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运鑫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我公司主要提供普通货运;国内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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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红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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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4-8616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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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波运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沈红鸣 | 80% | 人民币160万元 |
沈晓雯 | 20% | 人民币40万元 |
宁波运鑫物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沈红鸣 | 经理 |
沈晓雯 | 监事 |
沈红鸣 | 执行董事 |
宁波运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镇公路罚[2016]03(41)0533号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09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章元豪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200进行检查,浙B7F18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1.7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7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运鑫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马春友。装载货物为煤,从镇海港区到慈溪。本机关于2016年07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53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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