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温州市瓯海三溪工业园富阳南路1号第2幢1楼东半首
- 经理:
- 张松社
- 经理手机:
- 158****6871 未核实,仅供参考
- 邮政编码:
- 32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58****687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市赛驼皇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松伟 | 50% | 人民币60.0万元 |
张松社 | 50% | 人民币60.0万元 |
温州市赛驼皇鞋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879XA | 注册号:********61978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0-14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879XA | 注册号:********61978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0-14 |
住所变更 | 住所: 温州市瓯海三溪工业园富阳南路*号第*幢*楼东半首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郭溪镇 | 住所: 温州市瓯海区三溪工业园康达路**号(第*幢西半边)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郭溪镇 | 2014-12-03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温州市瓯海三溪工业园富阳南路1号第2幢1楼东半首; 邮政编码: 325016;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郭溪镇 | 住所: 温州市瓯海区三溪工业园康达路19号(第2幢西半边); 邮政编码: 325016;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郭溪镇 | 2014-12-03 |
温州市赛驼皇鞋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张松社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张松伟 | 监事 |
温州市赛驼皇鞋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瓯质监罚字〔2016〕35号 | 区质监局 | 温州市赛驼皇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皮鞋(牛皮帮面女式皮鞋)(型号规格:230),在2016 年第二批市级产品质量飞行监督抽查检验中,因“标识”、“成型底鞋跟硬度”、“勾心弯曲性能”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QB/T 1002-2015、GZ19210103皮鞋370-2016标准的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2016年6月28日,本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温瓯质监检告字〔2016〕Q20号)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X16040235)送达于你。 本局查明,该批皮鞋(牛皮帮面女式皮鞋)(型号规格:230)是2016年3月份生产的,该同一批次的皮鞋共生产了100双,其中6双作为样品检验,已销售94双,成本价39元/双,销售价42元/双,总货值4200元,总利润282元。 2016年8月22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瓯质监罚告字〔2016〕35号),依法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主要证据: 1、温州市赛驼皇鞋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主体的主体资格; 2、监督检验抽样单(编号:D0576966),证明抽样时的具体情况; 3、检验结果报告单(编号:GDX16040235),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皮鞋“标识”、“成型底鞋跟硬度”、“勾心弯曲性能”项目检验不合格; 4、调查笔录一份,记录当事人该批皮鞋的生产时间、生产数量、总货值及利润。 性质:你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皮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处罚依据及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该批次皮鞋有两项健康、安全指标不合格,根据《温州市瓯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六条规定(适用条件:有两项及以上健康、安全指标不符合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本局决定给予温州市赛驼皇鞋业有限公司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皮鞋;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捌拾贰元,并处罚款捌仟捌佰贰拾元,罚没合计人民币玖仟壹佰零贰元整(9102元)。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户名:***,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对本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六年八月
| 2016-08-26 |
温州市赛驼皇鞋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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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839641 | 赛驼皇 SATOH | 服装鞋帽 | 25 | 商标注册申请等待驳回复审 | 2016-01-08 |
![]() | 1936673 | 赛驼星 | 服装鞋帽 | 25 | 商标转让完成 | 2001-07-13 |
![]() | 1740973 | 赛驼皇 | 服装鞋帽 | 25 |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中 | 2000-11-06 |