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吴兴轩轩网吧

单位简介

湖州吴兴轩轩网吧,办公室地址位于南太湖明珠、鱼米之乡湖州,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社区纬二路北侧东起29-30号,我单位主要提供预包装食品零售互联网上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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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社区纬二路北侧东起29-30号
固定电话:
(0572) 未核实,仅供参考
联系人:
胡孙亮
邮政编码:
313000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9****3270
电子邮箱6821522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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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湖州吴兴轩轩网吧
简称:吴兴轩轩网吧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零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执照号码:330503000143087
发证机关: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5年04月07日
所属分类:网吧及其他 » 吴兴区网吧及其他
所属城市:湖州企业网 » 吴兴区 » 吴兴区八里店镇
顺企编码:85352535

湖州吴兴轩轩网吧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胡孙亮100%人民币10万元

湖州吴兴轩轩网吧的行政处罚

吴文体罚字〔2016〕第3号湖州市吴兴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2016年5月4日14时31分,湖州市吴兴区文化体育局执法人员彭功胜、程建国,依法亮证件后,对位于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路****号的湖州吴兴**网吧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对外营业,共有2名上网消费者,在核对上网消费者登记信息时发现34号机上网消费者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经询问该上网消费者“名叫叶**”,随即执法人员对该上网消费者进行了个人信息提取,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该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规定。2016年5月5日,湖州市吴兴区文化体育局对湖州吴兴**网吧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34号机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湖州吴兴**网吧投资人胡**及现场负责人周**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胡**签字确认的本人《居民身份证》、网吧《营业执照》(副本)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副本)的复印件各1份,照片5张以及现场负责人周**签字确认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调查终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证据5张,34号机上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2016年5月4日14时31分至14时41分湖州吴兴**网吧正对外经营,以及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检查的情况; 2.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投资人胡**身份证及现场负责人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营业场所营业资格、投资人身份、现场负责人身份; 3.投资人胡**、现场负责人周**《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投资人供认2016年5月4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34号机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34号机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规定,构成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所指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的行为。 2016年5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未提出陈诉、申辩。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犯,在之后立即停止了该违法行为,有效减轻了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湖州市吴兴区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试行)》第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现依照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市八里店分行交纳罚款。逾期经催缴仍未交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州市吴兴区文化体育局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20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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