叶实业有限公司, ***万; [名称变更]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万; | 股东: 开化香叶房地产有限公司, ***万;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万; | 2013-11-26 |
注册资本变更 | 注册资本: 5000万; 实收资本: 5000万; 股东: 开化香叶房地产有限公司, 550万;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450万; | 注册资本: 1000万; 实收资本: 1000万; 股东: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50万; 开化香叶房地产有限公司, 550万; | 2010-02-10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注册资本: 5000万; 实收资本: 5000万; 股东: 开化香叶房地产有限公司, 550万;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450万; | 注册资本: 1000万; 实收资本: 1000万; 股东: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50万; 开化香叶房地产有限公司, 550万; | 2010-02-10 |
淳安千岛湖香叶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傅晓康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黄琴丽 | 监事 |
淳安千岛湖香叶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淳地税稽罚〔2015〕4号 | 县地税局 | 淳地税稽罚〔2015〕4号 淳安千岛湖香叶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晓康,经营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墨香新苑7幢205室,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127699828732。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我局于2015年3月16日对你单位立案检查,并于2015年3月24日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同时调取帐簿资料,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2015年5月13日调查终结,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12年6月17日与何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金额50000元,未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造成少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5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证实了纳税人的主体资格。 2、从你单位取得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应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的事实。 3、2012年度印花税征管明细情况表证实了上述合同印花税未缴纳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签章确认,为有效证据。 我局已于2015年5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淳地税稽罚告[2015]3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定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自就所执的一份各自领受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贴印花税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 我局对你单位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专项检查前已给你单位一次自查的机会,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纳税辅导,你单位还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对上述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计5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淳安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淳安县地方税务局或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 2015-05-29 |
淳安千岛湖香叶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淳安千岛湖香叶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汪文明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7-14 | (2015)杭淳民初字第585号 |
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5-07-17 | (2015)杭淳刑初字第304号 |
童某、金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5-07-17 | (2015)杭淳刑初字第295号 |
淳安千岛湖香叶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汪文明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7-14 | (2014)杭淳民初字第585号 |
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淳安千岛湖香叶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3-21 | (2016)浙0127民初875号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