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平阳县滨海新区电镀园区 -
- 经理:
- 徐乃敬
- 经理手机:
- 139****886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邮政编码:
- 32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9****886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领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徐乃敬 | 56.25% | 人民币56.25万元 |
温州安华皮具有限公司 | 26.25% | 人民币26.25万元 |
余锑 | 17.5% | 人民币17.5万元 |
温州领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王炳孝;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肖云靠;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 肖云靠;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 姓名: 徐乃敬;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徐乃敬;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王炳孝;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2019-12-2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肖云靠 | 徐乃敬 | 2019-12-24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肖云靠;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肖云靠;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徐乃敬;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徐乃敬;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9-12-24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电镀加工;金属制品、集成电路、电子产品加工、销售;制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电镀加工;金属制品、集成电路、电子产品加工、销售。 | 2017-03-24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12/8/31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12/8/31 至 2016/8/30 | 2016-08-10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12/8/31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12/8/31 至 2016/8/30 | 2016-08-10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电镀加工;金属制品、集成电路、电子产品加工、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对电镀项目的筹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金属制品、集成电路、电子产品加工、销售。 | 2016-08-10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余锑; 出资额: **.*;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温州安华皮具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姓名: 徐乃敬; 出资额: **.**; 百分比: **.**% | 企业名称: 平阳县万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退出] 企业名称: 温州安华皮具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姓名: 余锑;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徐乃敬;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5-12-10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平阳县滨海新区电镀园区; 邮政编码: 32541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宋埠镇 | 住所: 平阳县宋埠海涂围垦区电镀园区; 邮政编码: 32541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宋埠镇 | 2015-12-10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余锑; 出资额: 17.5; 百分比: 17.5%企业名称: 温州安华皮具有限公司; 出资额: 26.25; 百分比: 26.2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姓名: 徐乃敬; 出资额: 56.25; 百分比: 56.25% | 企业名称: 平阳县万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出资额: 17.5; 百分比: 17.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温州安华皮具有限公司; 出资额: 17.5; 百分比: 17.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姓名: 余锑; 出资额: 17.5; 百分比: 17.5% 姓名: 徐乃敬; 出资额: 47.5; 百分比: 47.5% | 2015-12-10 |
住所变更 | 住所: 平阳县滨海新区电镀园区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宋埠镇 | 住所: 平阳县宋埠海涂围垦区电镀园区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宋埠镇 | 2015-12-10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299 | 注册号:********77980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1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299 | 注册号:********77980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18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对电镀项目的筹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金属制品、集成电路、电子产品加工、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金属制品、集成电路、电子产品加工、销售。 | 2014-10-08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12-8-31 至 2016-8-30 | 营业期限: 2012-8-31 至 2014-8-30 | 2014-10-08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12-8-31 至 2016-8-30 | 营业期限: 2012-8-31 至 2014-8-30 | 2014-10-08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电镀加工。(在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 | 2014-10-08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12-8-31 至 2014-8-30 | 营业期限: 2012-8-31 至 2013-8-30 | 2013-08-29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3399 | 行业代码:3390 | 2013-08-29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12-8-31 至 2014-8-30 | 营业期限: 2012-8-31 至 2013-8-30 | 2013-08-29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3399 | 行业代码:3390 | 2013-08-29 |
温州领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徐乃敬 | 经理 |
王炳孝 | 监事 |
徐乃敬 | 执行董事 |
温州领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平环罚字〔2015〕260号 | 县环保局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环罚字〔2015〕260号
当事人: 温州领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乃敬,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26000077980,组织机构代码05283522-9,住所平阳县宋埠海涂围垦区电镀园区。 温州领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本局于2015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现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的平阳县滩涂围垦区D09地块厂房建设项目(温州领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迁建整合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3年12月19日由本局以“平环建〔2013〕218号”文件审批同意建设。2015年9月28日本局同意当事人迁建整合提升项目(三、四车间)延期试生产,延期试生产的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四车间3楼、4楼创办烂版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废水污染物经管道集中后排入污水处理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以上行为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7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创办的烂版项目正在生产、现场无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手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3、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和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创办烂版项目并投入生产、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5、《关于平阳县滩涂围垦区D09地块厂房建设项目(温州领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迁建整合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平环建〔2013〕218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迁建整合提升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3年12月19日已经本局审查批复。 6、《温州领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迁建整合提升项目(三、四车间)延期试生产备案通知书》(平环试函〔2015〕93号)复印件1份,证明本局于2015年9月28日同意当事人的迁建整合提升项目延期试生产,延期试生产的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5年11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5〕260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2015年11月10日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认为:处罚事实清楚,已经认识到环保违法错误,资金困难,难以承担罚款,请求减轻罚款处罚。 以上事实,有《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5〕260号)、《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和《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陈述申辩笔录》(平环罚告申录〔2015〕176号)为证。 2015年11月13日,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小组审议了此案,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减轻罚款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烂版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烂版项目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本局责令烂版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同时限于六个月内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如果该项目通过环评批复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本局将解除“责令烂版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阳信用社营业部(昆阳镇雅河路11号)行政处罚缴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16日 | 2015-11-16 | ||
平环罚字〔2016〕75号 | 县环保局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环罚字〔2016〕75号
当事人: 温州领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乃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平阳县滨海新区电镀园区。 温州领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本局于2016年4月1日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现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的平阳县滩涂围垦区D09地块厂房建设项目(温州领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迁建整合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3年12月19日由本局以“平环建〔2013〕218号”文件审批同意建设。2015年12月31日本局同意当事人迁建整合提升项目(二、三、四车间)延期试生产,延期试生产的期限至2016年3月31日。2016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三车间2楼创办磷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废水污染物经管道集中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以上行为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4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创办的磷化项目正在生产、现场无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手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4、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和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创办磷化项目并投入生产、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6、《关于平阳县滩涂围垦区D09地块厂房建设项目(温州领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迁建整合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平环建〔2013〕218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迁建整合提升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3年12月19日已经本局审查批复。 7、《温州领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迁建整合提升项目(二、三、四车间)延期试生产备案通知书》(平环试函〔2015〕118号)复印件1份,证明本局于2015年12月31日同意当事人的迁建整合提升项目延期试生产,延期试生产的期限至2016年3月31日。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6年5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6〕75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2016年5月18日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认为:处罚事实清楚,已经认识到环保违法错误,环评审批手续正在审批中,生产不正常,资金困难,难以承担罚款,请求减轻罚款处罚。 以上事实,有《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6〕75号)、《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和《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陈述申辩笔录》(平环罚告申录〔2016〕30号)为证。 2016年5月23日,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小组审议了此案,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决定减轻罚款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磷化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磷化项目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本局责令磷化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同时限于六个月内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如果该项目通过环评批复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本局将解除“责令磷化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平阳支行营业部(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246号)行政处罚缴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6日 | 2016-05-26 |
温州领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
平阳海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戴雅各 | 平阳县滨海新区电镀园区纬二路 | 5.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